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采购行为,推进政务公开,深化廉政建设,提高采购质量,根据上级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采购项目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产权类等。第三条医院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医院自行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参见《绍兴市政府采购目录》、《柯桥区卫计系统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医院自行采购根据采购项目价格采取零散采购、院内招标采购等办法。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分工第四条医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监督)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医院采购工作。采购领导(监督)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科、总务科、药剂科、皮肤科、治疗科、化验室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采购工作制度的制定、采购工作的审核、组织、指导和监督。第五条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小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根据需要由领导(监督)小组成员和采购部门、使用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采购小组具体负责采购项目(低值零星采购除外)的实施、验收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三章采购项目申报第六条采购项目原则上按年度计划上报;常用办公用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打印耗材等)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6、9、12月份)申报。采购小组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确属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由使用科室申请,分管院长(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提交医院办公会议研究。第七条申报程序为:使用科室申报→项目主管科室评价→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领导(监督)小组审批(必要时提请医院办公会议研究)→按程序上报采购。其中,药品、耗材采购项目申报程序为:使用科室申报→项目主管科室论证→药事委员会讨论→按程序采购。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八条采购项目上报后根据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其中单项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单项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产权类项目原则上进行招标采购。第九条上述标准以下的低值零星采购,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由药剂科负责采购,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由办公室及总务科牵头负责采购。采购科室和人员要深入市场调查,依据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按“比质、比价、比运距、比信誉”,核算成本择优定点采购,使用科室要有专人验收,并且推行采购和付款两条线的采购方式,原则上采购付款需分开,付款须经院长签批。第十条医院招标采购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跟标采购等办法。(一)公开招标。医院应当编写标文,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具体事项,邀请不确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文件由总务科、信息科、办公室、药剂(设备)科等职能部门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拟定,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采购小组在医院外网或相关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实施招标工作。(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或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由采购领导(监督)小组牵头,邀请三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货商(投标人)就招标(采购)事宜进行谈判;若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经采购领导(监督)小组讨论通过后,按询价方式进行。邀请对象由领导(监督)小组投票决定。(四)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物品又是急需的;紧急的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抗灾物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配电、变配电设备、重要零部件等需在短时间内采购的。采用询价采购的应在询价比价的基础上,在采购领导(监督)小组牵头下,由采购部门和使用科室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六)跟标采购。适用于距上次采购行为在1年以内,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服务。第十一条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跟标采购的须有申请报告并填写相应表格,按“三重一大”制度提交班子或院务会议同意后,按相应程序进行。询价采购的采购前必须做好品牌、技术参数、服务评价、市场价格等信息了解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及资料收集工作。第十二条医院内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后,采购工作领导(监督)小组根据项目主管科室提供的资料,开会研究该项目招投标事宜并确定招标方式和开标日期。(二)采购小组根据招标方式、项目主管科室对该项目的技术参数、配置、质量、交货日期(工期)及付款方式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三)采购小组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所有有效资质证件及投标项目相关资料。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于指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四)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采购小组主持,在采购工作领导(监督)小组、使用科室、所有投标人等共同参与下实施。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五)评标评标小组由相关职能科室、业务科室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外聘部分专家。评标小组为3人以上单数,任何人不得泄漏评标人员名单。评标小组主要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技术评分、价格审定、评标答疑及其他招标文件未明确事项的解释。评标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达到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的情况下,确定拟中标人。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除考虑投标价格外,还应综合考虑其品质、性能和投标人的服务质量、经营业绩等。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投标人。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拟中标供应商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第十三条采取邀请招标、单一来源、询价谈判采购的项目,须由项目主管科室、使用科室、评委、分管领导、监督人员共同参与实施。第五章合同第十四条除零星采购项目外,所有项目采购均需签订合同。首选供货商(中标人)确定后,应在5~10个工作日之内,由相关采购科室与首选供货商(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拟定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供货商(中标人)的各种承诺应写入合同或作为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于长期采购的项目合同期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后应由采购小组重新招标、询价或议价后再签订。合同拟订时,费用的支付方式应按医院财务规定流程执行。第十五条招标结果审批与合同签订招标结果在报告分管院长后,由采购科室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协议;合同须经招采购小组、财务科及分管院长审核后签订;重大合同(5万以上)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后再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签订双方各二份。合同正本需存档(交档案室),复印件分别留存采购科室、财务科等部门备案。合同一旦签署,其条款不得随意变更,但与政府法律法规、政府或部门集中招标新规定相违背的,遵其法律法规或规定。第十六条补充和变更凡经采购小组确定的供应商(中标人),以及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正、补充,应召开原工作(评标)人员参与的议事会,并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有关决定。第六章验收第十七条采购科室和(或)使用科室应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及附件(无合同的小额零散采购根据送货单)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或审核。使用科室负责检查设备质量和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科室负责检查合同指标是否完全满足要求;财务科负责审核资金执行情况;全过程必须有采购领导小组1人以上监督。凡供货商(中标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采购科室应暂停项目验收,直至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十八条库房人员对质量合格、技术资料、票据等齐全的,应予以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具验收单,相关采购科室负责人应予以审核签字确认。凡属质量不合格、技术资料不全、票据不齐等情况,应不予验收,并及时报告招标责任科室。未经验收物资入库,发现质量问题由验收人员负责。第十九条财务科要建立价格拒付控制系统,所有招标物品原则上采用先使用、后付款的原则,货款支付严格按照医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凡超过招标价格的物品,不能验收入账,不能上报财务付款。第二十条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中标人)保持联系,掌握供货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第二十一条仓库相关人员及招标责任科室应收集物资使用信息,了解质量状况,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向供应商(中标人)反馈有关情况,对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应迅速报告有关领导。第七章采购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采购纪律规定:(一)参与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损害医院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各使用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实施采购行为,不得干扰招标采购工作。对于私自采购的物资,相关科室不予办理入出库手续,医院不予付款。(三)凡违反本条前二款规定的,医院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第二十三条医院党支部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程序和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同时,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全院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物资采购坚持“质量第一、价格低廉、服务一流、就近采购”的原则,尽量选用标准化、系列化、国产化产品。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医院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医院2018年10月附件:1.非公开招标采购申请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采购科室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申请采购方式申请理由采购领导小组意见年月日
本文标题: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5476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