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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五篇)第一篇: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保证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与被保证人关系被保证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与被保证人关系根据《xxxx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有的规定,保证如下:被保证人申请承租区号公有住房,因其现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的义务,为此我作为其监护人,保证依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义务,维护被保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合法权益。上述保证内容是我本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原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人:年月日第二篇:北京市公有承租住房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明析北京市公有承租(推荐打开:)住房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明析(2014-11-1611:31:14)一、解说: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就是说,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二、法律依据: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三、具体补偿项目: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2、提前搬迁奖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4、停业损失《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5、添置物品的补偿《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第三篇: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评析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实践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评析指导老师:刘洋作者姓名:学号:专业:法学(本)年级:教学班: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评析案由:孙某诉杨某继承纠纷案一、案情介绍:孙某与杨某系继母、子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位于和平区北四马路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权人系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祖父于1998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并将访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为杨某的父亲。后杨某的父亲与孙某一直在此居住。2014年7月4日杨某的父亲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我叫杨某某,有一处在和平区北四马路的房屋,分给儿子媳妇各一半”。2014年7月9日杨某的父亲因病去逝。孙某与杨某因继承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审判:一审法院认为:遣产是公民死亡时遣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杨某的父亲无权处分公房,所立遣嘱无效,杨某要求按遣嘱继承证据不足,不予支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近年来随着信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施行,全国各地相继颁发了一些关于房屋改革的政策,公有房屋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些,杨某父亲的遣嘱部分有效,就属于杨某父亲的遣产部分可按遣嘱进行继承。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由孙某给付杨某应继承其父遣产房屋份额折价款282505元。二、案件焦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遣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依倨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继承人所有,而公房非死者财产,故不能继承;(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三)公房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第三种观点虽然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并对公房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公房使用权不同于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使用权首先,我们有必要关注公房使用权特殊的财产性质。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但是这种公房租赁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租赁权是不同的,按照与之相关的原有规章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尤其是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公房的分配与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与承租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共同居住人等身份事项密切相关,而并不取决于承租人的意向,不取决于租赁关系所具有的双务关系;而传统民法理论中,房屋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则仅仅是常见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因此,公房使用权不应等同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私有制基础上的房屋的使用权用权。(二)公房使用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公房使用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目前,公房使用权基本上源于城市居民的私房拆迁和单位的分配。前者是私房所有权的转化,后者是与工作有关的福利制度,均涵盖着部分所有权的属性。而考察各地公房使用权的权利现状,我们不得不承认,公房使用权现有权能也几乎可以涵盖传统上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第一,公房使用权人对公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重要的是转租后公房使用权人可以获得差价;同时,遇上拆迁,公房使用权用权是一种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获益性质明显;而最重要的表现体现在“房改”上,以身份、职业等等不同带来的公房使用权的差异将直接造成“房改”中折抵金额的不同,使用权人可从中获得收益;第四,公房使用权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房本身的“命运”,但对于“使用权”则自有保有、转让、灭失等“自由”,也与“处分”有几分相似了。如此分析,我们自然应当认识到,公房使用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正是基于此,笔者才会在前述案例中提出“继承”的思路。(三)公房使用权继承的政策与实践基础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施行,全国各地相继颁发了一些关于房屋改革的政策,因而,也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而私有财产所有人享有对自已财产的处分权和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不争辩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传统观点,否定了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继承,没有支持张某的主张;而二审法院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从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和尊重个人财产权利角度出发,肯定了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继承,可以说是对继承法、物权法乃至民法精神的深刻理解与运用。四、结论:五、应用:审判原则:1.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租、侵权及居住使用权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民事争议,应按民事案件处理。2.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本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属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分配、收回、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3.审理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件,应当站在维护公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角度,依法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维护交易、流转秩序。就是最后这段我不知往哪放(审判原侧)还有就是四、结论这块不知怎么写。老师说要有个人分析的。是不是写结论这块。你给看看吧。五、应用这不需要管的。.第四篇:购买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后调整住房怎么办?答:(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原房按如下公式计价: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公式中未建立公积金的,夫妇工龄之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新分配住房按届时的标准价及有关折扣政策计价,购房职工结交差价。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3)1994年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4)1994年后按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成本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5)其他情况的调整住房,一般由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按以上规定调整住房,均须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交纳必要的税费。■(2)1999年取消标准价后,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购买公有住房时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交纳?答: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14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购房人按成本价基价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后如何进行维修管理?答: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产权人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维修管理。楼房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负担。■购买公有住房要交哪些税费?答:购买公有住房时,购房人应交纳的税费有:(1)房屋买卖手续费:原规定购房人按实际房价的0.5%交纳。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通知精神,从2014年起,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2)产权所有权登记费:按每建筑平方米0.30元交纳。(3)印花税:按房屋售价的0.5‰交纳。(4)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4元;房屋共有执照工本费每证2元。■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证如何办理?答:购房人向售房单位交纳购房款后,统一由售房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14]第96号)精神,
本文标题: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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