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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请假条”今天上午我给大一的学生上刑法学的时候,考察了一下同学们阅读课外法律书的情况,结果很不理想。阅读教材之外的法学著作的同学很少,这让我很郁闷。我多次强调阅读法学名著的重要意义,多次谈到局限于法学教材会导致的问题,但现在的学生爱学习的似乎不多。不知道是我作为一名教师有问题,还是同学们有问题,反正中国的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没有优良的法律教育,何来一个充满正义的法治国家?上课之初,坐在教室第一排的一个同学替他人交给我一张请假条。这是一张普通的请假条,上面是这样写的:请假条尊敬的XXX老师:学生XXXXXXXXX因家里有事,故请假两天回家。希望老师批准。请假人:XXXXXXXXX辅导员:XXXXXXXXX这样的请假条,老师们司空见惯。因为我曾经强调请假条必须要辅导员签字,在这张请假条上还有辅导员的亲笔签名,似乎算比较规范的假条了。但我认为,这张假条是一张典型的中国式假条。该学生的请假行为隐含了中国人的行为方式,而这种行为方式和法治的精神是不相容的。因为今天考察同学们的课外读书情况,觉得很不满意,我就借这张请假条谈起了法治问题。我和同学们说:最近中国媒体在讨论中国式过马路其实,何止过马路存在中国式今天一位同学交给我的请假条就是一种中国式假条。一张短短的普通假条,里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我向同学们解释说,至少有四个问题。第一,假条里写家里有事但是他不写明家里有什么事。难道家里不管有什么事都可以请假吗?这个同学不写明具体是什么事,是为了不让老师知道他为什么请假,从而使老师无法否定他的请假理由,变相地扩张自己请假的权利。这种写法类似于中国刑法里大量存在的模糊语言: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中国官方之所以这么写,是为了灵活地打击犯罪。不仅中国刑法里有这样大量的模糊语言,中国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等等都有大量这样的问题。第二,请假条中有这样的话:希望老师批准。但在请假条转交给老师的时候,这位同学已经提前走了。而批准一词的含义是:老师有权不同意。可见这位同学虽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实际上并不尊重程序规则。请假前要报请老师批准,老师是可能不批准的,他就不能提前走。但他这么写,并不是真的要老师批准,而不过是把这句话当作一句套话,把老师的批准当成一个形式罢了。这样的思维不正是我们国家的诉讼法不过是一个形式,一个摆设,包括一些法官都不尊重程序法的基础吗?我们的宪法不过是一个摆设,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法律不过是一个手续,我们的法院开庭往往不过是把早已内定的判决结果合法化而已。所谓的希望老师批准不过是该学生把自己擅自旷课行为合法化的一个托词而已。第三,该同学的假条中有一句这样的表达:请假两天但他没有表明到底是哪两天。他请假条的落款日期是XX年4月24日,据我推测,请假的时间应该是4月25日和26日。因为4月24日他写了请假条,还让辅导员签了字,表明他还在学校,还没有回家。但这仅仅是我的推测,我刚才问了替他转交请假条的同学,他说该同学请假的时间是4月24日和25日,不包括26日。法律人在表达想法的时候,特别要注意用语的明确性。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则是法治的要求。我们中国法律的一大特色就是完全无视这一点。我们的宪法语法极其模糊,也没有任何法律解释,所以它毫无生命力。我们的刑法用词极其模糊,完全达不到罪行法定的标准,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我们的刑法几乎寸步难行。我国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文字比《民法通则》本身长很多,是法院判案的真正依据。有的法官在离婚案件的判决中不写明探视子女的具体时间,而写上本案的被告有权利每月探视两次等这样不明确的话,会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法律用语的明确就是对权力或权利滥用的限制,不是无聊的咬文嚼字游戏,同学们难道不懂得这一点吗?第四,该同学的请假条中体现了对权力的服从,而不是对规则的服从。该同学在请假的时候,从未思考过请假的行为规范问题。同学们想一想:向老师请假是同学们的权利,还是同学们的义务?它应不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学校规章?我们国家和学校现在已经有了规范学生请假的法律和校规吗?不管怎么样,这样的思考似乎根本就没有进入同学们的头脑。而对权力的服从,不管这种权力来自何方,都只能是人治的意识,而不是法治的智慧。对权力的盲从,对规则的漠视,正是中国人的致命伤。法治的根基在于民众的智慧和勇气。法治,说到底是人民对科学精神的尊重,对权力的高度警惕,也是人民自觉成长为公民的一个艰难历程。
本文标题:中国式“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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