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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论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合理设置
1论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合理设置随着中国经济的飞跃式发展,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市场规则的不完备,利益冲突的加大和社会防范解决机制的滞后,使得大量诉讼涌向法院。这一方面,对于缺乏法治和诉讼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资源的严重稀缺,司法公正与效率将受到严峻的挑战。面对困境,当法学界在研究传统的法律制度并力图对其加以科学化的整合与创制的时候,实务界更多地注意到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他们关注的是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充分运用审判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寻找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点,以最经济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效益。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法,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以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寻求一种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能够促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途径。可见,审判管理是一项基础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审判权的规范运作,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实现。然而,目前法学界还普遍存在这样的认识:对案件审判活动进行管理,即审判管理本身是违背现代司法理念的。因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之一是司法独立,除非法律(包括法官职业纪律)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必受到其他任何约束,而审判管理必将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笔者认为,此种认识未必合理。现代司法理念的众多核心要素中应当以司法公正为第一要素。法官独立审判的要旨在于避免不正当的干扰以追求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并不是说要让法官的权力更大,而是说要尽量减少那些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对法2官办案的影响。”审判管理显然不应等同于“不正当的干扰”。因此,在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法院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审判管理能促进司法公正。现代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对于在诉讼中受到公平对待寄予了更高的期望,他们更加重视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因此,对于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程序化控制,已逐渐成为法院权威和裁判公信力的重要保障。而审判管理正是这样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确保司法公正的机制。通过系统化的管理,使案件从立案时就进入了有序运作的轨道,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了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发生几率,对法院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大有裨益。审判管理能提高审判效率。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当事人纠纷的无限性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在社会纠纷不可能呈现逆向性下降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才能加快司法权运作的节奏。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在个案中表现为诉讼成本的降低。这种诉讼成本不仅包括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包括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的诉讼成本。因此,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是对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降低诉讼成本的唯一手段就是科学的审判管理。管理的基础在于有一个制度化体系,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审判管理亦是如此。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必然是一个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度运行的过程,这种程序制度作为一个管理系统,在科学化运作的情况下,从而能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审判效率。3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应通过增强审判管理能力来提高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水平。“如果不强化审判管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很难实现。”然而,笔者发现,目前对审判管理改革的理论探讨,集中于对程序运作的理论思考和审判质量的原则性关注,而少见对审判管理的运作执行主体即审判管理组织的单独设置问题的系统论述。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审判组织,其内部构造甚至包括一些与其审判职能并不直接相关的部分,但其构建的合理性程度也会对法院的审判职能产生制度性的或非制度性的影响,甚至会异化法院的审判功能。在传统的法院内设机构中,由于没有专司审判管理职责的机构存在,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鉴于此,本文将从目前法院内设机构中审判管理组织缺位的现状入手,先对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合理设置问题作应然性考察,然后对其职能分配和运作机制作实然性构造,以期提供一种法院审判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应然性考察:法院应合理设置专门的审判管理组织一、现实必要性:审判管理组织的缺位法院管理可以分为对人员的管理、对财物的管理和对审判业务的管理三个方面。对于人员和财物历来就有政治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专门从事管理工作,而对审判业务则少见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许多法院将审判管理职能作为其他内设机构的附属职能,具体做法不一:多数法院将审判流程管理职能赋予立案庭、将案件质量评查职能赋予审判监督庭;有的法院设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行使审判管理职能;有的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这一常设机构,负责审判管理。只有少数“先行者”已尝试在法院内设机构中,增设专门的审判管理组织: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河南省登封市人民4法院的“审务监控评价中心”;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中心”。由此,引发我们的深刻反思与审视,司法实践中审判管理组织的缺位已经并必将导致如下问题:1、审判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职能交叉,导致管理职能弱化。审判庭的庭长乃至法官既要进行独立、庄重、严谨的审判活动,又要负责事无巨细的管理工作,其结果是审判工作冲淡了管理工作,主要业务排挤了繁杂事务。以审判工作为主的审判庭,一般会对管理工作理所当然抱有不重视的心态,加之由熟悉审判业务而不擅长管理的法官扬短避长去从事管理工作,管理职能的弱化从而进一步导致审判庭在审判业务管理方面出现混乱情况。2、管理职责分散,导致管理活动的难以协调甚至落空。目前,我国法院大多按照行政化方式设置审判业务庭,“业务庭的划分及收案范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科学性,导致彼此交叉、职能模糊、机构重叠、人员增多、力量分散”,管理职责又分散在各审判业务庭的庭长、分管院长等手中。而审判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诸如案卷移送、诉讼环节中的协调等问题均涉及不同的审判业务庭,这些庭又分别由不同院领导分管。庭长与庭长、院领导与院领导之间并无正常的沟通渠道,也无共有的协调机制,难免导致一些涉及不同审判业务庭的管理活动因无法协调而落空。3、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与诉讼法律法规不衔接、不配套。诉讼法律法规虽然对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要将这些程序规定具体落实到操作中,仍然需要完整、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明确和细化。一方面,由于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不能形成规模;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使管理成为审判庭的一种附属5职能,所以很难制定出一套与诉讼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混杂的管理模式所表现出来的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无序性和心理上的随意性,恰恰顺应了普通人追求自由和惰性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积极性。4、缺乏应有的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从诉讼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讲,法院审判活动应公开、透明。但由于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使得没有一个可供公开的内部操作规范,从而无法提供一个透明的衡量是否公平或公正、是否合法或违规的标准。诸如案件审理期间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遵守时限等问题,连管理者自己也不一定能阐述清楚,案件的当事人更无从得知。因而使当事人甚至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使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出于同一原因,造成在内部操作上很难进行监督,实际上也缺乏专门的机构进行必要的、长效的监督,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监督控制力度不够。二、理论必要性: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分立从法学理论上看,审判管理权和法官审判权都是司法审判权的下位概念,司法审判权只有通过依法、公正、独立地运作,才能体现和发挥法院所独有的审判职能。所谓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职权。从权能上讲,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在组织实施案件审判和各项管理措施中,进行宏观、微观两方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性职权。所谓法官审判权,是指各级法官个人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中,依法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法官审判权,从国家法律实施和司法权运作方面看,带有公权力的特点,所以,它属于权力;从法官自主6审理和裁判案件并取得一定工作利益方面看,又带有权利和利益的特点。法官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是对审判机关职能的具体化。由此可见,审判管理权的内涵在于管理和监督,即享有审判管理权的法官依法对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进行直接管理或间接管理的权力。审判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制订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和调整审判工作运行机制,设置审判活动运行程序,考核案件审判和执行的质量、数量和效果等。从法院工作的总体上看,审判管理权及其行使是宏观性的,是针对法院可能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而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性工作。法官审判权的内涵在于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的程序及实体问题,审判权针对的是各种纠纷、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具体内容是正确操作诉讼和审判程序,调查有关证据,澄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判(其中还应当包含公正执行案件)。法官审判权是法院职权活动中的微观部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只有通过法官的活动得以直观展现。因此,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分立,不仅有利于审判管理的高效运作,还有利于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公正行使审判权。三、设置审判管理组织应当遵循的原则1、分权原则。法官拥有完整的审判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要求,但权力必须有制约。分权不是肢解审判权,而是将审判管理权分离出来,在一些容易出现影响公正和效率的环节,对程序控制权加以监督,但决定权仍然由法官掌握。审判管理权不能取代法官对诉讼指挥管理的审判权。这种分权是对审判流程各节点实时监控的信息式分权,是对审判权的监督、保护和促进。72、效益原则。管理必然产生成本。当前,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期,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化解纠纷,实践公正高效。从各级法院的工作实际来看,司法资源异常紧缺,控制合理的管理成本显得尤为必要。加强审判管理不能以过多占用审判资源为代价,如一个法官办案、三个人监督的方式就有违效益的取向。管理学的“拉绳效应”表明,多头管理常常使管理流于形式,1+1常常小于2。3、扁平化原则。现行审判管理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带有很强的行政化特征,造成管理成本偏大。一方面,院长、庭长是“官”,提拔一个优秀法官,就意味着损失一个优秀审判资源;另一方面,采取层级负责制,指挥链过长,信息传递不畅。如案件的审理时间常耗在等待某个领导的汇报、研究、决定上;上级要求不能有效传递到法官层级等等。因此,应积极推进行政化的“金字塔”式审判管理结构模式扁平化,其目的在于:一是让更多的人力资源投入到审判一线,降低管理成本和工作成本;而是减少管理层次,尽量形成一条最短的指挥链,降低管理跨度。基于上述原则,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审判管理组织,作为审判信息流动中心、监控中心,上对院长、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信息整合,着力加强对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对案件的立案、分流、审判、执行、送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协调、监控,统一指挥,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形成程序控制的闭合环路管理。同时,专门的审判管理组织应当明确管理的范围、职责,既要实时管理,也要对管理的各类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及时对审判动态进行分析。8据此,专门的审判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审判管理组织的地位超然。该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处于一个相对超脱的地位,对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流程控制和审判质量提供有力保障。第二,审判管理组织应成为协调部门之间关系的平台和枢纽。正是由于审判管理组织的超然地位,使其方便地充当了各业务部门的中间人,使平行部门间的监督制约途径更为顺畅,一旦出现问题,审判管理部门又成为了最好的调停人,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第三,审判管理组织应该是最公正的评价者。审判管理自然涉及到对案件的评价和考核,既然是评价,就不能置身其中,
本文标题:论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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