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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某某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具体分类如下:(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下同)、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重病范围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下同),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判,下同)、重残(需持有残联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儿童。二、保障措施(一)基本生活保障1.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某某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养育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2.对于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3.对于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4.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5.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残疾儿童,可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保障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残联、财政局)(二)基本医疗保障和福利保障。6.全额资助低保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残联)7.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于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残联)8.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所需资金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孤儿因患各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障封顶线的部分,鼓励各级慈善组织实施救助;区政府和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9.将城乡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参照市儿童福利院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卫计局、残联)10.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卫计局)11.对于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手术、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卫计局)12.对于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13.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残联、财政局)(三)教育保障14.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9年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于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15.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教育资助政策。(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16.实施残疾儿童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免收残疾学生的杂费(保育费)、书本费、住宿费,按规定补助生活费,落实教育连续资助政策。(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残联)17.加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政策指导,推动相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区教育局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就近随班,适度集中”的原则,接收中、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残联)18.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度、重度残疾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区特殊教育学校以招收智障、脑瘫、自闭症及综合残疾等学生为主。(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残联)19.对于重度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区政府要整合教育、财政、卫计、残联、街道等各方面资源,为不能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社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服务,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学校要建立学籍,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部门:区残联及各街道办事处)20.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区财政局)21.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四)监护保障22.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23.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卫计局、残联)24.对于长期疏于监护或遗弃儿童的父母,公安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儿童由市儿童福利院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司法局)25.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排。(牵头单位: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26.对于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缺少监护人的,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提供帮助。(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区民政局)(五)安全保障27.加大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督导工作力度,推动其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28.对于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29.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安置到市儿童福利院或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保护。司法部门要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民政局)三、工作体系30.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工作网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儿工委牵头,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残联共同组成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市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扶养、福利服务等功能。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区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残联的沟通协调,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做好跟踪指导,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31.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区民政、妇儿工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发改(物价)、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城建、房产、文体、卫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及残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密切配合、沟通顺畅。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和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措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将面向儿童的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妇联;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城建局、房产局、文体局、卫计局、国税局、地税局)32.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广泛动员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军人、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局、关工委、妇儿工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3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
本文标题:某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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