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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XX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法规工作办公室二、责任人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法规工作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科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XX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四)《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六)《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七)《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九)《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八部委令2004年第2号)(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令2004年第27号)四、核准范围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已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五、办理条件(一)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XX省实施〈招标投法〉办法》第五条,具体包括:(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4)国家融资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项目法人已经成立(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对招标方式未作强制规定,依法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中,勘察设计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施工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货物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令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其中勘察设计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功能配套性的。施工不招标的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5)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货物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之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五)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申请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XX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六)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规模标准按照《XX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款第(1)、第(2)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六、申报材料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招标的内容;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凡属于《XX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有关招标的内容。招标事项核准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二)招标基本情况表,明确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三)申请自行招标的,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技术职称复印件;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复印件;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报送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申请不招标的,应报送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事项核准单独(含已核准招标事项拟需变更的)申报的,申报人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书面意见。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项目单位在资金申请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中请求一并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在下发审批或核准文件时会签招投标办,由招投标办对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进行核准。(二)招标事项核准单独(含已核准招标事项拟需变更的)申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市直单位可直接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办事窗口统一登记,转送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法规工作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法规工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2)承办人按照分管领导批示意见,1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报送招标投标核准有关材料。(3)承办人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申请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4)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拟实行公开招标的,由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法规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拟实行邀请招标的,由招投标办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报送委分管领导签批。(5)分管领导签发后。行政审批科承办人通知申报单位并在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信息公开。(6)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法规工作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单位。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室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五)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8、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室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科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3、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项目单位通过市县区发改局初审上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中市直企业可直接申报行政审批科接收申请文件,提出拟办意见拟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投标办提出初审意见,由科室集体讨论后拟定文件报委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报委分管领导承办人确认材料齐全后签收,对需补充完善的项目内容一次性告知呈报单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将核准结果告知呈报单位,出窗口在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开分管领导批准转招投标办承办行政审批科(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初审受理拟实行公开招标的,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进行审定;拟定文件审核、签发。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初审制度一、责任单位XX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法规工作办公室二、责任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法规工作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主任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四、受理范围在我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规定的申报条件,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将申请材料报送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五、申报条件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或预备级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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