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GB179932017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93-2017代替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eneralrequirementsforthecompetenceofautomotivemultiple-functioninspectionagency2017-10-14发布2018-05-01实施ICS43.180R17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GB/T17993—2017I目次前言……………………………………………………………………………………………………………Ⅱ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服务功能要求25管理要求36技术能力要求47场地和设施要求6附录A(规范性附录)检验项目或参数的能力………………………………………………………………7GB/T17993—2017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本标准与GB/T17993—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汽车综合性能的术语(见3.1,2005年版的3.1);——在管理要求中,修改了检验记录、报告的保存期限以及内部审核周期,增加了公示服务的内容(见第5章);——增加了检验员数量要求(见6.1.1.4);——增加了授权签字人要求(见6.1.5)和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尾气检验员和登录员要求(见6.1.9);——增加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任职资格要求(见6.1.3、6.1.4、6.1.5);——调整了检验项目或参数(见6.2);——修改了综检机构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要求,删除了“综检站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通过产品型式认定,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准。进口检测设备参照执行”的要求(见6.3、6.3.2,2005年版的6.3.2);——增加了控制系统应能实现信息共享,并能实时、准确传输车辆检验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见6.4.6);——增加了地沟要求(见7.1.5);——增加了试车道路要求(见7.4.2和7.4.3);——修改了附录A。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江苏省(南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成保股份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会明、刘元鹏、仝晓平、田永生、龚俊吉、陈文兰、吴东风、张强、冯鹏展、罗少泽、蔡健、陈南峰、贺宪宁、高建国、周申生、唐向臣、敬天龙。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7993-1999、GB/T17993-2005。GB/T17993—20171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服务功能、管理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以及场地和设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建设、运行管理、能力认定和监督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785.1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GB/T3785.2电声学声级计第2部分:型式评价试验GB/T13563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GB/T13564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28529平板式制动检验台GB/T28945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JG188声级计检定规程JJG653测功装置检定规程JJG688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JJG745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JJG847滤纸式烟度计检定规程JJG906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JJG908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JJG909滚筒式车速表检测台检定规程JJG976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JJG1014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检定规程JJG1020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JJF1168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JJF1192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校准规范JJF1193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JJF1196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校准规范GB/T17993—20172JJF1221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JJF1227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校准规范JJF1385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用流量分析仪校准规范HJ/T289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1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2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5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6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JJG(交通)127-2015碳平衡法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仪JT/T386汽车排气分析仪JT/T445汽车底盘测功机JT/T448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JT/T478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506不透光烟度计JT/T507汽车侧滑检验台JT/T508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JT/T632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JT/T633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JT/T1012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JT/T1013碳平衡法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仪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综合性能automotivemultiple-function汽车动力性、安全性、燃料经济性、使用可靠性、污染物排放和噪声,以及整车装备完整性与状态等多种技术性能的组合。3.2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automotivemultiple-functioninspectionagency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汽车综合性能进行检验、评价并提供检验数据或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4服务功能要求4.1接受委托,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进行检验和评定。4.2接受委托,对车辆维修竣工质量进行检验。4.3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技术评估以及相关新技术、科研鉴定等项目进行检验。4.4接受交通、公安、环保、商检、质检、保险、司法等部门和机构的委托,依据相关标准对车辆GB/T17993—20173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与核查。5管理要求5.1组织5.1.1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简称综检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综检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5.1.2综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应有与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应符合6.1的要求。5.2管理体系5.2.1综检机构应建立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持续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计量认证的相关规定。5.2.2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以下内部文件和外来文件:a)内部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相关的制度、守则、服务公约等;b)外来文件应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5.3文件控制5.3.1综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控制程序,管理体系文件应由综检机构最高管理者批准后使用,并通过适当的标识确保其现行有效。5.3.2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5.3.3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变更应经过最高管理者的批准,并确保所有已发放使用的受控文件被替换。5.3.4管理体系文件应存档,并规定不同文件的保存期限。5.4服务5.4.1综检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检验标准、检验项目或参数、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方式以及检验人员照片、岗位职责等信息。5.4.2综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采用规范的格式。5.4.3综检机构应征求客户意见,持续改进服务质量。5.5申诉和投诉5.5.1综检机构应制定处理申诉和投诉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5.5.2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应包括责任部门、处理程序、受理范围、受理期限和责任等内容。5.6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综检机构应制定纠正和预防事故和差错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程序文件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处理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不良后果挽回和客户损失补偿以及处理结果跟踪。5.7记录、报告5.7.1综检机构应制定记录、报告的程序文件,包括管理记录、技术记录和结果报告等。管理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质量管理的过程记录等;技术记录和结果报告应包括检验过程记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统计和分析报告等。5.7.2记录、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含的信息齐全准确,使用的文字、符号、计量单位、结论用语规范,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GB/T17993—201745.7.3记录、报告应以便于存取的方式保存在安全的环境中,检验记录、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记录的保存期限为6年。5.8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5.8.1综检机构应制定程序文件,并定期对管理体系运行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5.8.2综检机构应定期对检验工作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内部审核每年1次,管理评审12个月1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6技术能力要求6.1人员6.1.1基本要求6.1.1.1综检机构应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网络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以及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尾气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应相互兼任。6.1.1.2综检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并有效实施。6.1.1.3综检机构的从业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1.1.4检验员数量应满足:1条检测线不少于8人,每增加1条检测线,增加人员数不少于4人。6.1.2机构负责人6.1.2.1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汽车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6.1.2.2熟悉汽车检验业务,具备经营管理能力。6.1.3技术负责人6.1.3.1具有理工科类专业的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水平(含技师)或同等能力。注:同等能力可视为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以下同。6.1.3.2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有三年以上的汽车维修或检测工作经历。6.1.3.3掌握国家、行业、地方的汽车维修、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6.1.3.4掌握汽车检测设备的性能,具有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校准知识以及分析测量误差的能力。6.1.4质量负责人6.1.4.1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水平(含技师)或同等能力。6.1.4.2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有三年以上的汽车维修或检测工作经历。6.1.4.3掌握国家、行业、地方的汽车维修检测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6.1.4.4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6.1.5授权签字人6.1.5.1具备6.1.3、6.1.4.4规定的资格条件。6.1.5.2熟悉报告审核签发程序,经考核合格。6.1.6网络管理员6.1.6.1具有中专(含技校)以上学历,经过计算机相关专业培训。GB/T17993—201756.1.6.2了解汽车检测标准,熟悉计算机控制系统及网络维护要求。6.1.7仪器设备管理
本文标题:GB179932017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841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