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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专题培训2018.06主要内容•一、危险废物管理原则、要求、内容•二、危险废物标志标牌式样•三、相关法律法规•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指标解读一、危险废物管理原则、要求、内容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固废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基本原则(一)依法制定,严格落实。产废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管理计划,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管理计划应注重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废物在贮存、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以本指南为基础,在确保管理计划真实和可操作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相关内容。基本要求(一)制定单位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废单位制定。对拥有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生产基地的集团公司(统称集团公司),按以下规则进行制定:1.子公司单独制定。2.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统称所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制定单位。所属单位可与集团公司一起制定,也可分别单独制定。原则上,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应当分别单独制定。(二)制定形式管理计划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装订成册,封面和正文的排版使用既定格式(封面可增加企业标志)。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三)制定时限原则上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并存档5年以上。主要内容(一)基本信息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生产设施地址、行业类别与代码、总投资、总产值、企业规模、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情况、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管理组织框架等。(二)过程管理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品生产情况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及消耗量、生产设备及数量、产品及产量、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等。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主要包括:产生的危险废物名称、代码、废物类别、有害物质名称、物理性状、危险特性、本年度计划产生量、上年度实际产生量、来源及产生工序等。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计划和措施:产废单位根据自身产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借鉴同行业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计划,明确改进原料、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2.危险废物转移环节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产废单位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现状,包括设施名称、数量、类型、面积及贮存能力,掌握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别、名称、数量及贮存原因,提出危险废物贮存过程的污染防治和事故预防措施等内容。危险废物运输情况:危险废物运输应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运输。自行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描述拟采用运输工具状况,包括工具种类、载重量、使用年限、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污染防治和事故预防措施等;委托外单位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描述委托运输具体状况,包括委托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等。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产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出厂区的,应制定转移计划,其内容包括:危险废物数量、种类;拟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等。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情况主要包括: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的许可证编号、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利用处置方式、本年度计划委托量和上年度委托量等。建立台账产废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产废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产废单位应在台账工作的基础上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二、危险废物标志标牌式样以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为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规范化管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量罚标准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违反规定,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情节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报时弄虚作假,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违法,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量罚标准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超限期后5日以内缴纳,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超限期后5日以上10日以内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超限期后10日以上15日以内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缴纳或在本年度内第二次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量罚标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月处理量50吨以下,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月处理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以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月处理量在100吨以上150吨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月处理量在150吨以上,或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数量在5吨以下,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数量在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数量在10吨以上15吨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数量在15吨以上,或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量罚标准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转移数量在5吨以下,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转移数量在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以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转移数量在10吨以上15吨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转移数量在15吨以上,或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固废法》笫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混合量在5吨以下,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混合量在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混合量在10吨以上15吨以下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混合量在15吨以上,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量罚标准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废物总量在5吨以下,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废物总量在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废物总量在10吨以上15吨以下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废物总量在15吨以上,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载运量在5千克以下,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载运量在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载运量在10千克以上15千克以下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载运量在15千克以上,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量罚标准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容量在30立方米以下,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容量在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容量在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容量在300立方米以上,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后及时主动改正,尚未造成环境污染,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了一般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了较大环境污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量罚标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500千克以下,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00千克以上1000千克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10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000千克以上,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后及时主动制定并实施,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两者均未制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量罚标准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固废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产生量在2吨以下,或有情节轻微情形,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产生量在2吨以上3吨以下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产生量在3吨以上4吨以下的,处代为处置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产生量4吨以上,或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处代为处置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上述活动。《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标题:危险废物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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