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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项目招投标已是普遍采用的建设交易制度和交易方式,从而建筑产品市场的价格能够得到均衡。招标是以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为基础、有组织的进行择优合作的和种比较规范和成熟化的交易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在过去的20年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抬投标监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是在细节运行中,招投标制度仍然有一些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问题。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招投标工作有一定的意义。2.绪论2.1课题研究的背景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区更甚,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侵害正规企业的利益,惹民冤。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2.2研究方法与框架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本人将通过大量地、广泛地阅读专业期刊、杂志、相关学术著作,进行数据调查、统计等方式,在拥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去粗取精,提炼出有代表性、有借鉴意义的观点,并采用数据图表分析等方法,提出创新思路。本课题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本课题任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研究的背景、研究方法与框架、国内外研究的现状进行概述;二是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三是提出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问题的方法和策略。2.3国内外研究的现状2.3.1国外研究的现状在国外,最早的招投标模式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1782年,第一个皇家文具公司公共局成立后,采购部通过“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这被称为“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后来研究者认为这是公开招标的原型和最原始的形式。许多西方国家通过政府和公共部门的特殊规范招标采购法律,形成了西方国家一个自定义颜色“公共采购市场”。在美国政府招标采购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当采购对象主要是供应。1861年,美国通过了一项联邦法律,法律规定联邦政府的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量必须采用公开赛招标投标采购的方法。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行政服务法案,联邦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一套统一的政策和方法,并建立了绝大多数民事法庭的GSA联邦政府集中采购权力的组织。除美国以外,比利时、新西南政府也先后颁布阴关招标办法、条例和规则。自第二次世界大站以来,投标的影响不断扩大。西方发达国家,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商品采购、工程承包、咨询合同推进的招标方式。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公开招标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迅速上升,招标投标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并形成一整套系统,为政府和企业遵循国际规则,政府也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标准体系,促进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3.2国内研究的现状在我国,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并完善的。1984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倡导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我国由此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1991年11月21日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加强发包管理和承包管理,其中发包管理主要是指工程报价制度与招标制度。在整顿建筑市场的同时,国家建设部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管理办法,于1991年颁发,以指导工程合同的管理。1992年12月30日国家建设部颁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6日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再次联合下发了《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了建筑市场管理环境的治理。文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此后,各地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趋于完善。1999年,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面临着重大的转折。首先是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因此,该法对招标投标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次是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筑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必将带来招标投标体制的巨大变化。随后是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我国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面出台了不少的法律法规,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有积极意义。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种:3.1寻找借口,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有些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投标,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以期达到化整为零,从而达到不公开招标的目的。一是拆解工程,化整为零。对工程量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人为地拆解成二个项目,使得两个项目工程量均在50万元以下,这样就可以自行招标了,在平时的招投标专项检查中也发现少数单位有拆分工程现象,将投资100万元左右的项目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自行操作,没有按照规定进县平台进行交易;或以资金不足为由,只申报项目主体工程,不报附属工程,将应该纳入统一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使拆解后的每一项都达不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投标数额,从而不进行招标。二是以工程时间紧、赶进度,上级有要求为由,通过有关特定的关系和程序不进行公开招投标,或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或有的直接以议标形式来规避公开招标。从去年有关招投标检查情况来看,少数单位邀请招标数量明显偏多。三是对项目冠以类似重点建设、特殊项目、条件限制、垄断行业等名义,从而达到规避公开招投标的目的。3.2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我国相关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但在一些招投标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常常随意缩短信息的发布时间、发布的范围,一些本身具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来不及获得招标信息,或来不及制作投标书而被排斥在外,从而减少了潜在的投标单位,为内定的中标人获得更大的中标率提供了可能。在去年的镇区招投标专项检查中发现,一些建设工程的信息发布只在分中心的公告栏内贴一下,或者只是通过电话联系一下,很少将信息发布在县级平台或本级政府的网站上,因此,信息的知晓率较低,这样对一些与业主关系较为密切且准备参与投标的单位来说减少了潜在的竞争对手。3.3人为设障,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暗做手脚,人为(或不合理)设置限制条款,为自己意向的投标单位量身定做,大开绿灯;或者采取提高(或降低)招标资格条件(如: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注册资本等);或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排斥潜在的投标人。3.4相互串通,骗取中标一是串标。一些投标人受利益驱动,在项目投标前进行相互串通,整体抬高报价或压低报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这次你中,下次我中,参与投标都有机会,利益均占。二是陪标。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三是挂靠。有些投标人本身没有相应的资质,为了中标,与某些有资质的单位串通一气,通过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不论名义上是哪一家中标,实质上都是他本人中标,并许诺一旦中标给予这些单位一定的提成费,其实质是掩盖了投标单位无资质的问题,其结果是工程建设质量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但由于其手续的合法性,招投标中心对这种现象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在报名时出现两三家投标单位同乘一辆车前来报名的场面也屡见不鲜,这种不正当参与投标竞争的现象,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3.5泄密我国相关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其行为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在招投标中还存在个别招标人置党纪国法与不顾,与招标代理人、意向投标人相互串通,以期达到意向投标人中标的目的。2004年,海盐县纪委严肃查处了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何某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先后多次故意泄露水利工程标底资料,使得知标底的投标人中标。此案成为全省查处的首起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泄露国家秘密案。同年11月,何某因犯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年12月,海盐县纪委开除何某党籍。何某因泄露标底而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招投标过程中种种出现的相互串通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3.6恶意操纵,误导评标一是一些业主代表担任评委,由于受业主单位领导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在评标之前对投标单位已存在潜在的意向性,因此在进入评标时,往往会发一些倾向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委的客观评标。二是个别不是业主代表的评委对意向投标人向其他评委进行暗示、诱导,从而引导其他评委按照其主观意向进行评审。三是在评标中某些评委虽没有带有明示的倾向性,但进行投桃报李式的评标,即:哪个投标单位平时对我不错,评标时报之以恩,即使这个投标人标书的内容不是很符合规定,也没有予以指出,予以扣分,对一些平时关系一般的、不甚了解的投标单位则打低分,从而为意向投标人中标提供更多的机率。四是在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相符时,个别评委在评标中适用标准不一,对意向投标人适之过宽,而对其他投标单位适之过严。3.7招标代理,尚欠规范由于现阶段缺少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方面监督管理制度,仅仅依靠其自身的自律行为还远远不够,同时对违规后的处罚力度还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倾向性的投标单位。实际操作中,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还没有一个比较好的量化的评价标准。4.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4.1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领导对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存在许多误区,往往认为招投标比较繁琐,成本大,时间长,价格高,因此实际操作中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招投标的现象较多。4.2高额利益驱动,查处难度大由于受建设工程高额利益的驱使,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获得更多承揽工程的机会,往往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投标,虽然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法律责任,由于招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如果不是“堡垒里的战斗”,查处难度相当大。4.3可操作性不够,措施不细化由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招标投标不可能面面俱到,细化到每个具体环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漏洞和一些人为可控因素,这样招投标的公正性就不能完全得以保证。4.4制度不够完善,处理难度大虽然目前有关招投标方面的制度也出台不少,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对某些不规范行为,还是显得无能为力,如评委不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发生差错;中介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不严密等,其最终的处理力度相当的有限。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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