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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浙质特发〔2010〕74号关于贯彻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已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做好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规章和压力管道依法使用的重要性以及违法、违章使用压力管道的危害性;组织基层安全监察员、乡镇(街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宣贯《规则》、《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安全技术规范,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履行压力管道依法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二、认真做好使用登记工作各市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办理好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作。1、2010年5月1日后安装的压力管道,应严格按《规则》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否则一律不能使用。2、2010年5月1日前已安装的压力管道,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仍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在做好当年的在线检验后,应在年底前完成使用登记。逾期不得使用。3、虽经监督检验合格但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压力管道,应及时安排定期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即行使用登记。三、切实做好检验工作1、严把工程质量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工程,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企业做好告知工作,杜绝无证安装。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进行监督检验时,要把住源头关,确保无证压力管道元件不得进入压力管道工程。2、逐步开展在用检验工作。对于未经过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在用压力管道,各市可先行试点,逐步开展定期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符合《规则》规定的,可进行使用登记;可以监控使用的,应在《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控使用。四、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统一在《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软件上完成。五、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的内容。各市应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稳定推进。工作方案应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给省局。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二○一○年五月六日主题词:压力管道登记规则通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0年5月7日印发
本文标题:省局关于贯彻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doc-丽水市政府门户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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