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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函授、业余、网络教育等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应遵循《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第四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实施办法》中的规定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第五条凡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在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修完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均60分(含)以上(按百分制计),取得毕业证书,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2—2.参加学位授予规定的3门学位课程(1门基础课和2门专业课,科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考试,成绩全部60分(含)以上(按百分制计)为合格。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原则上不能进行补考。3.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2)非外语专业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修读小语种的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级别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英(日)语专业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国家专业英(日)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5.“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6.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根据上述条件执行(如有新政策、新要求另作补充说明),未尽事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1.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3—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3.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4.学位课程考试(含外语)1门及以上未通过的;5.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第七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程序:1.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西安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纸质、电子版)、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成绩单、3门学位课程考试(1门基础课和2门专业课)及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申请材料必须提供齐全且真实有效。2.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第五条,对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认真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编《西安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连同学士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校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3.初审结束后,申请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位授予规定课程考试。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命题考试,考试安排和试卷按要求报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备案。4.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的申请学士学位者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组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学科、—4—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3人以上单数额组成)对接受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资格进行认真审核、评定,将复审材料及情况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并提请审议。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复审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授予申请者成人高等教育相应学科学士学位。如有异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6.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颁发学位证书,并将申请、考核及授予等学位材料分类整理、归档和保管。第八条学校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送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不予授予学士学位者不补授;审核发现在学位申请及授予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则取消其资格;经查实采取舞弊、作伪手段获取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第十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中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需缴纳的考务、评审等费用由学位申请者自理;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向学位申请者统一收齐后缴学校有关管理部门。—5—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年起施行,2013年1月14日印发的《西安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6—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印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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