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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律师办案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熹龙品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律师办案应尽职尽责,竭力提高和保证办案质量,接受本所、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第三条本所对律师接办案件实行科学、高效的质量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以提高和保证律师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监督办法第四条本所设立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由刘国田主任及各法律部负责人组成,对案件经办律师办案实行跟踪监督、考核,案件质量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采取普查与抽查、书面审查和访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律师办案质量进行案中、案后的监督。第五条对律师办案质量监督考核的标准:(一)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案件,是否做到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二)接办案件后是否认真负责地做好对案件各个环节的跟进工作,是否及时拟定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是否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是否及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交法律文书,是否及时签收有关法律文件;(三)是否做好应由律师负责的调查取证工作;(四)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观点是否正确,行文是否层次分明,文理是否通顺;(五)应归档的卷宗是否符合本所规范化要求;(六)办案风纪是否符合行业和本所的要求。..,.第六条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在对案件监督过程中发现承办律师存在错误或不当时,应及时向承办律师提出改正意见。承办律师必须按改正意见及时予以改正。第七条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办案质量的重要考核标准。本所律师应保持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第八条如果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认定承办律师确实存在办案质量问题,则本所有权决定是否扣发承办律师10%的工资。承办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对提出异议的承办律师案件质量的认定由案件质量监督小组不记名投票确定。第九条对重大疑难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通过当事人进行办案监督之外,在办案过程中,本所领导或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将通过对当事人或公、检、法等部门进行走访来考查律师办案的具体情况。第十条承办案件的律师在案件办结时必须对案件质量进行自评,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素质。第四章社会监督办法第十一条本所设立所务公开栏,公布本所律师情况、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措施等,以利社会各界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施行。
本文标题: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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