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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可以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动用资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督促缴存企业限期按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10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缴存企业。(四)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必须对缴存的保证金建账记账,实行严格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对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二、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一)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2%的工程款,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依施工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节点和比例(金额)、拨付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二)实施银行代发工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前公布与本部门签订有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当地商业银行名单。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工资专用账户设立银行,开户后,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向银行提交工资拨付申请表和农民工个人姓名、工资额、银行账号等信息,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银行直接从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划转工资,并减免异地跨行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手续费。(三)明确各方主体职责。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用于发放工资的工程款,不得迟延拨付,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支付工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发挥样板示范作用,带头落实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当落实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实时动态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实施工程分包的项目,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施工单位应当催促建设单位尽快拨付,同时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各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在本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应加强对账户的日常监督,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资金被挪用或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等情况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动态监督检查,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支付工资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暂停施工;对因上述问题导致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用款计划时,要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用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按照用款计划将农民工工资拨入专用账户。各地方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工资专用账户实现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功能后,方可冻结执行,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深化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管理(一)创新工资保证金管理方式。各市要大力推广银行保函,积极开展保证保险示范试点,逐步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企业选择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二)全面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各市应针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情况,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三)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施工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或担保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单个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内容为项目单元),可继续按照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执行至工程竣工验收;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市要抓紧制定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做好与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衔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6〕20号)、《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6〕4号)、《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冀清欠办〔2010〕1号)文件作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筹备组2018年11月8日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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