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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开展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方案范例关于2021年开展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方案范文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夯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以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按照“全面开展照护,重点实施监护”的原则推进监护责任落实,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全面夯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监护照护责任,更好保障特困人员权益。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一)摸底排查,掌握底数(xxxx年x月)。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其他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困人员。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开展摸底排查,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二)依法确定,签订协议(xxxx年x月)。各镇(街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监护职责相关条款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通过签订监护照料协议的方式明确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由其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可按照情形分成三类:Ⅰ类有法定近亲属监护人;Ⅱ类无法定近亲属监护人的,经特困人员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Ⅲ类没有Ⅰ类、Ⅱ类两种监护人的,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特困人员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由镇街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三)创新方式,提升服务水平(xxxx年x月至xx月)。实施分类监护照料,各镇(街道)对选择集中供养且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镇街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对选择集中供养但不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如精神障碍人员),经监护人同意后,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政办发〔xxxx〕xx号)有关要求入住精神卫生机构实施救治或托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统筹监护照料、残疾人托养、社会力量和结对帮扶等措施,形成“多对一”“全覆盖”的多元化救助网络。统筹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照护,着力提升分散特困人员救助服务温度。三、保障措施(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衡量脱贫攻坚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凡事必督、追责必严的重要工作,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上级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切实担当履责。各镇(街道)要组织专门人员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了解辖区内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和照料护理意愿。村(居)委会要配合各镇街了解村(居)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情况,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机构)服务情况,做好服务开展的引路人、监督人。(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要完善对特困人员监护照料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对服务对象的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估机制,通过开展督导检查、巡查探访、满意度调查、绩效评估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救助服务效能。
本文标题:关于2021年度开展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方案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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