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通知/申请 > 某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
某某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基础年”、“城市管理年”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对开发单位开发的项目逐个清查,对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文件中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区居委会、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后,移交给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市、区教育局或其他接收部门管理,以进一步完善基层有关硬件设施,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二、清理移交范围(一)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由开发单位建设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土地合同明确约定产权归开发单位的除外)。(二)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三、清理移交原则(一)各部门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办理移交手续。(二)土地合同没有明确产权是否归政府、以及没有明确是否以成本价提供给政府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价收回。(三)移交实物的成本价,应本着处理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确定成本价指导方案,审计部门对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四)需补办规划、报建和消防等相关手续的,参照处理国企改制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五)对于已建成而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定建设面积不符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六)对应建而未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按补建补购的原则处理。(七)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应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并追讨损失。(八)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市、区财政解决。四、接收部门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根据用途及管理单位不同,分别确定接收部门。具体如下:注:各区政府另有明确接收部门的从其规定。五、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组织协调全市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制作移交工作所需的相关表格和函件,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提供资料,督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度、监督工作质量和组织成果验收。2.针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函件等。3.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按照市工作组的要求,通知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4.对按成本价提供的配套设施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提出成本价指导方案。(二)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等成员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工作机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主抓。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六、各部门职责分工(一)市规划局负责:1.核查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工程报建、规划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报建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2.办理项目规划验收的相关手续,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功能确认是否符合验收要求。(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1.对已签订土地合同中规定的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2.对原住宅局开发项目中涉及的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3.见证确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4.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三)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区民政局对居委会等用房的接收工作,协调签订移交确认书及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四)市教育局负责:1.负责相关中小学用房的接收工作,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2.协调各区教育局对中小学、幼儿园用房的接收工作,协调区教育局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五)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各区城管局对相关公共服务用房的接收工作,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六)市建设局负责:1.核查有关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相关施工报建、竣工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施工报建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2.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七)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履行消防审核验收的职责;核查有关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消防审核、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消防报建验收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八)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政府计划有偿收回的配套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九)市财政局负责按市发展改革局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并将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十)市审计局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成本价指导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成本价指导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一)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提供开发单位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工商信息资料;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二)市税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在移交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偷、逃、漏税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十三)市监察局负责对移交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十四)特区内各区政府负责区住宅(建设)部门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清理移交工作。(十五)宝安、龙岗区政府于5月底前参照此方案成立工作组,负责辖区内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清理移交工作。(十六)南油集团、蛇口工业区、华侨城、保税区、盐田港等单位参照本工作方案成立相关机构并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及移交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各职能部门应对拒不移交或者对移交工作不配合的单位,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强制措施,以保障移交工作的顺利实施,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七、时间安排为加强我市基层基础建设,各部门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完成清理移交工作。(一)清理阶段(现在起-某月某日)。1.进行全市土地合同的清理,列出土地合同所涉及的全市应当移交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清单。进行原市住宅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清理,并列出清单。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要求于某月某日之前完成。2.特区内各区政府于某月某日之前完成区住宅(建设)部门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清理,并列出清单。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方案落实清理工作。3.督查各开发单位落实某月某日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清查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完成自查与移交工作。此项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二)移交阶段(某月某日-某月某日)。1.国土房产部门于某月某日之前完成原市住宅局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2.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基本完成全市居委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移交工作。(三)检查验收阶段(某月某日-某月某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并进行总结。八、相关措施(一)清理移交的措施:1.充分利用各种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移交工作的力度。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职能部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相关业务。(2)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时予以扣分或作相关处理。(3)工商、税务等各部门,根据相关职能依法查处。2.非法占用且拒不配合移交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对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4.对拒不移交的单位,必要时循司法途径解决。(二)加强监管的措施:1.建立土地合同验收制度,今后凡未履行土地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不予核发土地合同验收证明,暂缓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2.对分期开发建设的楼盘,应在首期建设中安排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受理预售申请。3.开发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预售时:(1)未按规划和土地合同约定建设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不予受理预售申请。(2)已按规划和土地合同约定建设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开发单位在申请预售时要提交相关移交意向协议书(作为土地合同的补充),明确约定移交时间、具体位置和面积、接收部门等事项。(3)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位置、面积等事项进行公示。
本文标题:某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697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