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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科技大學組織規程87.9.22校務會議通過87.9.25董事會會議通過台(87)技(二)字第8730623號函准予備查88.6.23校務會議通過修訂88.11.19董事會會議通過89.6.14校務會議通過修訂89.7.24董事會會議通過89.9.27校務會議通過修訂89.10.21董事會會議通過台(89)技(二)字第89153619號函准予備查90.9.14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0.9.26董事會會議通過90.12.27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1.2.8董事會會議通過91.3.1台(91)技(二)字第91025164號函准予備查91.10.17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1.11.14董事會會議通過92.2.13台技(二)字第0920014837號函准予備查93.5.27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3.7.14董事會會議通過93.12.6台技(四)字第0930157885號函准予備查94.06.07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4.08.15台技(四)字第0940111229號函准予備查95.01.18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5.3.3董事會會議通過95.6.1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5.7.11董事會會議通過96.01.24台技(四)字第0960007161號函准予核定96.5.9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6.7.13董事會會議通過96.10.17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6.10.25董事會會議通過97.10.23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7.11.17董事會會議通過98.6.11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8.6.22董事會會議通過98.11.16台技(二)字第0980196221號函准予核定第一章總則第1條龍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訂定本校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第2條本校以「勤、敬、誠、樸」為校訓,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並從事教學研究、培育兼具專業技術及人文素養之博雅科技人才,並推動學術交流,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第二章組織與會議第3條本校設下列各教學與研究單位。並設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一、工程學院:(一)工程技術研究所。(二)機械工程系。(三)化工與材料工程系。二、電資學院:(一)電機工程系(含碩士班)。(二)電子工程系(含碩士班)。(三)資訊網路工程系。三、管理學院:(一)商學與管理研究所。(二)國際企業系。(三)財務金融系(四)企業管理系。(五)資訊管理系(含碩士班)。(六)工業管理系。四、人文暨科學學院:(一)應用外語系。(二)多媒體與遊戲發展科學系。(三)通識教育中心。(四)語言中心。(五)藝文中心。第4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第5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及加強服務等項目。第6條本校設下列各行政單位:一、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秘書、稽核及公關等事宜。得分秘書、稽核及公共事務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秘書、辦事員若干人。二、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教務事宜。並得置秘書一人。分設註冊、課務、出版、綜合業務等組及教學發展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三、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掌理學生事務及學生輔導(含就業輔導)相關事宜。並得置秘書一人。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等組及諮商輔導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護士若干人。四、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總務事宜。並得置秘書一人。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及營繕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五、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掌理校務研究發展、技術與建教合作服務、在校生校外實習、校友聯絡服務等相關事宜。並得置秘書一人。分設企劃組、技術合作組及創新育成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六、進修部:置主任一人,掌理進修教育相關事宜。並得置秘書一人。分設課務、註冊、學生事務及庶務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七、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人事一組、二組、三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有關人事業務事宜。八、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得分設會計一組、二組、三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依法辦理財務規劃、歲計、會計及統計等相關事項。九、圖書館:置館長一人,掌理讀者服務、技術服務、視訊及推廣服務等相關事宜。分設讀者服務及技術服務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十、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分設系統發展、網路應用、行政諮詢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技士、辦事員若干人。十一、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協助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生活事宜。十二、體育室:置主任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負責體育教學規劃、運動競賽、運動代表隊組訓及運動場地器材之管理與維護等事宜。十三、環保安衛室:置主任一人,負責環境保護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等事宜。分設環境保護組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技士若干人。十四、國際事務暨公共關係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組長、組員、辦事員若干人。負責國際事務及公共關係等相關事宜。十五、專業職能證照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負責綜合彙整全校有關專業證照學習與考證等相關業務。第7條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得各置秘書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第8條本校各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主持系、所業務。並得各置秘書一人。人文暨科學學院所屬各中心(室)各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室)業務。第9條本校附設進修學院及專科進修學校,其組織規程另訂,報請教育部核定。第10條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設以下中心:一、推廣教育中心。二、貴重儀器中心。三、數位內容多媒體技術研發中心。必要時,得增設其它各領域研發中心。第11條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進修部主任、圖書館館長、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國際事務暨公共關係中心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專任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人數之十分之一。各代表產生的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由各系(含通識教育中心)、所專任教師推選之。其應選名額,經人事室按各該單位之實際員額計算並分配後,交其自行推選辦理。二、職員代表二人,由全校編制內職員推選之。推選事務由人事室辦理之。三、學生代表由學生推選之。其選舉事務由學生事務處及進修部辦理之。校務會議代表由校長聘任,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校務會議召開時,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評審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決議。必要時得邀相關人員列席。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開。經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應在十五天內召開之。第12條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第13條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有關事宜。本校校務會議規則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14條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一、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部主任、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系主任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全校重要行政事項。二、教務會議:由教務長、研發長、進修部主任、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系主任、圖書館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教務處各組組長、進修部課務組組長、其他相關單位主管、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相關重要事項。三、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進修部主任、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各系、所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組長、進修部學生事務組組長、學生代表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組織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相關之重要事項。四、總務會議:由總務長、進修部主任、會計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環保安衛室主任、其他相關單位主管、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及學生代表二人組織之。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相關之重要事項。五、院務會議:由各學院院長、系、所主任(長)及教師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各學院教學、研究、學生事務及有關院務事項。六、進修部部務會議:由進修部主任、各學院院長及進修部各組組長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組織之。進修部主任為主席,討論並研議進修部部務相關事項。七、各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任及該系、所專任教師組織之。系、所主任為主席,討論該系、所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相關事項。前項各種會議,必要時得邀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出、列席。第15條本校設下列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定之。一、校務發展委員會:研議校務中長程發展有關事項。二、通識教育委員會:研議規劃全校通識教育發展與實施策略等有關事項。三、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校設校、院、系(所)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評)議及學術研究等重大事項。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四、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本校教師因學校或主管單位對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所提起之申訴。其組織及評議要點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五、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職員工獎懲、進修、退撫、考核、資遣等事項。六、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及議決學生獎懲規章、學生重大獎懲事項及評定學生操行成績等有關事項。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維護學生在學正當合法之權益,受理學生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相關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之申訴案件。其設置辦法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八、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本校校訂必修科目,各系、所、中心必、選修科目,並定期檢討或修訂課程。九、安全衛生指導委員會: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本校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其設置要點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十一、經費稽核委員會:查核經費收支、預算執行、營造購置及審議校產添置租賃或讓售等事項。十二、網路大學委員會:網路大學發展策略規劃,網路教學相關行政事務協調等事項。本校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第三章各級主管之資格及產生程序第16條本校校長依大學法第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及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其產生、任期及去職方式如下:一、產生: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遴選校長候選人經董事會審議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二、任期:校長任期,每任三年;任期屆滿,經董事會同意續聘者,得予連任。三、去職:本校校長去職方式如下:(一)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未獲連任。(二)自動辭職。本校校長因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未獲連任時,應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本校校長因故出缺,於尚未完成新任校長遴選前,由具有教授資格之學術、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順序代理,報請教育部核准,並於六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新任校長聘期重新起算。本校校長遴聘及解聘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董事會審核後實施。第17條本校副校長由校長聘任。學術副校長由校內外專任教授兼任之;行政副校長聘請具行政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惟校長因故出缺或解聘時,副校長得延長任期至新校長到任。第18條本校各學院院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其遴選辦法由本校訂定。第19條本校教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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