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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奖惩款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辖的所有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第三条对在安全环保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各岗位、各工种忽视安全文明生产的违规行为及人员,给予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由安全环保部建立“安全奖惩专项资金”帐户,安全生产所有罚款全部进入专项帐户,专门用于安全环保工作方面的奖励。第五条所有奖惩均需由安全环保部审核,填写罚款单或奖励审批表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第六条为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奖罚合理合法,确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最低罚款金额。(一)各金矿矿长每月罚款不低于500元。(二)各金矿副矿长每月罚款不低于1000元。(三)安全督导员每月罚款不低于1000元。(四)安全环保部经理及副经理每月罚款不低于500元。(五)选矿厂厂长及副厂长每月罚款不低于200元。(六)生产部经理及副经理每月罚款不低于300元。(七)机电部经理及副经理每月罚款不低于500元。第七条强化正向激励,加大奖励力度,奖励标准见具体细节。(一)每人最多可奖励本人罚款额的70%,其余30%由公司进行奖励分配。奖励拿审批表到安全环保部随时办理领取。(二)奖励形式:采取发给奖金、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第八条施工单位被处罚的款项,由执罚人在每月的30日前上交安全环保部汇总,到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转入“安全奖惩专项资金”帐户。公司其他单位被处罚的款项,由当月工资中扣除,并转入“安全奖惩专项资金”帐户。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都有安全奖罚的权利,但要做到公开、公正、奖罚分明,严禁以权谋私,所有奖惩均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司设举报电话,0535-3102196。第十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日常奖罚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奖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第二节各类事故处罚标准第一条公司当月发生各类职工伤亡事故,公司领导按照《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人按照公司领导的60%考核。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当月发生各类职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一)工亡事故处罚标准1.发生工亡事故1人次,扣除责任单位全员10%的工资;2.事故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2000元;3.事故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员、当班代班长和班组长、事故间接责任人及分管施工技术人员每人罚款1000元;4.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副职、工段长、安全环保部分管安全员每人罚款800元;5.现场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0元;6.矿区发生事故,责任人按以上标准考核;其他单位发生事故,责任人按照以上标准加倍考核。(二)重伤事故处罚标准1.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事故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1200元;2.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员、当班代班长和班组长、事故间接责任人及分管施工技术人员每人罚款600元;3.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副职、工段长、安全环保部分管安全员每人罚款400元;4.现场作业人员每人罚款200元。5.矿区发生事故,责任人按以上标准考核;其他单位发生事故,责任人按照以上标准加倍考核。(三)轻伤事故处罚标准1.各单位发生轻伤事故1人次,事故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400元;2.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员、当班代班长和班组长、事故间接责任人及分管施工技术人员每人罚款200元;3.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副职、工段长、安全环保部分管安全员每人罚款150元;4.现场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5.责任单位超出控制指标不足一人次,每超1‰,在以上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加罚责任人原罚款的10%;超出控制指标一人次的,每超一人次,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按以上考核标准加倍考核。(四)火灾、设备、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处罚标准1.凡发生火灾、设备、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20%对责任单位罚款;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每人,按单位罚款额的10%罚款;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员、当班代班长、班组长、事故间接责任人及分管施工技术人员每人按单位罚款额的5%罚款;3.责任单位的其他副职、工段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环保部分管安全员每人按单位罚款额的3%罚款;4.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本条一、二、三项标准考核;5.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列于本考核标准。(五)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指职工在岗生产作业中所发生的各类化学药品中毒事故和职工日常生活中食用综合保障部加工、发放的食品发生的中毒事故)处罚标准。1.中毒死亡:按照本条第一项工亡事故考核标准考核。2.重度中毒:按照本条第二项重伤事故考核标准考核。3.轻度中毒:按照本条第三项轻伤事故考核标准考核。(六)年内对超出控制指标重复发生各类事故的直接、间接(包括领导管理)责任人,按照考核标准加倍考核。第三条粉尘指标处罚标准(一)矿区粉尘合格率不低于90%,选矿厂粉尘合格率不低于95%。(二)粉尘合格率按照大流量监测数据,每月进行考核,指标每超1%扣50元。第四条事故其他处罚标准(一)发生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应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抢救伤员和消灭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隐瞒事故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除按有关标准考核外,再分别给予2000元和300元的罚款。(二)对发生各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除按事故类别对个人进行最高罚款外,再给予以下处罚:1.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3万元的和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的,待岗一个月进行安全培训;2.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含)~5万元的和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的,待岗二个月进行安全培训;3.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的和发生工亡事故一人次的,待岗三个月进行安全培训;4.待岗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5.事故主要责任人造成本人自身伤害者,自治疗伤愈恢复劳动能力之日起,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培训;6.待岗安全培训期间的待遇,执行公司下岗待业有关规定。第五条为了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国家财产,见义勇为而造成的事故不列于考核范围。第三节安全文明生产处罚标准第一条安全教育培训(一)凡没有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否则每查出一人次罚款100元,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和安全员每人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每人次罚款50元;安全考试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持过期证上岗者,每人罚款50元,罚安排者50元。(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超过复审日期的,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培训,导致操作证作废的,其培训费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四)变换工种、长期离岗后复工,未进行安全教育,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佩戴(一)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发放部门,要严格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发货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标准的防护用品,严禁发放使用。一经查出,必须如数收回,并无偿再更换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二)上岗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一人次罚款100元;不按要求佩戴的,一项次罚款50元。(三)在岗位上将劳动防护用品用于其它,罚款50元;使用过期或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50元。(四)穿拖鞋和高跟鞋、穿裙子、裤头、光背上岗作业的,每项次罚款50元。(五)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安全带的,对责任人每项次罚款100元。第三条安全确认管理详见《安全确认制度》。第四条采掘作业地点安全管理(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无设计或无变更补充设计,不准施工。严格控制中腰线,不准超高、宽;严格控制爆破,不得出现通天炮,不准打破上盘。否则每项罚款100元。(二)井下带浮石作业、浮石清撬顺序不合理、未做到撬帮问顶的,每项罚款100元。(三)天井掘进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架设漏斗、板墙、安全平台、梯子间,否则每项罚款50元。(四)锚杆支护必须按支护设计施工,达不到锚固质量,一根罚款50元。(五)井下每个采掘作业地点必须配有合格的一长一短两根撬棍,每缺少一根撬棍,罚款100元;撬棍不合格,罚款50元。(六)井下支护棚顶充填不实、支护松动。每项罚款100元。(七)采掘作业地点的溜井、主溜井无格筛的,罚款100元;格筛损坏或损坏不及时维修或孔隙超过规程要求的,每项罚款50元。(八)井下作业场所、地点达不到“五无四化”、“一畅通”、“三整齐”、“四不漏”标准要求的,一项处罚款50元。第五条安全标志(一)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按标准悬挂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悬挂要牢固,不得随意插在其他物体上,否则,一项次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二)安全警示标志要定期检查,定期清洗,保持清洁,不得有灰尘、污渍,否则,一项次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三)安全警示标志的内容要与物体(环境)的要求一致,否则,,一项次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四)对于破损严重、字迹图案严重褪色、亮度老化等标志要及时更换,否则,,一项次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五)在一个场所内不得有重复多余的安全标志,否则,,一项次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六)故意损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第六条爆破物品管理(一)井下炸药库民爆物品要帐物相符、记录清楚,库房严禁堆放杂物,违者,一项次罚责任人100元。(二)井下爆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否则,处罚爆破工每人100元。(三)导爆管与炸药混装混运,违者,一次罚当事人100元。(四)严禁爆破器材与无关人员同乘一罐,违者,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的处罚。(五)用电机车运送导爆管、导爆索,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六)爆破器材乱放、导爆管与炸药混放,违者,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的处罚。(七)作业面爆破器材不放入专用雷管、炸药箱内、上锁,违者,一项次处罚爆破工500元。(八)私藏爆破器材(卷/发),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的处罚。(九)严禁作业人员在作业时随身携带火工材料,在衣袋内存放炸药、雷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300元的处罚。。(十)边打眼边装药的,每人罚款400元。(十一)响炮后未经安全确认进入炮区,一人次罚款200元。(十二)每班剩余火工材料未及时退库,发现有存放炸药、雷管,按一块炸药10元,一枚雷管20元对爆破工进行处罚。(十三)凿岩工打残眼,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十四)炮眼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违者,一次给予操作者50元的处罚。第七条作业场所、地点的定置化管理(一)各生产厂房、作业岗位要定岗、定人、定时、定责进行清扫、清理、整顿,做到文明生产,否则,一处不符合要求,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的处罚。(二)生产场房、维修间、仓库、值班室、办公室等存放摩托车、自行车,每辆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的处罚;非专用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一项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的处罚。(三)仓库内设值班室、办公室、照明不规范的,易燃易爆品与其它物资同库存放的,备品、备件、物资乱堆乱放的,每项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的处罚。(四)因生产和维修作业,开挖路面、场所或施工用料堆积,可能出现交通事故的地带,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的处罚。第八条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制不健全,有明显缺陷的,罚款200元。(二)车间、项目部无专职安全员,对单位罚款500元;班组无兼职安全员的,罚款200元。(三)安全基础管理无台帐,安全例会、安全活动无记录,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四)应设消防器材不设的,每处对单位罚款1000元;无故损坏消防器材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五)工程施工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无针对性,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六)工程施工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确认手续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七)作业规程与生产实际不符、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
本文标题: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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