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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9页***村民委员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上级党组织、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本章程由本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提名、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本村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长组成。其中村民代表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送举产生。村民代表的条件是:居住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村民代表要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第六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与会人员通过才能生效。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代行下列职权:(一)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二)讨论本村年度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建设规划。(三)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四)讨论决定本村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五)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六)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和经济项目合同方案。第2页、共9页(七)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划分和使用。(九)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每届任期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委员自动当选为本村经济联合社社委,村委会主任自动当选为社长,是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村委会副主任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副社长。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工作任务。(三)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科学调整农业结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七)做好优抚优待、救灾救济、五保供养、殡葬改革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八)带领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精神文明活动。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小结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有关会议。(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财务收支;农用物资分配;集体提留使用;宅基地审批使用;计划生育指标的落实;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优抚政策;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五)村委会要按照农村八步工作法开展工作,即一是收集民意、了解群众要求;二是两第3页、共9页委研究,制订决策预案;三是动员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四是吸纳群众意见,形成决策方案;五是履行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方案;六是分解任务,明确落实责任;七是村、社负责,限时组织实施;八是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设村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小组),各工作委员会(小组)由村委干部分工负责。第三节村民小组第十二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三条本村划分为4个村民小组,各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第十四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四节村民第十五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一)凡户口在本村且属农业户口性质的村民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红及福利事业的一切权利。(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第十六条每个村民在村内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交办的各项任务。(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第五节村组干部第4页、共9页第十七条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第十八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的宴请;不得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第十九条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投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第二十条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制假贩假、骗税逃税和贩黄、贩吸毒品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不准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第二十一条做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二条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第十三条对违反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被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的村委干部,自其受处分或被依法逮捕之日起,即停止履行村干部职权,并由村党支部及村委会负责组织相关会议履行罢免程序;被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的村民小组干部,自其受处分或被依法逮捕之日起,终止其干部资格,由村党支部及村委会视实际需要组织该小组村民重新推选小组长。第二十四条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在任期内或离任时,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镇审计小组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的审计。换届选举前必须自觉接受镇审计部门的换届审计。第二十五条村务管理人员在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导致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质询,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甚至依法罢免其职务。村党支部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也要追究责任,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村干部的报酬根据镇农村村级干部报酬的审批意见发放。符合退休条件的村干部按区镇有关文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村民小组干部报酬原则上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审批,村民小组在换届选举时已经确定干部报酬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第三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第5页、共9页第条以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基础建立经济合作社,本村共建立4个经济合作社;以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经济联合社;并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领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第条户口(指农业户口)在本村的各村民小组的村民为各经济合作社的社员;各经济合作社为经济联合社的社员,经济联合社是经济合作社的联合体,各经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必须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经济联合社的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其社员的监督。第条本村各经济合作社是经济联合社社员,村民代表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的社员代表;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自动当选为经济联合社社长,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自动当选为副社长。户口(指农业户口)在本村的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各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小组户籍在册各户代表自动当选为的经济合作社的社员代表;村民小组长自动当选为经济合作社社长。第条经济联合社设会计主管和出纳员各一名,负责管理经济联合社的财会账务,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指导各经济社开展财务管理活动,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镇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换届审计,配合镇审计部门开展经济社年度审计和换届审计。第条根据上级“实施农村会计代理制”的规定,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的会计账由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建立联社会计站,统一代理各经济社的会计账;联社会计站设会计员名,负责管理各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的账务。第条原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同时权属于经济合作社,由经济社管理;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资产同时权属于经济联合社,由经济联合社管理。第条本村所有土地资源,包括宅基地、巷道、耕地、鱼塘、荒地都归村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买卖、乱搭乱建、挖土葬坟等。第四章经济管理第一节土地管理第二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建筑施工。村民建房必须报建,在取得国土部门及镇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建房。第二十九条村庄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报镇规划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要严格把好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废耕地。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责任,在承包期内要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地力。第6页、共9页第三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农业生产项目,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亦可由本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属经济联合社的项目,必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属经济合作社的项目,必须经村民小组户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节集体经济项目承(发)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三十三条为合理有效利用集体生产资源,村内(含村民小组)集体企业、鱼塘
本文标题:村民委员会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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