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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位于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租约”)如下:第一章承租区域与用途:1.1甲方合法拥有坐落于(以下简称“承租单元”)房屋的使用权,甲方同意将该承租单元按(以下简称:面积):㎡租予乙方。1.2承租单元经营范围只限承租方在其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办公之用。1.3甲方保证在乙方租赁期限内合法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如因甲方及租赁房屋本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质量不合格或无合法拥有房屋使用权或租赁房屋涉及第三方权利或系违章建筑或因第三人的纠纷或不能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或被司法机关查封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三倍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第二章承租期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章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及支付方式3.1租金:3.1.1租金按建筑面积平米/㎡天计算,租金为人民币元/年,(大写:元整)。3.1.2合同签约后,乙方应向甲方缴付一个月保证金元,同时在3个工作日(法定假日顺延)内,支付租金元,共计元(大写整)。3.1.3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3.1.4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则甲方应于租赁期终止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3.1.5除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将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或因乙方责任造成他人损失赔偿损失方的赔偿金的抵扣、冲抵或赔偿费用。3.1.6租赁期内,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时),已付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可抗力除外);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不可抗力除外)。3.1.7若乙方未能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按时支付应支付的下半年度租金,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即按实际拖欠租金的自然天数计算直至向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之日为止)。3.1.8如乙方原因乙方逾期超过应付租金日天,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甲方除有权收回承租房外,乙方还须支付:应付租金日至退回承租房屋日止的租金、滞纳金、同时按所欠租金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3.2电费、取暖/制冷费:3.3付款方式3.3.1上述租金、保证金等乙方可以支票、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租金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上述费用后7天内向乙方提供发票,否则乙方有权顺延支付后期的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3.3.2以汇款方式交纳租金等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第四章交房标准、改造、装修及维护4.1乙方在合同签定后,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完毕保证金、租金后,甲方开据《入住通知单》,乙方持《入住通知单》前往物业办理入住手续。4.2双方同意承租房屋的交付,按甲方的标准办理交验手续。4.3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交还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装修补偿。4.4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或申请进行承租房屋改造、装修时,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客户入住、改造、装修的规定,完善审批备案手续。4.5乙方的装修方案未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批准前,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和经营用品的安装及摆放(如乙方需要存放装修材料的,乙方须声明对装修材料的安全性负责,并得到甲方同意,方可存放)。4.6乙方应确保其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规定,乙方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4.7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或中央空调系统等造成损坏的;或因乙方自行安装电气、设备及管道、线路使用不当、维修不善;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造成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4.8承租房屋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户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4.9对于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第五章承租房屋交还5.1无论属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方需把承租房屋恢复到原交房装修状态。5.2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否则,该附加装置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3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完成房屋的清洁。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公司对该承租房屋进行保洁,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承担。5.4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如甲、乙双方同意,保留乙方在承租单元内的任何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第六章双方责任及保证条款6.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租房屋,应符合本合同之约定;甲方有责任监督、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6.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监督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承租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及其它应具备功能,使公共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6.3在承租期内,除本租赁合同所述乙方违约情况外(或不可抗拒事件的发生),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承租房屋,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除按前面约定退还双倍保证金外,另需退还未发生的费用,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三倍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遭受的一切损失。6.4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及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承租场所,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并严禁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及不道德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6.5乙方须依据本合同约定时限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各项应缴纳费用。6.6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分租给第三方。6.7乙方须遵守中国政府及天津市政府有关防火、卫生的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安全、卫生规则。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或大厦的任何地方进行烹煮或燃烧任何物品,也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任何具有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的物品及重型设备。6.8在承租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复。甲方或物业如未及时修复,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并从下期租金中直接扣除,若已发现损坏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间不予通知,造成涉及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办公,其损失和责任甲方不予承担。6.9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将承租房屋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播音室(乙方企业产品宣传、学习、推广等播音室除外)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也不得使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对甲方或其他租户构成损害或危险。6.10除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显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拆除乙方违反本条款而设置或展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11若因乙方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执法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相关规定,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罚,其处罚金由乙方全部承担。6.12本合同其它条款中规定的义务、责任。第七章合同续约、终止7.1合同续约7.1.1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屋,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将承租区域完好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商洽要求函,续租期间的租金价格应以当时市场合理租金水平商定续租条件,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承租房屋的优先续租权,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7.1.2如乙方未在承租期终止日前3个月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致函,甲方可视为乙方不再续租,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陪同有承租意向的第三方在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办公情况下进入承租房屋视察,且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立即将承租房屋租赁给第三方。7.2合同解除、终止7.2.1双方已履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且合同到期自然终止。7.2.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确认本合同可以终止。7.2.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合同。7.2.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2、交房时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7.2.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日的;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转租给第三方、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7.2.6除7.2.4条款、7.2.5条款内容发生解除合同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可以解除、终止合同情况发生时,可按约定解除、终止合同。第八章违约及违约责任8.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本合同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以外,对未约定或未告知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据实进行赔偿。8.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但必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损失并提供证明,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8.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8.4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三章约定时限支付应交费用,且以超出约定补足租金、滞纳金及应交的其它费用之限时,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再次通知给予乙方交纳宽限期日内仍未补齐时;属于乙方已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以避免甲方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由此乙方违约引起的任何损失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8.5除本章违约责任外,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8.6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其维修义务,或其他原因影响乙方正常办公的,自乙方首次通知之日起至恢复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前一月日租金标准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乙方直接从应付租金中扣除。第九章特别约定9.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和战争。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抗力的范围是:由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火灾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包括政令、法律),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某条款不能执行,双方均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需免责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免责书面函(需提供证明材料),在其证明得到证实后,可不计违约责任。9.3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单方面可控制的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而不能使用,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30日内,经双方协商可以选择: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或。2、修缮承租单元确定修缮所需的时间。在修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金直至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9.4租赁期内承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甲方应负责本合同在乙方与新的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9.5本合同的相关税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第十章通知、变更10.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对方最后书面通知的营业地点;挂号寄出第7日
本文标题:房屋租赁合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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