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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省农办2004年5月8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O号),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合作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和发展农村经济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狭小、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二是促进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农村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设备集合于一体,按市场要求进行优化组合,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壮大了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把分散的农民有序地带进农业产业化轨道,培育和形成与龙头企业关系稳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户、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关系。四是对农村经济实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它促进了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其民办性、合作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弥补了现有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力量分散、功能不全、缺乏活力等问题;架起了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增强了政府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二、因地制宜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的差异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的结构差异也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形式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一般规模较小,辐射面较窄,功能不全,抗风险能力较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扶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地应鼓励由农民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供销社和农技推广站(包括畜牧站、农机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牵头带动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由农民自己办,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是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加快发展。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应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营销企业、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发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原则上要有1O户以上农民自愿参加。二是有具体的合作内容和适宜的合作项目,在技术、资金、购销、加工、储运等某个或几个环节,开展互助合作。通过适宜项目生产经营的组织实施,带来经济效益。三是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运作章程。各地在兴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可参照《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制订各自的章程。四是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要素。专业合作组织要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管理、设备等生产力要件。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按章程筹集会费和实行活动基金、储备基金等制度,专业合作社社员可持现金入股或以生产力要素折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登记管理。在国家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专业合作社办经济实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各类专业协会(研究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要简化手续,依法依规予以登记,核发证照。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凭执照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登记的专业协会(研究会)凭注册登记证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由财政部门发给会费、捐赠等收费使用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税务部门发给服务性收费使用的《民间组织费用发票》。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社(协会、研究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资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自有资产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扶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发[2004]l号文件要求,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农办等涉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制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种措施,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提供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给予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运、零售和中介活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移民、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生产、增加农民(移民)收入的项目列入本系统的项目支持范围;农村信用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新闻单位要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技推广部门、供销社和科协是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力量,要依托自身优势,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关系。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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