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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看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摘自:江苏法制报2008-7-16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停车费用日益上涨,使得人们对停车问题尤为关注,尤其是对于自家住宅小区内车库(停车场)的分配、使用、费用分担等问题。为此所发生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依据《物权法》可以做如下分类。由建筑区划分车位、车库的性质所决定,车位、车库的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为服务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故其利用应该服从于业主购买专有部分的需要;同时,车位、车库等问题亦属于业主成员权范畴内容,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小区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利益。基于此,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在处理相关权属争议时,应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约定。出售主要指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交付业主所有,由业主支付约定价款的方式。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在业主支付价金之后,由开发商转移给业主,是出售方式的主要法律后果,也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取得车位、车库的重要法律手段。附赠,指开发商把属其所有的车位、车库无偿送给业主,业主同意接受的方式。附赠一般发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其性质多为开发商为促进商品房销售而附加提供给买受人的一种优惠措施。出租,系开发商作为出租人把出租财产——车位、车库交给业主使用,业主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车位、车库返还给开发商的方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因而于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上修建的停车位的归属亦应当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确定为业主共有。
本文标题:从物权法看小区停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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