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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黑色经济与黑社会组织的勃兴※地下经济”之定义地下经济在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其生存状态各不相同。本书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我国转轨期以国有资源和国有经济为掠夺对象以及一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黑色经济活动,未统计经济与未申报经济不包括在内。※黑色经济活动分析本节分析我国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黑色财富的持有形式,以及将黑色财富变成合法收入的几种常用方法。※黑色经济活动的载体:黑社会组织我国黑社会组织现在已有企业化经营型、以暴力为资本型等几种组织类型。这些黑社会组织主要从事贩毒、走私、贩卖人口、制造与走私伪币、以及控制黄色行业等等违法活动,它们的大量存在与我国刑事犯罪率上升有直接关系。部分地区黑社会组织的存在,已对当地人民生活造成了威胁。※黑色经济泛滥的严重后果黑色经济泛滥是对政府和法律尊严的极大蔑视,它使我国统计数据严重失真,打乱了人力、物力资源的分配,极大地嘲弄了以劳动生产率为本位的分配法则,使人们看到另一种以投机或机会为本位的分配法则更有利可图,结果是扭曲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毒害了社会心理。更值得警惕的是,我国目前这种黑色经济活动和政府少部分腐败分子有密切关系,这类“官黑结合”的事实说明,走向法治化的现代公民社会与走向“意大利模式”这两种可能性在我国现阶段都存在。黑色经济是地下经济活动的重要部分,这里先简单介绍地下经济的含义和门类,以及纳入本章研究范围的黑色经济的内涵。“地下经济”之定义关于“地下经济”的称谓很多,各国对这种经济的名称饶有趣味地说明了它在各国的伦理地位:德国称之为“影子经济”,法国名之为“秘密经济”,独联体及东欧各国则命名为“第二经济”,意大利冠以“潜在经济”之名,英国和印度则呼为“黑色经济”。一直到七十年代后期,意大利经济学家杰尔吉.弗阿(GIORGIOFUA)提出“地下经济”这一概念,国际上才算是统一了这个称呼。对地下经济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经济与管理大辞典》概括得比较全面:“地下经济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经济活动,这类经济活动不纳入官方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内,不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对外不公开的非法经济活动,如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走私等等;2、对外不公开的违法经营活动,如毒品买卖、非法卖淫等等;这两类经济活动可以称之为黑色经济活动。3、通过合法经营单位取得非法收入的经营活动,如第二职业、偷税漏税经营等等。这类地下经济一般只向税务部门申报一项经营活动,对其它经营所得少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获取非法收入。”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学界只热衷于谈论由政府统计机构、银行及官方调查机构公布的数字所构成的“地上经济”。但实际情况是日益肥胖的地下经济已引起了社会严重不安,到了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动摇政府统计的地步。这些未出现在统计公式中的财富、生产及服务,已经形成了巨大规模,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统计的精确性。如GNP(国民生产总值)、生产率、失业率、储蓄率等,并构成了社会经济的潜伏力量。至于它到底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多大比重,由于一般不公开谈论这一问题,也严重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故无法进行估计。有人认为约占20%左右,这种估计缺乏依据,事实上远比这一比例为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地下经济大致可分为非法经济(黑色经济)、未申报经济和未统计经济等三种类型。非法经济在中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走私、贩毒、卖淫、贩黄、拐卖人口、贪污受贿、开办地下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假票证及货币,以及偷税抗税等等。未申报经济是指经济主体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未将其经营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与黑色经济相比,这类经济除了未申报之外,一般情况下如不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未统计经济是指国家统计机关没有进行统计或遗漏统计的,以及由于错报、假报等所导致的“统计错位”,而没有真实地反映在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年鉴上的经济活动。地下经济的存在可以说是全球性的现象,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体制和不同的政策下,地下经济的生存状态各不相同而已。本书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我国转轨期以国有资源和国有经济为掠夺对象以及一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黑色经济活动。黑色经济活动分析本节主要分析黑色经济运行的几个方面,包括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经济活动和经济部门;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方法;持有黑色收入的重要形式;将黑色收入变为合法收入的最常见形式。一、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根据近几年各种传媒披露的材料,最容易产生黑色收入的是下列几类经济活动(或部门):1、走私、毒品交易;2、娼妓;3、赌博;4、拐卖人口;5、合同回扣、贿赂和其它金融违法行为;6、各类泡沫经济,如股票、地产等类市场上的收益。由于中国这两大市场极不规范,许多“内部人”在这两大市场上获得了相当巨大的黑色收入。7、旅馆、饭店和娱乐业。由于近些年“黄色行业”大规模介入这类第三产业,故是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之一。8、倒卖各类批文和许可证。9、地下工厂,这是近年中国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10、虚开各类发票,尤其是增值税发票。11、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12、金融拆借、信贷及其它生产要素调配部门。上述部门和经济活动有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业,如娼妓、赌博、走私、贩毒、拐卖人口、虚开各类发票、地下工厂之类,除了虚开发票及开办地下工厂者之外,前几类人大都属于社会边缘人物,具有各种社会恶习及强烈的流氓无产者意识。有些在中国则是属于新兴行业,如股票、房地产之类。有些则是属于体制性的漏洞,如金融拆借、信贷和其它生产要素调配部门,及倒卖各类批文和许可证,侵吞瓜分国有资产等,这些都是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为掠夺对象。在新兴行业与体制存在漏洞的行业中,最容易得利的是那些掌握资源管理或资源配置权力的“内部人”,这些人在社会上都是“有头有脸”,在政治经济两大科层组织中占据一定地位的人物。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黑色收入可以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产生,如合法范围内的商品生产与服务、资产的销售与采购、资本构成与商品的进出口;也可以在非法经济活动中产生,如走私、贿赂的支付方式、接受回扣及卖淫等,而这些收入在任何国度都是无法进行统计的。所以要分析黑色收入在中国到底占整个国民收入的多少份额,在目前这种极不透明的情况下,简直没有任何可能。国外常用的财政分析法、倾向分析法、物量投入分析法、劳动市场分析法与国民帐户分析法等方法,如用于分析我国的黑色经济,都无法取得近似值。这里仅以1996年上半年日本海关对中国出口汽车和中国海关从日本进口汽车的数量相对照,就可看出走私活动之猖獗:1996年1-6月日本向中国出口及中国从日本进口汽车数量统计表单位:辆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备注日本向中国出口汽车236524895047291133473840不含散件中国从日本进口汽车3382848261350116641020含散件在内资料来源:中国汽车贸易中心副总经理陈萍的讲话。见《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9月2日)。两个海关统计数字相差如此之大,可见走私汽车的情况很严重。其它黑色经济行业的情况有类似之处。虽然无法统计出黑色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到底占多大比重的精确数字,但以汽车行业推断,应不低于30%。此外还可以从目前经济犯罪案发率比较高的行业来推断黑色经济活动的大致状况,如从中国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腐败重点查处对象可以看出:1996年国家司法机关公布,在金融、证券、房地产、建筑工程承包等经济热点部门,出现了很多新型经济犯罪案件。仅从1995年1月至1996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在金融、证券业务活动中索贿、挪用资金的犯罪案件3800多件,4100多人;查办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230多人。此外还查办虚开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以上的犯罪案件、查办法人犯罪案件多件。(1)但这充其量只说明这些领域是寻租活动高发地带,到底有多少财富流入“黑洞”,永远是个说不清的谜。二、黑色财富的持有形式与世界上其它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黑色收入在最终流向上稍有不同。由于上述财富在中国大多属于不能公开之列,故大部分收入不是用于投资后转化为地上收入,而是用于奢侈性消费或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海外。前几年香港楼市低迷之时,入市购买者竟多为大陆人,这一点为香港传媒披露之后,港人舆论哗然。自从中资机构大量进入香港以后,不少中资机构工作者不但以自己或家属名义在外资银行开设帐户,存放非法所得,还为内地存放非法款项,(2)不少人最后都成为未公开的外国资产持有者。这种处理黑色、灰色财富的方式倒是和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毫无二致。一般而言,这些黑色财富的持有形式主要是下列几种:1、转移到国外的财产;这笔财富无法计算,但随着中国人出入境自由度及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加而逐年增多。2、黄金、珠宝和古董。3、处于隐蔽状态的地下金融投资。4、房屋、土地等不动产。5、银行存款。据一份时闻资料报道计算,在1995年审结的三宗百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金额与储蓄形成额分别为80/500、410/1600、90/700,平均为20.7%。(3)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犯罪所得收入中有不少由于高利率的驱动,最后形成了银行的长期储蓄。现金并不是黑色财富的主要持有形式,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现金并不带来任何收益,二是大量现金容易被发现。放置海外主要是不少人在弄到一定数目的钱以后,为了逃避国内法律制裁有意为之。而其它各种形式的占有只是为了有效地保持资产的价值。三、将黑色财富变为合法收入的几种常用方法尽管中国的“阳光法”是个“软法”,但许多人还是采用了多种方法将自己的黑色收入变成合法收入。大致来说,有下列几种方法:1、伪称自己从国外某亲戚处获得大量遗产和馈赠。2、让亲属开设商店,假称自己的收入主要来自该处。如果有那么一种店子,人们经常看不到多少顾客,但仍能维持下去,多半就是这一类商店。3、将钱投入股市。这在目前的中国,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在市场极不规范、黑市交易盛行的1991年,根本没任何记录可查,使许多人成功地洗了黑钱,将其变为“白色收入”。黑色经济活动的载体: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在中国曾经销声匿迹几十年的黑社会组织,近十多年来又经历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零散化到组织化的过程。全国各省、区都有黑社会组织,广东、广西、云南、四川、山西等省,黑社会势力尤为活跃。1982年9月,深圳市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的指示,发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通告》,以后每年都取缔和打击了不少黑社会团伙。在十余年打黑、反黑的基础上,广东省人大经过几年的深入调查、草拟、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1993年11月16日,通过了中国首部反黑社会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该条例规定,对黑社会组织一律予以取缔;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中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禁止黑社会组织成员以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等等。近几年来中央政府更是不断颁布各种“打黑、反黑”的命令和通知,可见情况已非常严重。根据近几年作者对于黑社会组织类型的调查了解,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类型:企业化经营型:这是黑社会组织中比较成熟的高级形态。目前这种成熟形态的黑社会组织还不太多,但已有苗头。这些人与社会权力机构有较好关系,其组织成员已打破了血缘、地缘关系,一些头目还受过良好教育并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其主要财源收入有三大类,一是成立公司,如追债公司,有的叫“某某资产重组公司”,让人还觉得这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产物。1995年3月5日在沈阳破获的“航天清款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一些黑社会成员组织的所谓“经济实体”。(4)只是这一黑社会组织无论从组织形式还是从其背景来看,都属于“初级阶段”,不够成熟,与作者了解到的“某某资产重组公司”的背景与运作方式不能相比。二是跻身于一些新兴行业,如啤酒屋、健身行业。其办法有多种:或由自己直接经营,或与别人共同经营,或参股。这种参股有的是看到该行业有利可图,用各种方法使原业主无法正常经营,最后挤走原业主;有的是原业主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诸多困难被迫寻求保护,自己找上门来。三是向“妈咪”(即老鸨)收费。以暴力为资本型:这是当前中国黑社会的主流形态,也是黑社会组织的骨干力量。这些团伙进行诸如走私、贩卖枪支、偷运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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