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通知/申请 > 某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某某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某某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某某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某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理工作。1.4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区红十字会、区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运输中心执法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等。2.2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措施的起草工作;组建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区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处理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心理干预与应急知识宣传报道等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及时回应不实信息。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和督办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及落实情况;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一般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重要物资的物资储备协调工作,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度并提出动用区级物资储备的建议。区教育局: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密切合作,配合组织实施所辖教育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及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协调疫情所需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工作。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应急控制措施。区民政局: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通过各种渠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进行环境保护监管,维护环境安全。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联防联控工作成员单位做好相应涉外工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宣传、监管、巡查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程度和上级要求,启动全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的相关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管;负责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分局:按全区疫情防控期间的部署安排,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工作。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做好接受捐赠款物的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等工作。运输中心执法大队:督促客运站等相关运营单位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力量,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培训及宣传教育;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筹备、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措施的制订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2.4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地方、企业、军队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为: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区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疫情报告,开展现场调查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指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区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同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疫情处置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有扩散趋势。(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5)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以内。(2)发生腺鼠疫病例。(3)霍乱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霍乱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4.1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区卫生健康局
本文标题:某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696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