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XXXX年房地产行业大事记
2010年房地产行业大事记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名称主要内容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通知还首次提出,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1月12日央行自1月18日起,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1月21日国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城市申报住宅用地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小普通住房用地占比不得低于70%,并应按照产业政策严控高污染、高能耗及过剩项目用地;还要求提高用地报批效率,缩短报批周期,同时,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完成征地率和供地率分别应达60%及40%;通知还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权责。2月11日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通知》还取消了2009年给予房地产信托的“特惠”政策,“四证”齐全再次成为房企获得信托贷款的“铁门槛”。2月12日央行自2月25日起,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2月12日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3月10日国土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等19条土地调控政策3月18日国资委按照国资委要求,除已确定的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外,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正在加快调整重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3月31日财政部和《关于首次购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国税总局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1%的契税优惠政策。4月11日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风险意识,不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度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4月13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2、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明确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3、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4、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4月17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研究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一是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临时性措施,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有关税收政策。二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快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三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改造各类棚户区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暂停批准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清理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对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性质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规范发展租赁市场。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暂停批准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清理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对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性质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规范发展租赁市场。4月15日国土部2010年各省(区、市)住房供地计划公告在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为24000多公顷,与去年相比增加一倍多。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占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的71%,与去年实际供地相比增加79%;廉租房用地占保障性住房总量的29%,与去年实际供地相比增加472%(4.7倍)。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4月27日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严格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2、规范准入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3、强化使用监督。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4、加强交易管理。5、完善监督机制。5月2日央行自5月10日起,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5月5日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程序,确保廉租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2、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3、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廉租住房租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供暖费补贴、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5月20日住建部与各地方政府签订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2010年全国共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58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1220万户。年底将对该工作进行考核和问责。5月20日国税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月26日国税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意味着土地增值税将从严执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6月3日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强调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6月4日住建部、央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严格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的严厉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以拟购房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6月13日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3、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4、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9月27日国土部
本文标题:XXXX年房地产行业大事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51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