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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XX市市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发挥招商引资新优势,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XX市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招商引资考核系统确认的各类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补助资金,与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贡献相一致原则。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投资进度等规定。(二)参照“标准地”出让政策,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将退还已兑现的奖励或补助资金。第二章项目扶持措施第五条工业项目支持。政策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8个年度内有效。(一)项目用地支持。鼓励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入驻孵化器或加速器。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类项目可给与用地支持。(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第三方核定的数据)的5%给予补助。项目厂房封顶补助20%,设备安装调试成功补助20%,投产补助40%,达产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三)税收贡献奖励。对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奖励。第六条外资项目支持。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属世界500强工业企业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分别另行奖励100万、200万人民币。第七条总部经济项目支持。对年实缴“两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财务和招商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一)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二)经营贡献奖励。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企业新增“两税”超1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第八条楼宇经济项目支持。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年度合计“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往后年度对超过“两税”2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增量税收部分按10%给予奖励。对楼宇中提供税收入驻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建设的总部企业统筹按贡献比例分享。第九条首店项目支持。对经营期满三年的首店项目给予奖励扶持。(一)支持引进品牌首店。对全国和全省知名连锁企业在我市开设首店的,经评审认定,根据开设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等核定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0%和10%的支持,全国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全省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5万元。(二)支持本土连锁企业拓展市场。对本土零售类连锁企业在市外开设连锁店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营业面积5000平米及以上、10000平米以下的,奖励10万元;10000平米及以上奖励20万元。第十条“一事一议”项目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7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及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第三章招商激励奖励第十一条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个人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兑现70%。该奖励措施自签约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第十二条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产业招商分局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实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第四章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支持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全额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具体办法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设立就医绿色通道,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免挂号、先就诊、后结算、专人服务”;其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央企、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和上市公司在XX投资额大的项目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第五章优化环境支持第十五条XX市区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适用《XX市区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相关政策规定(试行)》(黄政办发〔2020〕4号)。第十六条“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各类投诉事项,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各项奖补资金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定。落户市区一体开发范围内项目的奖补资金依据市区财税结算体制实行分级负担;落户市区一体开发范围以外及封闭运行区域内的奖补资金由所在区域承担。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支持措施,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第十八条独角兽、瞪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科技成果转化等企业搬迁或投资的项目和落户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项目的有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支持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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