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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614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制图标准》GBJ1-73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建筑制图标准》共分为六本,《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为其中之一,已经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中的有关部分自行废止。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工作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做到房屋建筑制图基本统一、清晰简明,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制图效率,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标准。第1.0.1条本标准是房屋建筑制图的基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工程制图: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及竣工图;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等的实测图;三、通用图、标准图。第1.0.3条房屋建筑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及各有关专业的制图规定。第二章图纸幅面规格与图纸编排顺序第一节图纸幅面第2.1.1条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及图2-1-1a、b、c的格式。第2.1.2条需要缩微复制的图纸,其一个边上应附有一段准确的米制尺度,四个边上均应附有对中标志。米制尺度的总长应为100mm,分格应为10mm。对中标志应画在幅面线中点处,线宽应为0.35;伸入图框内应为5mm(图2-1-1a、b、c)。第2.1.3条图纸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可加长,但应符合表2-1-3的规定。第2.1.4条图纸以短边作垂直边称为横式,以短边作水平边称为立式。一般A0~A3图纸宜横式使用;必要时,也可立式使用。第2.1.5条一个专业所用的图纸,不宜多于两种幅面。目录及表格所采用的A4幅面,可不在此限。第二节标题栏与会签栏第2.2.1条图纸标题栏(简称图标)、会签栏及装订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横式使用的图纸,应按图2-1-1a的形式布置;二、立式使用的图纸,宜按图2-1-1b的形式布置;三、立式使用的A4图纸,应按图2-1-1c的形式布置。第2.2.2条图标长边的长度,应为180mm;短边的长度,宜采用40、30、50mm。第2.2.3条图标应按图2-2-3的格式分区。涉外工程图标内,各项主要内容的中文下方应附有译文,设计单位名称的上方,应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图2-2-3)。第2.2.4条会签栏应按图2-2-4的格式绘制,其尺寸应为75mm×20mm,栏内应填写会签人员所代表的专业、姓名、日期(年,月、日);一个会签栏不够用时,可另加一个,两个会签栏应并列;不需会签的图纸,可不设会签栏。第三节图纸编排顺序第2.3.1条工程图纸应按专业顺序编排,一般应为图纸目录、总图及说明、建筑图、结构图、给水排水图、采暖通风图、电气图、动力图……。以某专业为主体的工程,应突出该专业的图纸。第2.3.2条各专业的图纸,应按图纸内容的主次关系,有系统地排列。第三章图线第3.0.1条图线的宽度b,应从下列线宽系列中选取:0.18、0.25、0.35、0.5、0.7、1.0、1.4、2.0mm。每个图样,应根据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确定基本线宽b,再选用表3-0-1中适当的线宽组:第3.0.2条工程建设制图,应选用表3-0-2所示的线型。第3.0.3条在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第3.0.4条图纸的图框线和标题栏线,可采用表3-0-4的线宽。第3.0.5条相互平行的图线,其间隙不宜小于其中的粗线的宽度,且不宜小于0.7mm。第3.0.6条虚线、点划线或双点划线的线段长度和间隔,宜各自相等。第3.0.7条点划线或双点划线,当在较小图形中绘制有困难时,可用实线代替。第3.0.8条点划线或双点划线的两端,不应是点,点划线与点划线交接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第3.0.9条虚线与虚线交接或虚线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虚线为实线的延长线时,不得与实线连接。第3.0.10条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等的清晰。第四章字体第4.0.1条图纸上所需书写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应清楚正确。第4.0.2条图纸上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必须用黑墨水书写。第4.0.3条文字的字高,应从下列系列中选用:2.5、3.5、5、7、10、14、20mm。如需书写更大的字,其高度应按2平方根的比值递增。第4.0.4条图及说明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宽度与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4-0-4的规定。大标题、图册封面、地形图等的汉字,也可书写成其它字体,但应易于辨认。第4.0.5条汉字的简化书写,必须遵守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有关规定。第4.0.6条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的书写与排列等,应符合表4-0-6的规定。第4.0.7条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如需写成斜体字,其斜度应是从字的底线逆时针向上倾斜75°。斜体字的高度与宽度应与相应的直体字相等。第4.0.8条汉字的字高,应不小于3.5mm;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2.5mm。第4.0.9条表示数量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例如三千五百毫米应写成3500mm,三百二十五吨应写成325t,五十千克每立方米应写成50kg/m3。第4.0.10条表示分数时,不得将数字与文字混合书写,例如四分之三应写成3/4,不得写成4分之3,百分之三十五应写成35%,不得写成百分之35。第4.0.11条不够整数的小数数字,应在小数点前加0定位,例如0.15、0.004等。第4.0.12条长仿宋体汉字字例第4.0.13条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字例一、一般字体(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10)二、窄体字(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14)第五章比例第5.0.1条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比例的大小,是指比值的大小,如1:50大于1:100。第5.0.2条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1、1:2、1:100等。第5.0.3条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底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应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5-0-3)。第5.0.4条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5-0-4中选用,并应优先选用表中的常用比例。第5.0.5条一般情况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根据专业制图的需要,同一图样可选用两种比例。第六章符号第一节剖切符号第6.1.1条剖面剖切符号:一、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6mm(图6-1-1)。绘图时,剖面剖切符号不宜与图面上的图线相接触。二、剖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三、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在转折处如与其它图线发生混淆,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第6.1.2条断(截)面剖切符号;一、断(截)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并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6~10mm。二、断(截)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截)面的剖视方向(图6-1-2)。第6.1.3条剖面图或断面图,如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可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图纸号,也可在图上集中说明。第二节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第6.2.1条图样中的某一局部或构件,如需另见详图,应以索引符号索引(图6-2-1a),索引符号的圆及直径均应以细实线绘制,圆的直径应为10mm。索引符号应按下列规定编写:一、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应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并在下半圆中间画一段水平细实线(图6-2-1b)。二、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的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应在索引符号的下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所在图纸的图纸号(图6-2-1c)。三、索引出的详图,如采用标准图,应在索引符号水平直径的延长线上加注该标准图册的编号(图6-2-1d)。第6.2.2条索引符号如用于索引剖面详图,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应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的编写同第6.2.1条的规定(图6-2-2a、b、c、d)。第6-2-3条零件、钢筋、杆件、设备等的编号,应以直径为6mm的细实线圆表示,其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写(图6-2-3)。第6.2.4条详图的位置和编号,应以详图符号表示,详图符号应以粗实线绘制,直径应为14mm。详图应按下列规定编号:一、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详图符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详图的编号(图6-2-4a)。二、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如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可用细实线在详图符号内画一水平直径,在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编号,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图纸的图纸号(图6-2-4b)。也可用本条第一款的方法,不注被索引图纸的图纸号。第三节引出线第6.3.1条引出线应以细实线绘制,宜采用水平方向的直线、与水平方向成30°、45°、60°、90°的直线,或经上述角度再折为水平的折线。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横线的上方(图6-3-1a),也可注写在横线的端部(图6-3-1b)。索引详图的引出线,应对准索引符号的圆心(图6-3-1c)。第6.3.2条同时引出几个相同部分的引出线,宜互相平行(图6-3-2a),也可画成集中于一点的放射线(图6-3-2b)。第6-3-3条多层构造或多层管道共用引出线,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横线的上方,也可注写在横线的端部,说明的顺序应由上至下,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相互一致;如层次为横向排列,则由上至下的说明顺序应与由左至右的层次相互一致(图6-3-3)。第四节其它符号第6.4.1条对称符号应按图6.4.1用细线绘制,平行线的长度宜为6~10mm,平行线的间距宜为2~3mm,平行线在对称线两侧的长度应相等。第6.4.2条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应以折断线两端靠图样一侧的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连接编号。两个被连接的图样,必须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图6-4-2)。第6.4.3条指北针宜用细实线绘制,其形状如图6.4.3所示,圆的直径宜为24mm,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3mm。需用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第七章定位轴线第7.0.1条定位轴线应用细点划线绘制。第7.0.2条定位轴线,一般应编号,编号应注写在轴线端部的圆内。圆应用细实线绘制,直径应为8mm,详图上可增为10mm。定位轴线圆的圆心,应在定位轴线的延长线上或延长线的折线上。第7.0.3条平面图上定位轴线的编号,宜标注在图样的下方与左侧。横向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编写,竖向编号应用大写拉丁字母,从下至上顺序编写(图7-0-3)。第7.0.4条拉丁字母中的I、O、Z不得用为轴线编号。如字母数量不够使用,可增用双字母或单字母加数字注脚,如AA、BB、……YY或A1、B1……Y1。第7.0.5条定位轴线也可采用分区编号(图7-0-5),编号的注写形式应为分区号—该区轴线号。第7.0.6条附加轴线的编号,应以分数表示,并应按下列规定编写:一、两根轴线之间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如:二、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01、0A分别表示位于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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