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汇法网---您身边的法务专家人权的宪法保护机制(一)人权的宪法保护有赖于公共财政支撑的宪政制度众所周知,人权是宪政的灵魂,宪政是人权的保障,一部宪政史其实质就是一部人权史。从历史上来看,人权的宪法保护始终伴随着公共财政引起的宪政斗争而发展。要保障与促进人权,就必须建构合理的财政制度,以维续警察、监狱等政府机构的运作,否则,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而要克服政府滥用权力的倾向,首先必须控制政府的财政开支,因为政府的存续与运作都有赖于财政提供的资财;控制了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就是扼住了政府权力机制的咽喉。至于基本人权,如生存权,其保障必须有政府的积极干预,那就更离不开公共财政及其宪政制度的支撑。因而,现代社会对人权的宪法保障绝对无法离开公共财政所提供的物质支持,无法离开现代公共财政模式所决定并支撑的宪政制度。(二)住房权的宪法保护有赖于公共财政支撑的宪政制度如前所述,公民住房权是生存权的必要内涵,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问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公共财政模式与宪政制度演变的重要根由。在现代社会,不论对自由权的保护还是对生存权的保护,都离不开国家等公共机构的作用,离不开公共财政的物质支持。生存权在本质上是公民相对于国家于社会的一种收益权,它所对应的是政府的给付行政。因而,生存权的实质内容能否取得公共财政的支持以及公共财政的支持程度对其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客观上来看,要实现公民的住房权,不仅需要采取法律保障措施,即确定住房权的法律地位、行使和保护,还需要公民的自我努力和政府的住房扶助,只有这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住房权,使该权利落到实处。与公民的政治权利相比而言,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实现需要占有更多的经济资源,需要国家的强大经济实力作后盾。公民的住房权的保障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无论是国外的还是我国的住房保障措施,都需要国家投入大量资金,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德国公民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以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在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经济实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福利房制度等。这些国内外的住房措施都需要国家的强大经济实力作支持,并随着住房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需要投入的资金会不断增加。由于国家本身并不从事生产,由税收、公债等构成的财政收入便成为国家机器惟一的经济来源,财政就是国家的经济内容。汇法网---您身边的法务专家因此,住房权的保障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离不开合理的财政预算。如果缺乏明确稳定的财政支持,公民住房权保障将成为一句空话。汇法网提供最快捷、最便利、最全面、最规范、最精准的法律资源信息。建立完善的司法案例数据库、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法律信息应用检索系统、企业案件管理系统、企业合同管理系统、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等。日更新法律法规库、司法判决书案例库、合同数据库上万条,可以在各大搜索引擎中精准查询,全面涵盖法律信息的各个方面。
本文标题:人权的宪法保护机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090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