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新《安全生产法》特点及36个刑事责任
详解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案特点及36个刑事责任前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霹雳一声震天响,安法新装登了场;各式版本齐上阵,真的假的迷魂汤!010203安全生产法第三修正案特点新安法官方全文在哪呢?新安法法律责任01特点安法压力大无边,罚钱监狱大风险;四不两直陪得住,总来检查脚冒烟。不想知道哪里来,只想知道咋完蛋;不论法规如何改,重点部分总优先。一百一十九条在,即将实施需盘点;单位机构加个人,依法合规做安全。特点1“可以处”修改为“处”直接罚你没商量!限期改正,再无可以处…狠分类单位个人小计条数639处罚金额(万元)35338特点1现有“可以”更狠!!!112条:责令改正+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责改次日起,按原处罚额按日连续处罚…百万才起步=餐饮单位+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顶格处罚狠更特点1现有“可以”更狠!!!114条2款: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亿小目标=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顶格处罚狠最?!小结1.1曾经的责令整改你爱理不理今天的罚款就让你高攀不起没有最狠只有更狠小结1.2虚拟案例假设1:未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假设2:事故发生在2021.9.1日后。事实1:25人死亡,重大事故;事实2:已达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条件罚款结果:2014版安法-500万;2121版安法-1100万。6月13日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特点2增加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机构失实报告处罚停业整改+3-10万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情节严重:终身行业、职业顺手禁入沿用上版安法-构成犯罪,刑事追责(虚假证明修改为虚假报告)准321特点2一个由“报告”引发的案件6.选用类比工程存在巨大差异的;2.报告中出现1处及以上其他无关单位(项目)或地点等文字错误的;3.对规范理解错误(如,对间距起止点理解错误)造成结论错误的;7.委托合同中评价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评价漏项的;8.涉及风险计算,缺少一个或多个风险计算程序内容,影响报告结论的;4.定量计算模型设置、参数选择、计算过程不准确,导致结论偏离事实的;5.企业平面布局、周边安全距离、建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报告结论的;1.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错误或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漏评,造成结论错误的;失实、虚假特点2安评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14.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不一致,关键设施、化学品、建(构)筑缺失,造成结论错误的;10.工艺数据、操作条件、物料量等数据与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有出入且影响报告结论的;11.对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统、装置设备、安全设施等描述出现漏写或有细微差别且影响报告结论的;15.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报告中未作说明,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16.危化领域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万向充装系统,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12.重大危险源定级,因计算、系数取值不严谨等情况导致出现偏差,影响报告结论的;13.项目性质定性错误(如,危险化学品项目定性为非危险化学品项目),报告格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9.安全设施补偿系数选择不当,影响报告结论的;失实、虚假特点2安评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20.其他失误或失误对评价结论并无影响的,属于一般疏漏。18.主要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主产品的危险辨识与分析不全,影响评价结论的;19.出现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影响评价结论的;17.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的(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除外);失实、虚假特点2安评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2.周边环境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故意规避周边环境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的;3.不按要求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影响评价结果的;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以下“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周边设施的实际情况,报告判定为符合的1.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报告判定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失实、虚假特点2安评报告虚假失实(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继前页)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失实、虚假特点2安评报告虚假失实2.主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报告中故意隐瞒且判定为合格的;3.报告中建(构)筑物的层数、用途、防火分区等与当时实际严重不符,未写明或刻意隐瞒企业改(扩)建情况,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二、总平面布置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1.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建(构)筑物;4.危化领域相关企业控制室布置不符合要求(如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未按规定进行抗爆设计的),报告中漏评或刻意回避且判定为符合的。失实、虚假特点2安评报告虚假失实2.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实际没有的工艺装置的;3.生产规模、主要反应设备、主要生产、储存建(构)筑物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的;三、工艺装置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1.在被评价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情况下,评价报告出现工艺技术描述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直接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5.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6.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9.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与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7.未经安全论证的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报告直接判定工艺安全、可靠的;8.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其它化学品的场所未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露报警等安全设施,判定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4.故意隐瞒典型的危险化工工艺判定的;失实、虚假特点2安评报告虚假失实3.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四、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1.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实际没有的公辅设施的;4.化工装置未按要求设置双电源,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2.主要公辅设施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直接影响了评价报告结论的;失实、虚假特点2安评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321特点2可能的涉案人员法定代表人特点2可能的涉案人员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技术人员销售签合同人专家虚拟案例假设1:对照时案件发生在2021.9.1日后。事实1:2019.6.17已被处罚;事实2:X乙炔气有限公司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事实3: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罚款结果:规定-2.9万(单位最高2万,个人最高5万)+暂停资质半年;2121版安法顶处罚-30万+责任人员…出具严重失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特点2为什么处罚高于规章的2万高限?我真不知道!可能罚错了?决定书确实有问题!小结2.1精准打击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结2.1定点清除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特点3增加公益诉讼规定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国家或者公共利益被侵害=检察院公益诉讼蛮生产经营单位特点3可能的涉案人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任何个人…特点3特别重大事故呢?第七十四二条第二款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疑问特别重大事故呢?不公益诉讼了?真可能!估计法条里写漏了?需要加“以上”?!小结3.1任何单位和个人!蛮的狠我狠起来连自己都打狠的蛮增加刑事责任追究A.第一百零二条未采取措施消防事故隐患+拒不执行+责任人员=刑事责任B.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或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倒卖施工资质等=刑事责任刑特点402官方全文在哪?官方原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原文犹抱琵琶半遮面版本号发布日期修改部分实施日期201410月份2014年12月1日20216月份2021年9月1日03法律责任篇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责任2014版2021版第九十一条条文内容未修改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本文标题:新《安全生产法》特点及36个刑事责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100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