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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更新日期:2012.2.10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实施日期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所有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部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安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一、国家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安全部各车间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工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部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环保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各部门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4月14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1998年10月8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四章登记企业安全部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工程部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九条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部供应链各车间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各部门二、国家法规7《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安全部项目部工程部8《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 年 1 月 1 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423号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安全部各车间9《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五条安全部人力资源部1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五章电器管理第六章火源管理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安全部供应链1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5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安全部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安全部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安全部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各车间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0号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安全部工程部各车间16《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987年1月2日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工程部1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9号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第十三条18《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7月1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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