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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为加强区直各单位、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选拔任用干部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认真履行选任干部职责,全面审查干部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二、选拔任用干部要在“三定”方案规定范围内进行,拟任人选身份应与任职岗位性质要求相一致,不能“混岗”任职。已担任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应再兼任下一级实职领导职务。三、严格把握干部任职资格条件。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科员三年以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提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受聘到七级(科级正职)、八级(科级副职)管理岗位的人员,按照《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1〕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从严掌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五、认真执行干部选任动议环节。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干部选任工作初步建议。初步建议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六、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一般包括:本单位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单位人数不满20人的,要从有工作联系的单位抽调相关知情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可以适当调整。七、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4、向党(工)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工)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八、考察对象由党(工)委、党组研究确定。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九、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十、考察应当保证充分的时间,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应当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对象为考察组成员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延伸考察;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认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做出评价;5、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并向党(工)委、党组报告。十一、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一般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成员及与其工作关系较密切的工作人员。十二、在进行任职考察的同时,要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向其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及纪检部门进行廉政征询,并形成书面材料。廉政征询情况要向党(工)委、党组会议汇报。十三、任职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廉政征询等情况。十四、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要在班子成员中充分沟通酝酿。十五、干部任免要坚持党(工)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需要会议表决。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需事前征求意见。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需回避。会议记录要设专用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记录内容要准确、详实。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工)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工)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十六、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人事)工作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廉政征询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党(工)委、党组书记不得率先表态。3、进行表决,以党(工)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十七、认真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真实,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的群众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党(工)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十八、认真执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工)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十九、选拔任用要做到全程纪实,选任干部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结果统计汇总表、重要谈话记录、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廉政征询情况、公示材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材料。二十、认真执行干部交流制度。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二十一、认真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二十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二十三、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十四、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区人社局审核负责,参照本意见执行。二十五、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进一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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