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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造施工业特殊业务的处理1挂靠经营双方的处理2跨地区经营的处理3兼营业务的处理4混合销售的处理5差额征税的处理6甲供材方式的处理7总包、分包、转包的处理8清包工与简易计税的处理第一篇:挂靠经营双方的处理建筑业中所称挂靠经营,指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建筑业的挂靠已经成为行业的普遍现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所谓的“无效按有效结”。但是工程挂靠经营是建筑法明确禁止的建设行为!!一、营业税下挂靠经营模式传统的挂靠经营模式完全以挂靠方(包工头个人、低资质企业)为核心,建筑企业向挂靠方按合同金额收取固定比例的挂靠费用,基本不参与项目部的经济业务管理。例如,挂靠人与建筑企业双方谈定的项目挂靠费为合同金额的5%,建筑企业从业主单位收到多少款,就向业主单位开多少票,然后建筑企营改增后挂靠费应足额收取,应对税负风险营改增之前,被挂靠方在收到业主的项目款项后,将管理费和营业税及其附加一并扣留后,扣留比例一般为3.41%营改增之后,被挂靠人在从业主收到相应款项后,足额扣留管理费(假设2%)、增值税(11%)及其附加,则需扣留13%的收款金额(目前已经很多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对下面挂靠单位(或个人)明确了这样的要求)。在被挂靠方提供了进项发票后,再扣减相应的税款。【案例】:由乙企业实际运作的A工程项目挂靠在甲建筑企业名下,双方商定挂靠管理费为合同金额的2%,根据收款进度同比例支付,A项目选择的是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式。甲企业在收到项目进度款1000万之后,甲企业需要向业主方开据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产生110万销项税。1、如果乙企业没有提供该项目的进项发票,则甲企业需要全额扣留1000*11%+1000*2%=120万的款项。2、如果乙企业提供了增值税率为17%的材料发票500万,则可以抵扣税款为(500÷(1+17%))*17%=72.65万,则甲企业扣留120万-72.65万=47.35万。这种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被挂靠企业的税负风险,促进挂靠企业尽快获得能够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挂靠经营的纳税人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注意: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按照法律责任归属不同将挂靠经营分为由挂靠人承担和由被挂靠人承担两种,第一种情形: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以挂靠人为纳税人,因此挂靠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而被挂靠人收取的款项属于代收性质,因此被挂靠人在收款时不确认收入。在双方结算时,被挂靠人按约定比例扣除的款项可以视作为挂靠人提供代收款项服务的对价,或出借相关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的对价,向挂靠人开具“代理服务”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发票,适用税率均为6%。第二种情形: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且由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发生交易时由被挂靠人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挂靠人只是代被挂靠人联系客户、洽谈业务和提供服务,行为后果归属于被挂靠人,这种情况下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代理关系。因此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支付费用时,应由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开具“代理服务”发票三、挂靠经营的账务处理【案例】云海施工队与南方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南方建筑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南方建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总造价1110万(含税)材料设备等费用开支468万元(含税),人工开支300万元,分包111万元(含税)共收取挂靠管理费106万元(1)建筑公司的财税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以南方建筑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建筑公司要想抵扣进项税额,材料设备等费用开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南方建筑公司,上述材料设备等款项也必须由南方建筑公司支付1)收到1110万元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1110万/(1+11%)=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1%=110万元借:银行存款1110贷:其他应付款-施工队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102)取得材料设备等增值税专用发票468万元,由建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含税金额=468/(1+17%)=400增值税进项税=400×17%=68借:其他应付款-施工队4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贷:银行存款4683)取得分包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借:其他应付款-施工队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贷:银行存款1114)收取挂靠费用106万,冲平其他应付款科目,扣下挂靠费后,将余款394万元支付给施工队借:其他应付款-施工队500贷:银行存款394其他业务收入106(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或挂靠费,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内部行为,不征增值税。(2)施工队的财税处理施工队取得的394万元确认为收入,人工费300万确认为成本费用,利润为94万。备注:挂靠行为中的注意细节营改增后,工程价款分离,建筑公司的税负直接受进项发票的影响,因此,建筑公司必须把握住挂靠中的主动权,或者约定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再收取挂靠费用。不然,建筑公司容易在竞争中吃亏。建筑公司不能再像营业税时代扣下挂靠费后将工程款全部付给施工队,其中有进项税额的支出,要直接付款给开票方。做到两点其一、建筑公司必须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建筑材料和统一的采购合同,以便防止虚假采购行为的发生,从而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二、建筑企业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入结算制度,建筑企业依照采购合同统一付款给供应商。四、营改增后,传统挂靠模式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业税正式改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下,建筑企业项目的纳税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金额×11%,销项税额是建筑企业向业主方开具的发票,这是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来控制的,销项风险较小。真正的风险来自于进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少取决于两点:1)能否取得足额的材料等进项发票?2)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满足“合同流”、“物资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否则,就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反而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建筑企业如何才能适应“营改增”?避免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具体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就是要确保挂靠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的发票”,如何实现相符?以合同为主线,保证合同、物资、资金、发票的相关信息一致,实现“四流合一”。1)合同:必须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被挂靠方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中关键信息要完备,为此,被挂靠单位需要编制统一采购合同模板,规范企业各项目的采购行为;2)资金:资金需要从被挂靠方账户支付给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付款金额要与合同约定的付款一致;3)物资:物资管理是实现四流合一的关键,发货单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时间要与合同相应信息一致,物资实际耗用量要与项目进度基本保持一致,无论是房建项目、市政项目或路桥类的项目,都会有一个材料单位耗用量,这个量作为被挂靠企业要做到心中有数,据了解这也是税务部门稽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主材单位消耗量过大,存在虚开可能性就较大!例如:普通住宅建筑用钢量:50KG/m2,如果你的某项目达到了100KG/m2,这就不正常,在税务机关稽查之前,被挂靠方一定要内部先查一查该项目的问题。4)发票:根据发货单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篇跨地区经营(预缴税款)的处理预缴税款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项目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税率跨县预缴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应预缴的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1+3%)×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应预缴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1+11%)×2%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应预缴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1+3%)×3%【案例1】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建筑公司应如何预缴税款?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案例2】承接上例如果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案例3】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建筑服务(均为非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9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析:该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案例4】承接上例如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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