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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residentialbuildingsofJiangsu2017-04-07发布2017-07-01实施江苏省住建厅审定发布11总则1.0.1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150m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全部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度在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1.0.3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及我省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卫生、绿色等指导思想。1.0.4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2术语2.1.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1.2套型dwelling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1.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1.4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2.1.5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2.1.6餐厅diningroom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2.1.7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2.1.8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2.1.9储藏室storeroom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2.1.10壁柜cabinet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1.11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2.1.12阳台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1.13平台(露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3部分。2.1.14设备平台equipmentplatform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分隔的对外敞开室外空间。2.1.15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1.16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2.1.17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2.1.18联系廊inter-unitgallery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2.1.19住宅单元redidentialbuildingunit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1.20单元门厅entrancehallofunit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2.1.21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空间。2.1.22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2.1.23架空层elevatedstorey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1.24标准层typicalfloor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2.1.25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42.1.26层高storey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对于平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1.27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2.1.28净宽(深)interiorstoreylength结构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2.1.29单室套住宅singleroomapartment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2.1.30低层住宅low-risebuilding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宅。2.1.31多层住宅multi-storeybuilding地上建筑层数不少于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2.1.32高层住宅high-risebuilding地上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2.1.33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house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套型。2.1.34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1.35开敞楼梯openstair建筑内部没有墙体、门窗或其他建筑构配件分隔的楼梯,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的蔓延,不能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只能作为楼5层空间的垂直联系。2.1.36敞开楼梯间unclosestaircase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实体墙围护的楼梯间,但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37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38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设施,能防止火灾时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39成品住房finishedbuilding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2.1.40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assemblyoccupancy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环保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1.41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42保障性住房indemnificatoryhousing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63基本规定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0.2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3.0.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3.0.4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功能合理,方便使用,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0.5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应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住宅。3.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3.0.7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住宅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成品住房技术,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3.0.11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3.0.12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73.0.13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绿色、节能、防火、抗震等要求。84使用标准4.1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4.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4.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4.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4.2卧室4.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4.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4.2.3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m2。4.3起居室(厅)4.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94.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4.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4.4厨房4.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0m2。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4.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共敞开外廊进行采光通风。4.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条文说明】4.4.4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4.4.5除5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竖向排气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4.4.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2.10m。104.4.7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4.5卫生间4.5.1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2.50m2;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3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4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1.20m2。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可不直接对外采光、通风;2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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