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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本科“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来源:河南学历考试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武汉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汉语言文学和行政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武汉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3.通过由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组织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命题的学位外语考试。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5.通过武汉大学对毕业论文的审核。6.2003年秋季至2005年春季入学的学生,教学计划中“中国古代文论”、“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题”和“语言学概论”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分别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7.2005年秋(含秋季)以后入学的学生,按《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教学计划中“文论专题”、“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题”和“语言学概论”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分别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第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政治审查不合格的。2.学业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包括考试舞弊)或因其它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3.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未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2各科成绩未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4.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5.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含良)以上的。6.考试作弊的。7.未获得毕业证书的。8.未缴纳学位申请费用的。9.经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规范1.中央电大根据武汉大学学位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学位的申报与审核。每年在审核前两个月向武汉大学提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同样内容的电子档案软盘一份)及学位申请书等相关书面材料。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毕业生姓名、个人照片(照片规格与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照片相同)、性别、学号、出生年月日、入学时间、所学专业、学位课程成绩、其他课程成绩、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毕业论文(含答辩)成绩、毕业证书编号、申请学位类别等。学位申请书由武汉大学统一印制,中央电大负责发放和回收整理,并按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学生自己填写,学生所在电大负责对其学位条件、在校表现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央电大,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予评审。2.武汉大学对学位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核、汇总,报武汉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中央电大转达。武汉大学每年进行一次学位审核工作。第四条学位证书的颁发1.申请学士学位的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经武汉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武汉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2.学位证书由中央电大负责发放。3.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为一次性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4.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能补发,只补发相应证明。第五条说明31.本实话细则(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成人本科学位授予的有关条例有所变化或调整,应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实话细则(试行)有有关内容将进行相应调整。2.需要变动或增减的条款经双方协调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完成。(来源:河南学历考试网)
本文标题:中央电大与武汉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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