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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教师会工会化或专业组织化教师系国家组成的一份子,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得组织团体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争取自身该有的权利。综观学者的见解(林佳范2002:1;周志宏2003:109-110)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观点(教育部2002:10),均肯认教师得组成教师工会,且均赞同教师有团结权与集体协商权。对于争议权(罢教权)的部分,学者认为此为工会组织不可或缺的权利。然而,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以及立法机关都采取否定的态度,认为罢教权有侵害学生受教权之虞,因此,主张教师不得罢教。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类型或性质的教师组织?在思考这个问题时,除了应该充满理想性外,还须考虑现实的环境与条件。以下本文将针对工会的特性、教师会的属性、主要国家的教师身分属性与教师组织类型、教师会未来的发展方向、各类型教师组织发展将遇到的困境等问题,分别从法制面与现实条件加以论述,希冀有助于教师对工会与教师组织特性、功能的认识,而形成个人对教师组织发展方向的看法。二、工会之特性工会是指「由劳动者为劳动条件之维持与改善以及经济地位向上之目的,依民主原则所组织的永久性团体」(黄越钦2004:367)。那么什么是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一款:「劳工为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教师受雇于政府从事教育工作而获得薪资(工资),因此,教师具有劳工的身分是无庸置疑的。劳工拥有「劳动三权」,其权利内容如下:劳工得组织工会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称为「团结权」;劳工可以透过工会就工资、工时及其他劳动条件与雇主进行交涉并签定团体协约,即所谓的「集体协商权」;劳方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行使罢工等争议行为,则为争议权的行使(卫民1999:270)。争议权为工会组织不可或缺的权利,故有学者称工会组织若欠缺争议权,则与一般联谊性的组织没有差别(隋杜卿2003:238),争议权的内容则包括罢工、怠工、抵制、集体休假与集体请假等(卫民1999:273)。三、教师会被定位为专业组织,但保留若干工会组织之色彩法律对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肯认(参见教育基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五条;教师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即证明教育工作属于专门职业的一类,所以教师应属专门职业人员。依据规范教育专业工作之教师法所组成的教师组织,属于教师之专门职业团体。但是该法中,又有些与劳动法的规定类似。例如:教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学校为组织之基本单位(类似工会法第六条之同一场厂之产业工会),教师法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款,拥有与各级机关协议聘约及聘约准则(参见工会法第五条)及监督离职给付储金机构之管理、营运、给付等事宜(参见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之功能,以及第二十八条,保障教师积极参与及消极不参与教师组织的权利,学校应尊重教师的结社自由,不得侵害教师的工作权(类似工会法第三十五条)(周志宏2003:119)。2四、主要国家之教师身分属性与教师组织类型世界各国因为历史背景、政治因素、文化条件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所以对教师身分属性的定位有所不同,同时导致教师组织类型及拥有的权利也不一致。笔者参考周志宏(2003)、教育部(2002)、杨深坑(2003)以及卫民(1999)等文献整理制表如下:表1主要国家教师身分属性与教师组织比较表项目国家教师身分属性教师组织类型团体协商权争议行为美国公务雇员(并非一般公务员,而系依契约雇用之人员)工会组织(美国教师联盟、芝加哥全国性教师工会、旧金山联合教育人员工会……)、专业组织(加州教师协会)、专业兼工会团体(加州教师联盟)得就薪资、福利、及任何与教学环境有关的事项,与各级政府、民意代表或教育行政单位协商罢教(仅有九个州允许)、消极抵制、诉讼、听证会、各种动员方式日本特殊教育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工会组织(日本教职员组合)、专业组织(全日本教职员联盟)得就教职员薪资、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之事项与中央相关机关及成员所属学校协商前者删除罢权;后者不赞同罢教手段法国公务员工会组织(全国教育联盟、全国教育总工会、高等教育工会、中等教育工会、小学教育工会、职业教育人员工会、农业教育人员工会……)参与全国、学区、行省三级的对等委员会,例如参与「全国对等行政委员会─小学教员暨小学教师类组」决议教师的考绩、调职、升迁、减少工时或减为部分工时;参与「教育高等委员会」决定教育政策有罢工权,学校会派代课教师(无正式教师资格的助理教师)教学德国专职教师为公务员;兼职教师及部分兼职教师尤其暂时性或临时性教师为雇员工会组织(教育与学术工会)、专业组织(德国语文教师协会)前者成立薪资委员会,就薪资与联邦、邦等各级政府协商;两者均选出代表参与各邦的教育决策咨询工作前者主张采罢教行为;后者反对罢教(德国教师因公务员身分,而自动废除罢教权之效力)台湾特殊公务员(刑法第十条第二项、国家赔偿法第二条)适用公务人员保险法专业兼部分工会性质组织(全国、地方、学校教师会)、专业组织(基层教师协会……)、其他(教师人权进会、台湾教师联盟…...)协助解决各项教育问题、与各级机关协议教师聘约及聘约准则、派出代表参与教师申诉及其他与教师有关之法定组织(全国、地方、学校教师会方有此权利,参见教师法第二十七条)不得罢教从上表中发现,其他各国均允许多元化的教师团体与政府协商,但我国仅限于教师会,显然无法兼顾不同类型教师组织的意见。因此,各国教师组织的多元化,值得作为我国教师组织发展的借镜。我国教师会就薪资、工作时数及其他工作条件的协商,受限于法令的规定,以致协商空间变小,不如其他各国那么的宽广。我国教师争议行为的罢教权规定和德国、日本相同,不像法国与美国少数州允许罢教。五、教师会未来发展之方向关于教师会发展方向的论点有三,其一教师会继续存在,并朝专门职业人员组成之公会型态发展,另外依工会法或其他法律筹组教师工会(周志宏2003:120);其二修正工会法第四条,使教师会转换成教师之工会(教育部2002:18-19);其三教师会的发展方向应兼具工会主义与专业主义,3赋予教师团结权、集体协商权与争议权,使教师会兼具工会与专业组织的性质(卫民1996:71)。论点一,主张未来的教师公会应有自律的功能,得对违反公会章程或自律公约者移送惩戒,且采强制入会方式。至于教师工会,则赋予完整的劳动三权,符合一定的要件得行使罢教权。论点二,主张修正工会法第四条,使教师会转换为完全工会性质的教师工会,教师拥有完整的劳动三权,得行使罢教权。论点三,主张教师会应兼具工会与专业组织性质,但对于适用的法律与应该拥有的权利则看法不一。有论者认为教师组织不管适用何种法律,均须赋予教师拥有完整的劳动三权。另有谓应修正教师法,赋予教师「有限度」的集体协商权与争议权。协商权仅能就部分的事项与雇主(政府)协商,争议权则准用劳资争议处理法,但不得罢教(参见教师法修正草案94年1月5日党团签字版,第二十七条条之一、之二,以及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94年1月17日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条文§51)。严格而言,此种教师组织仅能称为「兼具不完整工会性质与专业组织性质」的教师会。六、各类型教师组织发展之困境组织成员的理想与目标,虽然再再地影响教师组织发展的方向,但也只是因素之一。其他的因素,还有全民的民主素养、政治容忍度以及法律的制定,其中以法律的制定最为重要,而这又涉及政治活动的运作与社会利益的调和。从上述三种教师会发展方向的论点,可知教师组织发展类型分成教师公会、教师工会以及「兼具工会性质与专业组织性质」的教师会,但这三种教师组织都有它发展上的困境。教师公会面临的是「强制入会」与「惩戒权」的问题,若不采强制入会,如何使惩戒权适用到所有老师?且强制入会若不结合工作权(入会才可任教),其效果一定不彰,但强制入会恐有侵害宪法保障人民消极结社权之嫌。主张修正工会法第四条,使教师会直接转换成教师工会者,要面临的问题是,强行将现存的结社目的及社团性质改变,有违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况且现行工会法采强行入会,与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自由入会抵触(教育部2002:18-19)。不管是主张教师依工会法、特别法或教师法组成教师工会,而要求有完整的劳动三权者,必须思考合法争议行为法源的问题。以目前的客观条件而言,似乎仅肯认教师有团结权、集体协商权,但不允许教师们进行罢教。若教师要取得罢教权则须说服社会大众,游说立法委员制定法律,赋予教师罢教权。「兼具工会性质与专业组织性质」的教师会,若希望拥有完整的劳动三权,则同样会遇到如何取得合法争议行为法源的困境。4「兼具不完整工会性质与专业组织性质」的教师会,只拥有「有限度」的集体协商权与争议权,在协商的空间上已被压缩的所剩无几,而罢教的争议行为也被剥夺。七、结语什么类型的教师组织最符合我们的需求,这个命题里的「我们」当然是指教师组织的成员们,但组织组成涉及到立法、修法时,则「我们」的范畴就会不自主的扩大。此时社会各界的意见、观点、见解、就会不断的参杂进来讨论。最后由立法者参酌各界的意见,调和社会利益,制定出教师组织适用的法律,若此法律系在宪法之自由民主法治的价值秩序下,追求最大的正义(教师工作权与教育基本权的平衡),即符合「实质法治国原则」的主要精神─人是国家的目的,国家是为了人而存在,并非是人为国家而存在(许育典2002:80-82)。诚如上述,法国的教师组织最吸引人,教师不仅具有公务员的身分,得组成各种类型的教师组织,且拥有集体协商权与罢教权,但台湾是否有这种客观环境与条件,值得大家深思。「兼具不完整工会性质与专业组织性质」的教师会,可能是目前政府与社会大众所期待与乐见的,但一、二十年以后,也许会改变。今日的少数意见,或许成为他日的多数意见,如何建立与社会大众沟通的场域,提出客观的论理证明以及表现令人尊崇的专业素养,这都将考验着教师组织成员及组织决策者的智能。参考文献周志宏2003《教育法与教育改革》,台北:高等教育文化公司。林佳范2002<士大夫公务员到劳动者或专业者─浅论教师的身分认同与现代民主宪政理念>,《师友》:11:1-4。许育典2002《法治国与教育行政》,台北:高等教育文化公司。教育部2002《教师组织工会问题之研析》,台北:教育部。隋杜卿2003<教师应该拥有完整并受宪法保障的劳动三权>,《国家政策论坛》,92(春):236-241。黄越钦2004《劳动法新论》,台北:黄越钦出版。杨深坑主编2003《各国教师组织与专业权发展》,台北:高等教育文化公司。卫民1996<公共部门教师组织─从劳动三权中团结权的分析>,《空大行政学报》,6:55-74。51999<从劳动三权观点论公共部门教师会协商权与罢工权>,《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1(2):265-299。
本文标题:浅谈教师会工会化或专业组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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