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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地区政权系统组织史资料河北省廊坊地区军事系统组织史资料河北省廊坊地区统一战线系统组织史资料河北省廊坊地区群众团体系统组织史资料1949—1987中共廊坊地委组织部中共廊坊地委党史资料征编办公室廊坊地区档案处河北人民出版社编辑说明一本书是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中央档案馆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中共河北省组织史资料征编领导小组和中共廊坊地委的领导下,在省组织史资料编辑组的具体指导下,由中共廊坊地委组织部,中共廊坊地委党史资料征编办公室(后改称党史研究室)、地区档案处组成的中共廊坊地委组织史资料征编委员会编辑组具体负责征集编纂而成的。二《河北省廊坊地区政权系统组织史资料》,《河北省廊坊地区地方军事系统组织史资料》、《河北省廊坊地区统一战线系统组织史资料》、《河北省廊坊地区群众团体系统组织史资料》4本书,按照省有关编纂要求,合编为一册。三本书以廊坊地区1987年lO月行政辖区为范围追溯历史。所收录资料上限为1949年8月河北省天津专区政权组织建立起至1987年10月31日止。分别收录廊坊(天津)地区政权及地方军事、统一战线、群众团体4个系统的组织机构沿革和领导人名录,即地区(专区)和市县两级组织的建立发展、隶属关系、机关驻地、职能范围,以及各机构的领导人名录、任免职时间等。对在1987年10月31日以前因区划变更而划出的县(市),本书只列其户头,不收录其组织沿革和领导人名录。四本书采取“分期划块,分组织层次,按组织机构立条目,纵横结合”的编纂体例。即按照中央编辑组有关规定,将地区政权系统、地方军事系统、统一战线系统、群众团体系统组织史资料分为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每一时期为一章,章下分为本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两个层次。各层按组织、机构立条目,各条目之下又分为组织机构沿革和领导人名录两个部分。“划块”,即“在一个时期内,凡基本辖区一致的本级行政机构,不论其沿革繁简,均划为一‘块”。在每个时期内,形成上下级组织与同级组织之间的相互密切联系的“纵横结合”,五本书领导人名录部分的收录级限。政权系统,本级收录专署(行署)正、副专员及“文化大革命”时期地区革命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廊坊(天津)分院正、副检察长,专署工作机构正、副职。所辖各县(市)政权组织收录: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县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正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军事系统,本级收录军分区正副司令员、正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武警部分收录武警支(大)队正副队长、正副政委。所辖各县(市)人民武装部(兵役局)收录正副部(局)长、正副政委。统一战线系统,只收录所辖各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和县政协委员会正副主席。群众团体系统,本级收录工会办事处主任、团地委书记、地区(专区)妇联办事处主任、地区(专区)工商联办事处主任、地区(专区)科协办事处主任、地区文联主任正副职。所辖各县(市)群众团体组织只收录正职。专署(行署)在不同时期设立的临时机构,其组织沿革及领导人名录,本书不予收录,但重要临时工作机构,其组织机构沿革和领导人名录,则在文字叙述中均简要述出。六本书所收录各级组织机构编排顺序,依次为:政权系统、地方军事系统、统一战线系统、群众团体系统。其中政权系统编排顺序依次为:地区行署(专署、革委会)、法院、检察分院。地区行署(专署、革委会)又分为:(1)领导机构,(2)常设工作机构。(领导机构在二、三章分为专员公署和革命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又分为专署常设工作机构和革委会常设工作机构。)其中常设工作机构的排列顺序依次为:综‘合部门、政法部门、农林水利部门、工建交部门、财贸部门、文教卫生部门。而后为四行(人行,农行,建行、工商行)、四局(邮电局、供电局、气象局、外贸局)和供销社等。其中政法部门的法院、检察分院,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因未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作为行署(专署)的工作部门,列在公安处之后。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经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长的法院,或上级任命检察长的检察分院,依次排列在行署(专署)之后;地方军事系统分为:军分区、武警两部分;统一战线系统,本级无组织机构,只收录下级组织;群众团体系统其编排顺序,依次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工商联等。各县(市)收入本书的组织机构顺序,均参照地区各机构顺序编排。各县(市)的编排顺序均依照习惯排列,领导人名录的编排,先正职、后副职依次排列。七本书所收录的组织机构,凡在书中第一次出现时,均用历史全称。作为标题使用的,还要注明起止时间,以后重复出现时,则用简称。本书文字叙述中的数字和年月日,均按中央编辑组的《中共组织史资料编辑技术处理的几点要求》书写。领导人名录的任职起止时间,一律用阿拉伯字码标注。凡与组织机构起止时间相同的,名录后不再标注肘间。中间任、免职的,在名录后注明任或免。晚任或早免的,起止时间均注。同一人在同一组织机构中先后任过两次棺同职务的,则在同一名录下排出两段时间,中间用“;”号分开,名录不再重复。兼职或代理职务的,在名录后注“兼”或“代理”字样。领导名录中的少数民族,女性(不含妇联组织)、一人多姓名者,均在其名后注明。缺正职的,在名录中注“缺职”字样。任免职起止时间不能标出月份的,标以季节或上半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各组织机构领导人,凡因被罢官、夺权或“靠边站”,没有正式免职手续的,其任职截止时间,一般以当地组织机构被夺权或组织瘫痪,不能履行领导职权为止。八本书中采用文字叙述和图表相结合的表述方法。各系统资料除有概述外,章下均有概括叙述,各层次之下均有提要。各条目下先叙述组织机构沿革,后列入组织及领导名录。有关图表,按系统分别插在各章之末。九专署初建时期所属科级工作机构及科长,副科长;“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委会所属业务班子的各组组长、副组长均不单独收录,必要时在文字叙述中述出。十本书所收录的资料,主要依据地区档案馆、地委组织部、地委办公室档案室、地委党史资料征编办公室档案室及各工作部门档案室的档案资料和各县上报的组织史资料,并经过反复核实,编制了资料依据索引。1989年3月31日河北省廊坊地区政权系统组织史资料1949~1987总目录河北省廊坊地区政权系统组织史资料…………………………(1)河北省廊坊地区地方军事系统组织史资料………………………(139)河北省廊坊地区统一战线系统组织史资料………………………(175)河北省廊坊地区群众团体系统组织史资料………………………(191)后记…………………………………………………………………(256)1概述…………………………………(7)第一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49.10~1966.5)…………(13)一河北省天津区一天津专区政权组织(1949.8~1958.6)……………(14)(一)专署和专区法院、检察分院……………………………(14)1河北省天津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一河北省天津专区专员公署……………………(14)(1)领导机构………………………(14)(2)常设工作机构…………………(15)2河北省天津专区中级人民法院(1955.2~1958.6)……………(22)3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天津分院(1954.12~1958.6)……………(22)(二)所属县政权组织……………(22)1安次县政权组织(1949.10~1958.6)……………(23)2永清县政权组织(1949.10~1958.6)……………(24)3霸县政权组织(1949.10~1958.6)……………(25)4胜芳镇政权组织(1949.9~1954.5)……………(26)5文安县政权组织3(1949.10~1958.6)…………(26)6大城县政权组织(1949.10~1958.6)…………(27)二河北省天津专区政权组织(1958.6~1958.12)………(28)(一)专署和专区法院、检察分院………………………(28)1河北省天津专区专员公署(1958.6~1958.12)………(28)(1)领导机构……………………(28)(2)常设工作机构………………(29)2河北天津专区中级人民法院(1958.6~1958.12)……(31)3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天津分院(1958.6~1958.12)……(31)(二)所属县政权组织…………………(32)1安次县政权组织(1958.6~1958.11)……………(32)2永清县政权组织(1958.6~1958.10)……………(32)3固安县政权组织(1958.6~1968.10)……………(32)4霸县政权组织(1958.6~1958.12)……………(33)5文安县政权组织(1958.6~1958.11)……………(33)6大城县政权组织(1958.6~1958.11)……………(33)三天津市人委所属霸县政权组织(1958.12~1961.6)……………(34)四保定、通县,唐山专区所属固安、三河、大厂、香河县政权组织(1949.10~1958.12)…………(35)(一)固安县政权组织(1949.10~1958.6)……………(35)(二)三河县政权组织(1949.10~1958.12)…………(36)(三)大厂回族自治县政权组织(1955.12~1958.12)…………(37)(四)香河县政权组织(1949.10~1958.12)…………(38)五河北省天津专区政权组织(1961.6~1966.5)…………(39)(一)专署和专区法院、检察分院………………………………(39)1河北省天津专区专员公署(1961.6~1966.5)……………(39)(1)领导机构……………………………(39)(2)常设工作机构………………………(40)2河北省天津专区中级人民法院(1961.6~1966.5)…………………(46)3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天津分院(1961.6~1966.5)……………(46)(二)所属县政权组织……………………(46)1安次县政权组织(1961.6~1966.5)…………………(46)2三河县政权组织(1962.6~1966.5)…………………(47)3大厂回族自治县政权组织(1962.6~1966.5)………………(47)4香河县政权组织(1962.6~1966.5)…………………(47)5永清县政权组织(1961.8~1966.5)…………………(48)46固安县政权组织(1961.8~1966.5)………………(48)7霸县政权组织(1961.6~1966.5)………………(48)8胜芳镇政权组织(1961.8~1963.2)………………(49)9文安县政权组织(1961.6~1966.5)………………(49)10大城县政权组织(1962.1~1966.5)………………(50)第二章“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5~1976.10)……………(65)一专署、地区革委会和地区法院、检察分院…………………(66)(一)专署、地区革委会……………(66)1河北省天津专区专员公署41966.5~1967.1)………………(66)(1)领导机构……………………………(66)(2)常设工作机构………………………(66)2天津——廊坊地区革命委员会(1967.11~1976.10)………………(69)(1)领导机构……………………………(69)(2)常设工作机构…………………………(70)(二)河北省天津——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6.5~1967.1;1972.12~1976.10)……………………(80)(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天、津——廊坊专区分院(1966.5~1967.1)……………………(81)二所属县政权组织…………………………(81)(一)安次县政权组织(1966.5~1976.10)……………………(81)(二)三
本文标题:河北省廊坊地区政权系统组织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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