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委托合同》最新ppt课件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本章内容提示】?委托合同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章主要介绍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关系、委托的种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了解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种类,熟悉委托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关系,能够运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规则。【知识结构简图】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概述没有特别约定即为无偿,无偿委托为单务,有偿委托为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委托与代理委托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委托的种类委托与承揽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的义务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委托合同中的间接代理委托合同终止的特别原因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委托的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前者如会计师查账、审计;后者如为委托人订立买卖合同等。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事务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须遵循以下要求:?其一,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二,性质上须得由他人代为处理。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事实行为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基本要求得由他人代为处理法律行为【案例分析21-1】甲“委托”乙出售摇头丸,乙出售之后拒绝将价款返还给甲。请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价款??提示:没有。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甲无权要求乙返还价款。不仅如此,该价款应予没收,甲乙都要因为出售毒品而承担刑事责任。二、委托合同的特征?(一)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无偿;无偿的委托为单务合同,有偿的委托为双务合同。?(二)诺成、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同时,当事人在订立立委托合同时,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案例分析21-2】甲口头委托乙购买5000吨东北大米、单价每公斤3元,并请丙作证人,双方同时约定第二天签订书面合同,第五天交货。第二天乙购得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大米,并通知了甲。因为大米价格问题甲反悔,主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委托合同没有生效。?提示:本案中,甲的主张没有道理:因为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并发生效力,第三天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仅是对已经存在的合同的确认;因此甲应当按照口头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接受乙购得的大米。三、委托与类似概念的关系(一)委托与代理1.二者的联系委托他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委托合同通常伴随着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为完成委托事务的手段。比如委托他人出售商品,他人就订立买卖合同一般有代理权。2.二者的区别?(1)代理中的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与委托合同无关;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不限于委托合同?(2)代理人和受托人所从事的行为范围不同?(3)代理权授予独立于委托合同?(4)代理具有对外效力;委托合同具有相对性三、委托与类似概念的关系(二)委托与承揽1.二者的联系?委托及承揽均涉及受托人或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资源或专长处理受托人事务。2.二者的区别?(1)是否要求完成一定成果不同?(2)专属性程度不同?(3)是否有偿不同【案例分析21-3】甲身患重病到医院就医,医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全力抢救,甲仍不治身亡。甲的继承人以治疗无效果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是否有理由??提示:本案甲与医院之间的治疗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委托合同中报酬和费用的支付并不以实现某种效果为前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只要受托人严格遵循有关规则、没有过错地处理了委托事务,委托人就要支付报酬和费用。四、委托的种类(一)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两者的区分在于:一是,委托人是否支付报酬不同;二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二)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以受托人的权限为标准)?两者的区分在于:前者以一项或数项事务个别委托的;后者以所涉及的一切事务总括委托的。第二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受托人的义务(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三)报告义务(四)转交财产(五)谨慎处理委托事务及赔偿责任【案例分析21-4】甲委托乙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乙到A市后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丙买到茶叶后交与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买的情况,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茶叶。乙应对该转委托承担何种责任?提示:这个例子中,甲接受茶叶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事后默示同意乙转托丙处理事务,乙仅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案例分析21-5】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草莓,乙到A市后水土不服得重病住院。如不及时处理,这批草莓会坏掉。此时适逢甲去国外考察,一时无法联系到,于是乙委托当地水果批发商丙出售该批草莓。事后甲表示反对。试分析??提示:本案中,乙转委托丙出售草莓应当适用紧急情况下转委托的规则,即其有转委托的权利,与经甲同意转委托承担相同的责任。【案例分析21-6】甲购买了100袋水泥,乙开拖拉机路过,甲要求乙无偿将水泥运回家。在运输途中,乙为了躲避迎面压着黄线开来的大卡车,不慎将拖拉机陷入路边的水沟,水泥全部毁损。甲要求乙赔偿。乙应否赔偿??提示:本案中甲与乙的合同为无偿合同,从案情来看,乙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委托人的义务?(一)支付费用的义务?(二)支付报酬的义务?(三)赔偿责任?(四)不得随意再委托他人预付费用偿还垫付费用三、委托合同中的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一)第三人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二)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1、委托人的介入权2、第三人的选择权四、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一)委托人或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是因为委托合同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信任是主观的,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已经动摇,就应当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的,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所谓“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是指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二)因主体资格或行为能力丧失而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难点追问】?如何理解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关系??提示: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各自有不同的功能。?第一,委托代理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二,委托代理侧重于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内部关系。?第三,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代理人不须为接受授权的意思表示;委托合同则为双方行为,委托合同的订立须经受托人的承诺。【难点追问】?第四,委托合同并不必包含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因而,一方面仅有委托合同没有委托授权行为不能产生委托代理的外部行为,另一方面委托代理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委托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并不必然随之消灭,只有委托人撤销委托权的行为并收回委托授权书,或公告其作废的情况下,代理权才消灭。实践中,委托人终止与委托代理人的关系后,并未收回委托授权书,资信不佳的人代理人借以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前沿提示】?代理、间接代理、隐名代理之间的关系如何?如何理解《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提示:学界一般认为,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狭义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与之为行为的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制度;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笔者认为,这种通行的见解值得商榷。【前沿提示】?间接代理虽名为“代理”但实际上并非代理的一种,而只是在最终的经济效果上与代理有相通之处,但在法律效果上却与之相去甚远。代理在法律效果上的标志性特征是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而间接代理则法律效果先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而后通过另一法律行为移转于其被代理人。将两种法律效果和制度内容方面完全是两码事而只是经济效果相同的制度放在一起并认为它们均为“代理”未免有混淆概念的嫌疑。?因此我们认为间接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间接代理实际上是,一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效果通过其与该他人的另一法律行为移转于该他人的制度。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者一般也不认为间接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前沿提示】?《合同法》第402条所规定的应为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只是在构成要件上不要求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要求相对人知道或可得而知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法律效果方面则与显名代理相同,因此可称之为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承认隐名代理的效力。郑玉波先生曾指出,“惟代理人虽未用本人名义,但其有代理意思,已为相对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能否成立代理??不过《合同法》第402条仅包括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形不尽妥当,还应将“应当知道”纳入进来;另外,该条关于“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虽然便于灵活处理相关问题,但是不尽明确,有必要澄清其适用范围。【前沿提示】?《合同法》第403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受托人的行为方式与第402条相同,只是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存在。这一差别使得该条规定的情形与代理的法律效果结构相去甚远:在第403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果在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不过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规定,其仅涉及违约时的处理。?综上所述,间接代理并不是代理;《合同法》第402条所规定的情形为隐名代理,属于代理制度的一种,承认隐名代理制度符合实践的需要;《合同法》第403条所规定的情形仅涉及违约的处理,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与代理制度的法律效果存在显著差别。【思考题】案例分析甲公司生产电器,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乙公司向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电器,并且要求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之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00万元购买100台电器,双方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由于甲公司生产出现了问题,一直未向乙公司交货,丙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交付100台电器,但乙公司没法履行合同。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此时乙公司只得向丙公司披露其是受甲公司委托而与丙公司订立合同的。由于甲公司生产出现了问题,没能履行合同。丙公司便要求甲公司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乙公司告知甲公司,丙公司也没有履行合同。【思考题】案例分析1、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能否拒绝丙公司提出的交货要求?3、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究责任不成的情况下能否再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分析】答案提示参考答案提示:?(1)丙公司能够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受甲公司的委托与其订立买卖电器的合同,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乙公司因为甲公司的原因没有履行向丙公司交货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披露委托人,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乙公司或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分析】答案提示(2)可以。丙公司选择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的规定,甲公司可以向其主张对乙公司的抗辩权以及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抗辩权。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双方(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能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40
本文标题:《委托合同》最新ppt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57392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