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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规范城市市容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巡游等形式,设置路牌、门店招牌、店堂牌匾、灯箱、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展示牌、信息发布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大型城市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本办法所称户外城市广告设置人是指利用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XX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范化、协调性、创意性、科技化、可操作性等设置原则,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重视美学设计,既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视觉环境,又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打造协调有序、美丽宜居的城市空间。第五条申请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其选址、设计、施工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选址符合规划和规范,不影响消防设施与通道,与高压线等保持合理距离。(二)设计者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层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立柱式广告和基础设在地面的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地基稳固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所需建材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禁止使用非国标钢材或废、旧钢材;具有预防大风、暴雨、雷电、地震等自然因素影响其安全的预案。(三)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技术指标和施工方案、日期规范施工,完工后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和验收。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和统一管理。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公示城市户外广告的专项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负责合理布局公益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负责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联席机制日常协调工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法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等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章设置许可第八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用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商业城市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利用自有设施、非公共设施、场地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节会以及纯公益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第九条申请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承诺;(四)城市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五)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安全说明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颁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第十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资格或经营权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的,中标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交纳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第十一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其它一般不超过3年。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自行转让广告设置权;如需转让,应向市城管执法等部门报请批准。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前15日,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书面提醒;经提醒不申请或申请延期设置未获批准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自行拆除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五)利用危险房屋或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的;(六)破坏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七)利用树木、杆线设置横幅、吊幅及标语的;(八)以违法建设为载体的;(九)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临街一层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高度不超过150厘米,厚度不超过25厘米,招牌顶部不超过一楼顶部。需在商业用房二至四层设置的应严格审查,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招牌。(二)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一楼一式,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与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三)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应与建筑立面平行,高度、大小协调有序,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多个单位共用的,应当在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四)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位置直接印制、悬挂、粘贴和涂写;严禁使用移动灯箱店招。第十四条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符合“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和应急信息。(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或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三)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四)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扰乱行车视线,妨碍行车安全。(五)不得临近医院、学校、居民住宅楼及单位办公场所,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六)不得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两侧(商业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第十五条公益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规划位置外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方式、规格等规划内容。(二)符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合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齐、安全、协调,美化周边环境。第十六条屋顶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中心城区建(构)筑物顶部不得新设置屋顶广告(包括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楼名牌等)。(二)原有屋顶广告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第十七条工作宣传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工作宣传栏;确需设置的,需经市城管执法部门许可批准后方可设置。(二)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宣传栏,应符合城市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样式、色彩协调统一,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在满足功能基础上尽量节约公共空间资源。第十八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社区和物管小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小广告张贴栏。第十九条其它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涉及气象等专业性要求的还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第三章设置管理第二十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按许可批准的事项、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大力提倡5G+数字化和互动体验式的城市户外广告应用。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第二十一条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商业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十二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10日内未发布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发布的公益广告,不计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负责审查发布内容,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安排发布时间、地点。公益广告的制作安装成本由广告设置或发布者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限期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的原有屋顶广告;倡导其他屋顶广告设置人自行拆除或改为符合规划的简易楼宇名称、公司商标或logo。第二十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保持城市户外广告的整洁、美观、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二)及时保养、维护并按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合法的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通过安全检测的,应予拆除。(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六条建立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机制,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黄州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联合整治行动。(二)健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督促城市户外广告开展年度安全检测。(三)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巡查,及时发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四)根据需要召集会议,通报信息,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因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标题:XX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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