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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5-88359(C)GZ0310050310050588359给各国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这些简要指导意见将协助各国主管部门编写有关资料,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下文称为《单一公约》)的规定要求各国主管部门向麻管局提交这类信息。本指导意见应当结合本网站一并提供的各国主管部门培训材料使用。指导意见采取对经常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的形式:问题1:必须向麻管局提供哪些表格/资料?问题2: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表格?问题3:应当何时提交这些表格?问题4:在哪里可以找到如何填写这些表格的建议?问题5:是否总有一些信息必须报告?问题6:在编写报告时应当尤其注意什么?问题7:报告中最常忽略哪些信息?问题8:在提交给麻管局的报告中哪些是最常见的错误?问题9:高质量的报告为何如此重要?问题10:报告是否会反映在任何出版物中?2问题1:必须向麻管局提供哪些表格/资料?各国主管部门都必须向麻管局提交下列表格,其中应载有依照《单一公约》的规定要求各国政府向麻管局提交的信息:表A(麻醉药品进出口季度统计数据;每年应提交四次);表B(麻醉药品需要量、合成药物制造、阿片生产和为阿片生产以外的目的而种植的罂粟的年度估计数);和表C(麻醉药品生产、制造、消费、贮存和缉获的年度统计数据)。凡政府需修改其在表B中提供给麻管局的估计数的,其主管部门应向麻管局发送“表B补充表”(麻醉药品需要量年度估计数补充表)。问题2: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表格?所有表格都可以从本网站上下载(表A、表B、表B补充表、表C)。此外,麻管局还向各国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其提交这些表格。函件中一般附有几套表格。需要时可要求麻管局(secretariat@incb.org)再寄几套纸质表格。问题3:应当何时提交这些表格?表A必须一年四次提交麻管局,不得晚于有关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即4月30日(第一季度)、7月31日(第二季度)、10月31日(第三季度)和次年1月31日(第四季度)之前。下一年度的表B必须在当年6月30日之前提交(例如在2006年,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载有2007年估计数的表B!)表B补充表可以在有关年度结束前任何时候提交。上一年度的表C必须在当年6月30日之前提交(例如在2006年,2005年的表C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问题4:在哪里可以找到如何填写这些表格的建议?麻管局为各国主管部门提供的培训材料可以在本网站上查到。其中载有编写表A(培训材料第3部分第24至第48段)、表B(培训材料第2部分第45至第83段)、表B补充表(培训材料第2部分第88至第90段)和表C(培训材料第3部分第49至第90段)的详细指导。这些指导意见包含如何填写表格的实际范例。关于如何填写表格的说明还可以在各表中找到。此外,在《国际管制麻醉药品清单》(“黄单”)中也可以找到关于编写提交麻管局的报告的有用信息,该清单可在本网站上查到。请查阅“黄单”第2页中所载信息。3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麻管局秘书处(secretariat@incb.org)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澄清关于麻醉药品(估计数、统计数据)的报告事宜。我们将力求尽快给予答复。问题5:是否总有一些信息必须报告?在各国或各地区都总会有需要向麻管局报告的信息。在各国和各地区都必须可以获得合法医用麻醉药品。因此各国主管部门都应当在表B中报告麻醉药品消费需要量的估计数。如(公共和/或私人)批发商是国家麻醉药品分销链中的一部分,则各国/各地区必须在表B中报告截至估计数所涉年度12月31日将持有的药物储存估计数。各国主管部门都应当在表C中报告关于麻醉药品实际消费量的统计数字。如(公共和/或私人)批发商是麻醉药品国家分销链中的一部分,则各国/各地区必须在表C中报告截至所提供的统计数据的当年12月31日麻醉药品的实际储存量。各国主管部门大多数还有诸如用于其他药物的制造的麻醉药品、表三中所列制剂和《单一公约》所未涉及的药物的使用量的估计数(表B)和统计数据(表C)、麻醉药品缉获量及其处理情况的统计数据等其他信息必须向麻管局报告。麻醉药品的所有进出口都应当在表A中向麻管局报告。有可能出现在相关表A所涉季度中没有任何麻醉药品进出口的情况。即便如此,仍应向麻管局提交该表,说明在有关季度中未发生任何进出口。因未掌握所要求的全部信息而无法提供时,应提供已有信息并在表格的首页“备注”栏中说明缺少哪些信息,原因为何,以及何时可以提交。问题6:在编写报告时应当尤其注意什么?《单一公约》中使用的一些术语具有特殊含义,与一般用语中的通常理解有所不同。要想正确编写提交麻管局的报告,就必须了解《单一公约》(第1条,定义)中所界定的这些术语/概念的确切含义。必须理解的基本术语包括“消费量”和“储存量”。可以在培训材料(第2部分第3至第15段和第3部分第11至第13段)中查找关于如何理解《单一公约》中这些术语/概念和其他术语/概念的解释。《单一公约》表三中列入了一些含麻醉品的制剂。对这些制剂的管制要求,包括有关拟在表A、B和C中提交麻管局的信息的管制要求与对其他含麻醉品的制剂的要求不同。可以在培训材料(第2部分第10和第11段以第3部分第11至第13段)中查找关于如何报告这些制剂的估计数和统计数据的解释。向麻管局报告的麻醉药品的数量应当以药物的无水纯含量计算。可以在培训材料(第2部分第46和第47段以及第3部分第19至第23段)中查找关于在提交麻管局的表格中如何表示麻醉药品数量的解释。请在《国际管制麻醉药品清4单》(“黄单”)第4部分中查找一份显示《单一公约》各表所列药物的无水纯含量的表格。问题7:报告中最常忽略哪些信息?漏掉必须向麻管局提交的信息会带来问题,需要麻管局与有关国家主管部门之间另外通信才能澄清问题。以下所更是最常见的疏漏之处:表A−一些主管部门未能提供其进口来源国或其出口目的地国的详细信息。表B−一些主管部门未能提供储存量估计数。表B补充表−一些主管部门未能提供对补充估计数的详细解释。表C−一些主管部门未能提供储存量统计数据。表C−一些主管部门未能提供关于麻醉药品缉获量及其处理情况的信息。问题8:在提交给麻管局的报告中哪些是最常见的错误?最常见的错误涉及对诸如“消费量”和“储存量”等基本术语的含义的错误理解、对《单一公约》表三所列制剂的报告要求的错误理解以及在表格中对麻醉药品数量的错误标示(另见对问题6的答复)。错误最常发生在下列情况中:表A−进出口统计数据不应当包括关于《单一公约》表三所列制剂的进出口信息。如一国主管部门将这一信息列入表A,则应当在该表中利用首页“备注”栏中的空白明确说明。表A−麻醉药品应当仅仅在其实际到达进口国/地区(实际转交)时方才作为已进口而报告。进口证明的出具不足以将药物列入进口统计数据。与此类似,出口许可证的出具也不足以将药物列入出口统计数据。表B−消费量估计数应当仅仅包括国内医用和科学需要量,而不应包括出口需求。表B−消费量估计数不应当包括《单一公约》表三所列制剂的消费量。表B−储存量估计数不应当包括《单一公约》表三所列制剂的储存量。表C−制造量统计数据不应当包括将药物转化为盐类或同一药物制剂的信息。表C−消费量统计数据不应当包括《单一公约》表三所列制剂的消费量。表C−储存量统计数据不应当包括《单一公约》表三所列制剂的储存量。所有表格中所显示的麻醉药品的数量不应当按酯类、醚类或盐类计算,而应当按其无水纯药物含量计算。5问题9:高质量的报告为何如此重要?各国主管部门及时完整地向麻管局提交所有法定的报告对于国际药物管制制度整体有效发挥作用以及各报告国/地区的麻醉药品管制十分重要。经麻管局确认和公布的麻醉药品需要量估计数,被用于确定各国和各地区可以通过进口和/或制造获得的麻醉药品的数量限额。除非是在某国或某地区的总估计数限额内,否则缔约国不应允许向其出口药物。因此恰当的估计数对于确保用于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的充分获得十分重要。一国主管部门未能向麻管局提供法定报告,或报告中经常发生错误或不一致,表明该国对《单一公约》规定的实施发生了问题。根据条约赋予其的任务授权,麻管局必须将这种情况提请有关国家政府注意,以便确保有关条约规定的良好执行。一国主管部门未能提供法定报告也被反映在麻管局出版物中(见对问题10的答复)。麻管局将各国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用于各种研究和分析。这些研究/分析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获得的数据。例如,通过分析从各国政府收到的关于国际贸易的报告,麻管局可以查明将麻醉药品从合法贸易转入非法贩运的企图。任何一国主管部门未能提供关于麻醉药品国际贸易的完整报告(表A),将使查明和预防转移企图变得更为困难。同理,麻管局分析医用和科学用阿片的供应量和需要量的差额,以便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任何一国主管部门未能提供完整的报告(估计数和统计数据)将使这一分析变得更为困难。问题10:报告是否会反映在任何出版物中?麻管局从各国和各地区获取估计数和统计数据(表A、B和C)的情况反映在麻管局年度麻醉药品技术性出版物(《麻醉药品:世界……需要量估计;……的统计数据》)第二部分。该出版物原文可以在本网站上查到。从各国主管部门收到的估计数和统计数据反映在上述麻管局关于麻醉药品的技术性出版物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可核对所报告的数据是否被正确列入这一出版物的有关表格中,贵国报告的数据如与公布的数据不一致,敬请告知麻管局秘书处。本网站每月在“估计数情况”一栏中公布所有国家和地区的麻醉药品最新估计数。
本文标题:给各国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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