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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审理室主任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体会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从严治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做出新的重大部署。学习好、贯彻好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自己通过一段时间的认真学习党章、准则和条例,认识到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案件审理工作,应从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从严治党,必须依规治党、严明纪律。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纪律就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从以前大包大揽的“大管家”回归到从严执纪的本职工作,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现在社会上存在一种倾向,认为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这既是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也是错误的政绩观,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从多年来查办的大量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开始。纪委就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我们要认识到,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我们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点我们要认识清楚。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也不知纪律为何物。纪委不能不知不觉退到法律的底线上,比如把有的干部档案造假当成是“小错误”,认识不到这就是欺瞒组织;买官卖官也不仅是行贿受贿,这首先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行为;被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转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就是对抗组织调查。纪委就是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违纪干部的行为,突出执纪特点,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重点,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也只有这样才叫名正言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要转变观念、把握大局。要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树木和森林”,就要用从严治党的尺子来衡量“森林”,不能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最主要的工作之一,纪律审查也要服务于目标任务,创新方式方法,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这应成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而立案审查、移交司法则应是少数。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成为我们的方法,才能真正实现抓早抓小,跟上中央、省、市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担起来。二、认识决定行动,从严治党不能空论,要见诸行动。形势认识不清,任务就难以落实。“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就是“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具体表现。如果我们看不清目前这种形势,就认识不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也就不会那么自觉、坚定。在认识形势上要能“高得上去”、“低得下来”,我们在具体的执纪监督工作中,要准确把握体会。“高得上去”是准确深刻领会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低得下来”就是能紧密联系工作、生活和学习中的具体问题,剖析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在学习讨论时言辞热烈,讲“中央对形势的判断高屋建瓴、寓意深刻、坚决拥护”朗朗上口,成了套路,但一开完会就忘了联系自身实际,分析自己工作范围内外的情况,结果把中央要求悬在空中。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针对性和指导性很强,是从无数个案例中抽象出来的,是有的放矢的。如果不把自己摆进去,密切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就会讲别人问题成堆,说自己就拍胸脯、打保票,把别人摆进去、把自己摆出来。这是对中央精神和要求的抽象肯定、具体否定。认识上不去,行动就跟不上。如何落实从严治党?就是眼睛里要有事,耳朵要细心听、眼睛要认真看,决不能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是写文章,不能空谈高论,要见诸行动。在分析形势时,不能照抄照搬中央的提法,搞成千篇一律的“文章”;不能只谈“庸懒散”,不谈“四风”和腐败;不能只谈其他人的问题,不谈自身的问题。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既有定性判断,又有个案剖析;既有一般性、普遍性认识,又要分析到具体的人和事,特别是要对我们周围发生过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和反思。只有这样,才能把握自身特点,对症下药。三、突出执纪特色,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维护党的纪律是纪检机关的职责,纪律审查首先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有的领导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只重视查办能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现在我们纪委的纪律审查报告、审理报告也还是传统的“三段论”,混同于司法机关的起诉书,主要体现违法问题,把违纪问题当成注脚。要认识到党员违法必先违纪。贪污腐败等问题毫无疑问是纪律审查的重点,但违反纪律恰恰是这些问题的开头,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纪委不光要办大案、打“老虎”,更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这方面,我们要学习,要探索,不能坐等上级业务部门的规范性范本。要对照“七个有之”、“五个比如”,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问题查清楚,不能一看不涉法就放过。搞假年龄、假学历、假婚姻,篡改档案,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都不是小错误,而是欺瞒组织,是对党不忠诚;买官卖官不是简单的行贿受贿,而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搞攻守同盟、转匿赃款赃物,就是对抗组织调查。把纪律严起来,做到经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就是要告诫每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守住纪律这条底线,这样才能实现党的自我监督、自我净化、自我革新,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落实六中全会精神,要把从严治党放在纪检监察工作的首位,要转变政绩观,抓早抓小。过去我们存在一种倾向,认为纪委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甚至有的人手里攒着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不少,但对“小问题”视而不见,总是先等等、再看看,“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这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对干部不负责,也是对自己工作职责的不负责。平常不红脸,等出事了就不是红脸的问题,再去提醒也已经晚了。“老虎”怎么长大的?事实证明,就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惩是为了治。如果在出现苗头的时候提醒提醒、警示警示,就可以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单变双,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纪检机关要认真反思,回归党章规定的本职,逐步完善机制制度,发现线索要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就及时提醒,对一些蛛丝马迹也不能忽略,决不能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严明纪律不能时紧时松,要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每日每时都要做,有病就要及时治,这才是对干部的真正爱护,对党纪的切实维护。四、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充分体现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中央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的执纪理念,我们在具体的监督执纪工作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对促进监督执纪工作非常重要。“四种形态”就是对有反映问题的党员,或有违纪情形的党员进行监督执纪四种不同方式,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理念,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三个区分开来”,就是“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三个区分开来”,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既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不滥用权力、违纪违法,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对于反映党员干部的不实问题应及时澄清事实,还干部清白,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旗帜鲜明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因此,在工作中,我们要明确相关的具体情形和政策界限,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健全激励保障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利于干部奋发有为的社会环境,激励他们更好地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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