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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1020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国际私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1.司法协助2.法律域外效力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4.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政府组织召开的。6.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两方面的内容。7.“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8.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9.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10.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冬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11.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13.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14.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15.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16.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17.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一般由属人法确定。()五、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28.“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A.出版单位的国籍b.销售单位的国籍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29.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证明30.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A.当事人国籍国法B.碰撞发生地法C.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31.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婚姻登记地法32.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D.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3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3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35.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七、论述题(18分)3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八、案例题(12分)37.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试卷代号:1020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国际私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供参考)2009年1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1·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2·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3.侵权行为4.法律效力5.荷兰6.诉讼行为能力7.《永徽律》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8·对9.错l0.对ll.错l2.对13.错l4.对l.5.对l6.错l7.错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8.Dl9.D20.C21.A22.C23.C24.D25.A26.C27.B五、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28.CD29.ABC30.BCD31.ABC32.ABC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3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1分)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1分)(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1分)(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1分)(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1分)(5)男女两性的结合(1分)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1分)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分)3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l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分)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2分)35.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3分)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3分)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2分)七、论述题(18分)3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2分)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2分).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1分)2.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2分)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1)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1分)(2)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1分)(3)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1分)3.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2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2分)4.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2分)5.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2分)八、案例题(12分)37.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4分)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4分)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4分)
本文标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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