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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进一步规范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XXX“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19年版)》《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议事规则》,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相统一,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二)集体决策原则。决策应集体研究、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三)民主决策原则。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四)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应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五)可追溯原则。决策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决定的事项、过程及参加决策人员的意见建议,确保有据可查。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三重一大”事项包括:应当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股东公司党委的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三)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目标,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五)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金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六)股权变动、利润分配、资本运营、注册资本变更等重大资产(资本)管理事项;(七)公司改制、改革、兼并重组、破财、合并、分立、转让、租赁、解散或变更等重大事项;(八)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土地和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理、折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九)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组重组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减员分流等事项;(十)涉及公司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包括干部、人事、工资、财务等重要制度的制定;(十一)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包括各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分配方式、工资制度改革、领导班子年薪分配、企业年终特别奖励分配方案;(十二)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十三)公司贯彻上级党委对党建工作的重大部署;(十四)公司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工委、纪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十五)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问题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十六)公司维稳及信访的重大事件;(十七)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或赞助预算方案;(十八)党工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须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奖罚,主要包括:(一)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选人用人标准、评价体系、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等事项;(二)公司中层干部的选拨、任免及聘用;(三)公司后备干部的确定、变更;(四)公司党工委认为须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招标计划、招标调整计划和大额度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应当向上级控股股东单位报告的投资建设项目;(二)基地建设、楼堂馆所的新建、改造及装修;(三)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报废、废旧物资处理;(五)工程项目招标、承包商的确定。2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报控股公司招标,500-2000万工程项目招标由公司研究,上报控股股东单位审批。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的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一)公司年度资金预算;(二)公司超过100万元的单笔资金使用(不含已经履行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大额度资金使用);特殊紧急事项可先履行相关程序,再提交公司党工委审议;(三)公司单笔1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资金的使用;(四)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单笔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对外借款。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第八条公司党工委研究讨论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经理层审议前应当先经党工委会研究讨论,公司党工委以决定或建议的方式发表意见。其中,“三重一大”涉及党建的事项由党工委研究决策,其它事项由参加公司经理层会议的党工委委员贯彻落实党工委会意见。第九条公司党工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第十条经公司党工委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循党工委的议事规则,由公司党工委研究作出决策或提出意见紧急情况下,“三重一大”事项可由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书记和少数党工委委员临时决定,事后由党工委书记向公司党工委进行报告。第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循董事会议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研究作出决策。第十二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循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决策。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在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前,应当按照股东单位和公司对决策议题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拟订议案,提出决策建议,经党工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意后,分别提交党工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第十四条牵头部门在拟订议案中,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内外沟通协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干部任免必须按照股东单位和公司干部管理规定及相关的程序执行,并事先征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重大投融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好相关咨询和论证工作。必要时,可以先召开专题会议对提交决策会议议题进行研究、讨论。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第十五条公司党工委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负责,党工委书记、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其他参与决策的组织和个人,依其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经公司党工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形成决策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决策没有改变前,必须无条件执行。第十七条按分工和职责由公司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决策的实施,并指定承担落实职责的牵头部门。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和一个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第十八条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督办制度。其中,公司党工委决策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第十九条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策时,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该及时提出意见,按调整变更事项的决策权限进行复议,并按新的决策执行第六章“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该保密的事项外,应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在适当的范围公开,接受公司职工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公司党工委会、董事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生产运营部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党工委、纪工委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第二十三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股东单位党委、纪委、公司监事会等部门报告。第七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给国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迫究。对于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下列情况,对领导班子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迫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三)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但事后不向公司党委报告;(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五)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进行修正完善,或发现原决定无法执行时不提出意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七)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或决策执行失误。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股东单位党委审批同意后实施,并按月向股东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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