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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时间:2010年11月11日地点: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案由: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方蓓是否到庭?原告:到庭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告证人: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告证人:到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携带手机需关机。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三、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于海燕;审判员:倪昊,朱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孔德婷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方蓓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安徽省芜湖市审判长:住址?原告:芜湖市人民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委托权限?原告代理人:代理人叶芳芳,芜湖市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代理人周立伟,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审判长:被告名称?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告:莫昌思审判长:住所地?被告:芜湖市解放路1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委托权限?被告代理人:代理人王如,芜湖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代理人汪鸿哲,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提起上诉的权利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撤消被告不准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到相关职位.事实与理由: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原告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30多名考生中,原告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项成绩均名列第一。原告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原告却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原告对这次体检结果不服要求复检,在复检中,解放军八六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阳”,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结果,口头通知原告,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原告要求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却遭到拒绝。2003年10月18日,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为公务员招考的人事管理机关,仅仅根据原告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的事实,就确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理由为:1、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作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作出医学检查,不能作出强制性的结论。2、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规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治权利等规定。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人:1、答辩人严格执行招录公务员政策,整个招录工作过程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是未被准许进入考核程序继而不能录取的唯一原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根据是:(1)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而该实施细则的依据是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1994年6月7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2)芜湖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果和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果,以及它们关于张先著体检“不合格”的结论。2、原告将体检不合格被淘汰这一问题上升到违宪的角度,有夸张之嫌。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被告:没有审判长:通过以上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2、体检标准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被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被告:没有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用于证明芜湖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请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允许证人铜陵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俞仲康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在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以及复检发生的原因。审判长:传证人俞仲康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人:俞仲康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人: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证人:芜湖市幸福小区51号审判员:俞仲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证人证人:(签字)审判员:被告先询问证人。被告代理人: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证人:2009年8月20日被告代理人: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证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被告代理人: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不合格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副主任医师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0年原告代理人:2009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果有没有可能鉴定错误?证人:我们是严格按照医学程序进行鉴定,但鉴定错误的情况也会有,不过几率不大。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请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关于十一号考生即张先著进行复检的检验报告单、录用体格检查表、体检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复检情况。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原告代理人:请法庭传证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负责此次检验事宜医师,胡磊出庭作证。审判长:请法警传证人胡磊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人:胡磊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审判员:住址?证人:芜湖市新苑小区51号审判员:胡磊,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证人证人:(签字)审判长:被告方先询问证人。被告代理人:证人胡磊,你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职位是什么?证人:我是医院的主任医师。被告代理人:证人,你院关于2009年3月份公务员体检事宜具体有谁负责?证人:有我直接负责此事。被告代理人:那原告方蓓在你院的复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体检不合格。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长:原告是否需要询问证人?原告:需要。证人,原告在你院的乙肝检查结果是什么?证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即“一、五阳”。原告代理人:一五阳属乙肝患者吗?证人:不能称为乙肝患者,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有发展为乙肝患者的可能性。原告代理人:我还想问,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作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证人:我院是依据芜湖市人事局的委托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作出的。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可以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第四组证据为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几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包括《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以此证明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对其真实性与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合法。我们认为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的规定,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审判长:被告,原告的质证意见听清楚了吗?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有何异议?被告代理人:实施细则的制定有明确的行政规章授权,是安徽省人事厅、卫生部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的明确授权共同制定。公务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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