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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主管与管辖南京市民刘某因房屋拆迁,与宏宇开发公司在裣问题上发生纠纷,刘某提请当地房屋管理部门裁决,刘某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此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如刘某未经裁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王某系某高校教师,一日,他在书店买到了一本专业新书,发现作者蒋某在书中提出了一些相当荒谬的观点,并且有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书中还有一些章节是抄袭自己已故导师10年前发表在国外某杂志上的论文。王某认为,该书的发行会传播错误观点,误导学生。于是将蒋某、该书的出版社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抄袭、观点谬误,判决出版社停止出版该书,判决两被告在全国媒体上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并退回购书款。问:此案件是否属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上海市杨浦区的王娟2003年与美国公民杰克在纽约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在洛杉矶定居。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娟于2005年回到原先居住的上海市杨浦区。现王娟欲提起离婚诉讼。问:王娟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主管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法院民事主管范围诉讼案件非讼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二、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1.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3.由商法调整的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4.由经济法调整的某些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5..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明确规定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1-5为民事诉讼案件,6为非讼案件。第二节管辖概述一、概念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具体落实。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8月在A县结婚,200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李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10年5月,李某提出离婚。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2009年10月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来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问:(1)A县与C、D、E、F四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二、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3.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济南市某超市与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在南京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南京向济南运输途中,行至泰安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想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各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那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3)假设运输公司途径泰安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三、管辖的种类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四、管辖恒定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有何变化,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均不受影响。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内容:1.原告起诉时,如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则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受诉法院始终具有管辖权,不因客观情形的变化而影响。2.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进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再审。第三节级别管辖一、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影响因素: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由其他三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中院管辖(NO.18)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涉外指具有涉外因素,包括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三者之一涉外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P110)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案件)商标民事纠纷(各高级法院经最高院批准,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受理)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权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决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法院(NO.19)“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一、概念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与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确定依据: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当事人、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的辖区相关联;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二、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规定(P115)(一)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均有管辖权。三、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1.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P117)2.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4.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法院5.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带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四、专属管辖指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案件,允许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问: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六、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指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条件:1.只能就一审、地域管辖法院进行约定。2.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3.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4.必须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一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第五节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指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1.案件已经受理2.受案法院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二、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管辖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2.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指定)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逐级协商,逐级报请)甲市X区某中学女教师丁英与乙市Y区卫生局干部田光于2009年4月在乙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两人有时住在甲市,多数时间住在乙市Y区.因双方性格不合,田光于2012年2月向乙市Y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丁英离婚.Y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丁英户籍所在地为甲市X区,便将案件移送给甲市X区法院,而甲市X区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常住地在乙市Y区“为由,又将案件退还乙市Y区法院.这时,Y区法院向乙市中组人民法院请示,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Y区法院受理此案.问:此案应归哪个法院管辖?上述各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01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
本文标题: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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