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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某某小学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某某市某某小学,住所地:某某市洪本部街2-10号;学校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和现状,努力做到“强素质,铸思想,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关爱和发展”;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学校由某某市思明区教育局举办,经批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属公益教育类事业单位;学校是一所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学校。招生规模以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第四条:学校校训:勤奋、严谨、求实、创新校风:每天进步一点点;教风:专注扎实、求新崇真;学风:主动参与、大胆质疑、注重合作、勇于实践学校的办学理念是“阳光教育”,让教育充满阳光;学校核心价值目标——习惯养成教育是最重要的素质教育;办学目标:以阳光教育为载体,创建一所撒满阳光的学校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思明区教育局任命。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代会民主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学校、学生会议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第六条:学校下设教务处、德育处、办公室,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第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职责制。校长负责下的校务会有以下权利:(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二)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四)按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学区内小学适龄儿童入学。(五)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第八条:校长负责下的校务会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点问题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学校教育工会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校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实施。第十条:学校少先队组织接受校领导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少年儿童,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少年先锋队章程》实施。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第十一条:学校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校务会议由校领导主持,成员为校全体负责人和工会、团支部、少先队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二条: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习惯、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设施,广泛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十四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成。第十五条:按学科类设立教学教研组,设组长1至2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提高相关学科的教学水平。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第十七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升学考试和考查。第十八条:运用自我评价、考核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第十九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第四章:后勤服务管理第二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第二十一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积极推进和完善总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第二十二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公物管理、赔偿等有关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第二十五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第五章:教职员工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期初有计划,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教师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第三十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第六章:学生第三十二条:凡按规定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第三十三条:学生享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第三十四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第三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帮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相应的学业证书。(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第四十条本章程由校内各职能部门起草,经校务会议审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须呈报主管部门思明区教育局备案审查后生效实施。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校务委员会审议,报某某市思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某某市某某小学校务会。
本文标题:某市某小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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