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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行政规划的可诉性问题研究学部:法学部学生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班级:指导教师:职称:填表日期:一、研究目的和意义(一)研究目的现代社会,由于国家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而资源却日益短缺,现实要求政府有的放矢,有效的配置和利用资源,因此行政规划行为也就应运而生,并成为了现代国家实现其政府职能的一种关键方式,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建设的必要制度设计。但是由于行政权的日渐膨胀,行政规划权也日益对公民的财产权益甚至人生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目前我们国家对其作出的规定还是过于简略和粗糙,法学界针对行政规划的研究也过少,所以学术界有必要对其予以重新审视,使之更加的适应当前的现实生活。希望能通过本文抛砖引玉,为行政规划可诉性的研究尽一份绵薄之力,对我国的实践和立法有所裨益。(二)研究意义行政规划行为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模式,已经广泛运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以政府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行政规划作为政府机关调节社会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愈发突出,它不仅可以确定各个行政主体所做行政行为的共同目标,使得行政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而且还可以在其拟定的过程中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从而快速有效的解决现存已久的社会问题。因此,研究行政规划可诉性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研究现状行政规划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关注,具体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近年来,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给付行政”“福利国家的兴起,学者对行政计划和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研究也呈上升趋势。从行政法学总论的角度研究行政计划,如从行政计划的范畴性质角度进行的研究,介绍了行政计划的定义、分类、功能;如从行政计划的法律控制角度研究,讨论了对行政计划的程序性控制和法律实体控制;如从对行政规划的救济角度探讨了对于行政规划的听证、公众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规划与行政诉讼的隔离还导致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问题不够重视,相关的学术讨论也很少,己经取得的理论研究成果则主要集中在定义、分类、性质等等几个方面。理论研究的表面化,难以对司法实践进行合理的指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况。西方国家从二战以后开始对行政规划展开的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对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与救济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非常完善体系,这其中以德国、日本取得的成果尤为突出。三、研究内容(论文框架,要求列示一、二级标题及简要说明)本文拟从行政规划可诉性基本理论出发,分析行政规划现有的法律控制,重点探讨了行政规划司法审查,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行政规划诉讼制度的构想。本文研究基本框架如下:一、行政规划基本理论(一)行政规划的界定(二)行政规划的种类、性质和特征二行政规划现有的法律控制(一)行政规划法律控制的急迫性和必要性(二)行政规划法律控制的可行性(三)行政规划法律控制的范围三、行政规划司法审查分析(一)司法机关对行政规划的审查及其途径(二)对我国行政规划司法审查反思四、建立健全我国行政规划诉讼制度的构想(一)我国行政规划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二)健全我国行政规划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想四、研究重点及难点研究重点:行政规划的可诉性分析,现行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健全对策研究难点:行政规划可诉性研究缺乏专著的系统论述,本人对此方面研究认识尚浅,这对于本文的研究为一大难点;鉴于本人学识、能力有限,尚需补强专业理论知识。五、研究方法文献调查法:围绕本研究通过图书馆、网络、书籍等途径搜集各种与本论文有关的文献资料,然后通过阅读,筛选,整理等方式对相关文献进行加工处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文在论文过程中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而使研究结论更具有说服力。六、研究进度2019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5日:与指导老师商讨,确定论文题目。2019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日:根据论文题目,查阅相关参考文献资料;并根据老师的下一步工作指导意见撰写开题报告和调查分析方法及访谈提纲。2019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25日:修改开题报告。2019年11月26日——2016年3月15日:撰写初稿。2020年3月16日——2016年4月12日:根据老师对论文初稿的指导意见,修改论文,交给老师批阅,完成二稿。2020年4月13日——2016年4月26日:根据老师对论文初稿的指导意见,修改论文,交给老师批阅,完成三稿。2020年4月27日——2015年5月17日:修改和调整论文格式,定稿2020年5月25日:论文答辩主要参考文献[1]沈跃东.论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为视角[J].行政法学研究,2012(3)[2]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0.1.6[3]王青斌.论行政规划的司法审查[J].当代法学,2010(4)[4]王振宇.行政诉讼的诉权保护[J].人民司法,2010(7)[5]杨科雄.试论程序性行政行为[J].法律适用,2010(8)[6]辛年丰.对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提起诉讼之法理分析——以开发行为评估之评估程序为中心[J].东海大学法学研究,2011(6)[7]金煜.公益诉讼“破冰”背后的法律之忧[J].新京报,2011.10.26[8]鲁鹏宇,宋国.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以德国公权理论为核心的考察[J].行政法学研究,2010(3)[9]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0]刘飞.城市规划行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孟鸿志.行政规划裁量与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J].法学论坛,2009(05)[12]胡耘通.行政规划之可诉性探究[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9(5)[13]范晓娜.论行政规划的可诉性[J].法制与经济,2009(8)[14]沈跃东.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5[15]吴宇龙,蔡维专.规划部门认定违法建设行为具有独立可诉性[J].人民司法,2013(12)指导教师意见(指导教师须简要说明同意学生开题的理由)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系主任审查意见系主任(签名):日期:年月日备注
本文标题:法学专业开题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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