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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快推进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以往确权调查成果,特制定本方案。一、登记发证范围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依法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地基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五)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六)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二、工作目标(一)不动产权籍调查充分有效利用已有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补充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基本情况,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重点复核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成果,全面完成地上房屋的调查工作,形成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二)不动产数据入库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建设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做好日常维护更新,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需求。(三)不动产登记发证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主要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力争在2021年6月底前应登尽登,完成发证任务。(四)不动产数据汇交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审核和校验,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确保登记簿内容全面、并通过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报系统实时上报,做到不漏报、瞒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形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要尽快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台账,统一保管,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已有登记资料进行清理整合,补充完善及数字化处理后,完成向上汇交。三、工作要求(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科学、准确地进行权籍调查和房产测绘,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测绘成果,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登记。(三)便民利民,应登尽登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解放思想,积极妥善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细化各项政策,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登尽登,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四、登记发证方式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以村为单位集中申请、集体公告、批量受理,集中办理,统一登记的确权发证方式,即受理前对登记发证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公告没有异议的,即登簿发证,有效提升登记发证效率。五、登记发证程序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采取总调查的模式开展。按照“乡镇统一调查、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整乡整村统筹推进”的方式进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一)权籍调查与测量1.开展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开展权籍调查,查清不动产权利人户主及家庭成员、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房产进行测量,制作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和房产分层分户图,权利人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2.调查公示。对经审核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同时以村民集体为单位,在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权利人信息、宗地基本信息、界址签章、宗地草图)、房屋调查表、房产分户图、不动产测量报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充调查。对于外出务工人员,乡镇村组干部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3.确认调查成果。(1)村初审。村小组、村委会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2)乡镇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审定,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二)成果质检入库不动产权籍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权源资料、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公示结果、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进行综合审查,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子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空间数据库,实现批量导入、批量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三)登记发证1.申请。以村为单位填写申请表,由乡镇审查确认后将申请批量提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受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对土地权属来源、房屋权属证明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3.审核。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权属来源和四至界线等相关内容。4.公告。乡镇及村委会对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在所在村委会公示张贴,自然资源局对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在不动产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5.登簿缮证。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公告没有异议的,即登簿、缮证,从而有效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解决。6.颁证。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由村委会统一领取。7.归档。参照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发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六、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一)“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拥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房产,只对其中农户认可的一处房产和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其余该房产和宅基地只备案不予确权登记,但通过房屋继承等方式依法取得的除外。(二)“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三)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组织成员因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四)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核减原占用宅基地的用地指标。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五)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六)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七)“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的问题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房农,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
本文标题:XX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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