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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核地质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核地质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将计算机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球物理勘查(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遥感信息技术;放射性地质探矿工程与岩土钻掘工程;岩矿、水、气体分析测试;放射性核素分析;宝玉石鉴定、金银制品检测;地质矿产勘查测量与绘图(简称地质测绘);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一)、地质勘查专业1、从事放射性或综合性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资源调查的技术人员;2、从事放射性矿产及其它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地学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的技术人员。4、在地质勘查、科研,地质服务等领域从事技术管理、监理、资源评估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二)、水工环专业1、从事区域放射性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资源勘查与评价、矿床(区)水文地质的技术人员;2、从事地热、温泉、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调查与评价,矿床(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区(含水库、铁路、公路、桥梁、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城镇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4、从事区域放射性环境地质、城镇环境地质、农业生态地质环境、矿山(区)环境地质、环境工程地质、环境水文地质和地质灾害(地下和地表水污染、滑坡、崩塌、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三)物探专业适用于在地面、空中、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α测量法、β测量法、γ测量法、氡射气测量法或其它放射性法、重力法、磁法、电法、电磁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中问题的科2研、勘查、方法技术(包括专用仪器、数据处理及软件)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四)、化探专业适用于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文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放射性核素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它地球化学测量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问题科研、勘查、方法技术、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五)、遥感信息技术专业适用于遥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图像处理和数字信息处理系统等技术工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技术人员。(六)、放射性地质探矿工程与岩土钻掘工程专业适用于运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放射性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勘察、岩土工程、硐探、隧道及地基处理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科研、技术开发、管理的技术人员。(七)、岩矿、水、气体分析测试专业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工业利用元素存在形式等进行鉴定分析的技术人员。2、对地质物料中常量元素、微量元素进行分析测定的技术人员。3、对水、气体样品进行物理性质测定分析和化学分析的技术人员。4、对化学污染物、有害气体、电磁辐射等进行鉴别与含量测定的技术人员。5、对岩土物理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的技术人员。6、从事矿石选冶试验与研究,矿物综合利用研究与试验,选冶流程与选厂设计的技术人员。(八)、放射性核素分析专业1、对岩石、土壤、水及大气中放射性核素进行物理、化学方法分析测试的技术人员。2、对水泥、陶磁、煤渣砖、花岗岩制品等建筑装修材料、民用建筑及其它产成品中放射性核素进行物理、化学方法分析测试的技术人员。3、对应用于岩、土、水、气、建材等分析及放射性医学检查、治疗仪器的使用、维护和设计的技术人员。(九)、宝玉石鉴定、金银制品检测专业1、适用于宝玉石矿物原料及其制品的测试与鉴定的技术人员。2、适用金银原料及其制品的物理、化学方法分析测试的技术人员。(十)、地质测绘专业适用于从事摄影测量、地形测量、地质工程测量、矿山测量、测绘工程监理、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工程及其它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测绘工作的科研、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十一)、地质机械专业适用于地勘行业从事机械、机电、仪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改造、安装调试、检验修理及管理的技术人员。第三条:基本条件3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行政上受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二)受记过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申报的前一年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三个月以上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延迟1年申报。二、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则可破格申报。以上学历均指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及申报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不能比照执行。三、外语条件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经批准免试的外,均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任现职期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一、参加过国家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二、参加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三、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一项局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局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或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四、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二项地勘单位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地勘单位正式行文或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五、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一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六、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二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小型项目的全过程;七、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一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八、主持编制过一项中型或二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九、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一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4推广工作;十、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一项科技成果的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十一、参加制订、审查一项局级的专业管理办法或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十二、曾独立担任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勘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或矿区、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两年;十三、参与两项中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十四、参与五项小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第五条: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国家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三、局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四、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五、省(部)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六、局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七、局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良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八、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可;九、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可;十、发现一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一种新的矿物、一种新的岩石类型、一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十一、发现一处新的大型水源地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十二、作为主要人员,承担一项中型或二项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为合格。十三、一项中型或两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到合格(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完成人;十四、一项中型或两项小型测量工程项目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到合格级(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完成人;十五、参与制定地勘单位的专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等重要技术文件三项,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十六、获得本专业专利一项,并得到实施(以专利证书及实施单位证明为准)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5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二作者)、著作(前五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编写出版专业著作1部;二、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四、在局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等2篇(主要内容不同)。五、主持(主笔、第一作者)编写并通过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专业技术报告(如地质勘查报告等)1份。第七条:破格条件一、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本条件中第五条业绩条件中二项,且至少符合其中(一)至(七)款中的一款。二、论文、论著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五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2篇;(四)、在局级专业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主要内容不同)。(五)、主持编写(主笔、第一作者)并通过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专业技术报告(如地质勘查报告等)2份(每份不少于3万字)。第八条:附则本资格条件有关用语概念特定解释一、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等级——大型、中型、小型,参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其中地基基础与探矿工程与岩土钻掘工程项目是大型为产值1500万元,中型为产值500-1500万元,小型为产值100-500万元。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部、局及地勘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二、本资格条件中所述的“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指本资格条件第二条所涵盖的各专业的项目。三、本资格条件中所述的“全过程”是指从调研立项、工作设计、项目实施到成果编制的过程。四、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局以上”含“局”。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并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并且排序靠前。“完成人”是指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六、学历,是指与地质勘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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