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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救济重点问题:1.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2.我国行政救济体制的基本特点第一节行政救济概述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事后法律手段与措施救济原意为补救理解1.事后补救手段,事前不是。2.包括行政补救手段和行政诉讼等司法补救手段。3.还包括请愿、声明异议、申诉和改正错误等其他补救手段。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的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补救,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在行政救济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居于不同的法律地立。3.行政救济一般是事后的救济。三、行政救济的作用1.排除不法侵害,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的侵犯和损害2.监督和制约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安定第二节行政救济的历史发展一、行政救济制度的产生背景1.行政救济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律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2.行政救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各国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二、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1.初步形成阶段的两个特征(1)其发展范围尚限制在少数基几个国家(2)其救济手段与范围尚比较简单和狭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也很不完善2.全面发展阶段的特征(1)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行政救济制度(2)行政救济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救济手段与范围也更加多样与全面三、两大法系行政救济体制的特征(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救济体制的特征1.多样化的行政内救济程序2.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在损害赔偿救济方面,适用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规则(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救济体制的特征1.系统化的行政内救济程序2.专门化的行政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四、发展趋势1.救济类型呈多样化趋势2.救济依据呈法典化趋势3.救济范围呈扩大化趋势4.救济标准呈合理化趋势(象征性、相应性和惩罚性三种原则)第三节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沿革一、旧中国的行政救济制度1、旧中国的诉愿制度诉愿是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存在的,只有依法提起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逾期未得到决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旧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与诉愿制度几乎是同时得到确认的“诉愿前置”和“两级诉愿”与“一级一审”(一级法院。一审终审)构成了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行政救济法制体制的主要特点。3、旧中国的行政赔偿制度相对于诉愿与行政诉讼制度而言,行政赔偿救济制度的产生相对要晚一些。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首次在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问题。二、新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1、行政救济制度的初步确立2、行政救济制度的恢复和发展3、行政救济制度的全面建立第四节我国的行政救济体制一、我国内地的行政救济结构1.行政机关救济2.司法救济3.权力救济4.行政赔偿救济权力机关救济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撤销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二是通过质询、听取工作报告、调卷等形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督促行政机关改正违法或者不当。二、我国行政救济体制的特征当代中国的行政救济体制是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救济体制的经验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1.从体系上看,我国的行政救济体制形成了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赔偿救济三个各成体系而又互相衔接、互为补充的救济机制;2.从救济范围上看,体现出一种有限性(1)并非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都可以获得行政救济(2)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赔偿救济的范围的有限性3.在救济机关及救济程序上,我国是在借鉴、吸收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台港澳地区的行政救济体制(一)台湾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将原来的“两级诉愿,一级诉讼”改为“一级诉愿,两级诉讼”的救济体制。1.诉愿救济。台湾地区的诉愿,相当于祖国大陆的行政复议。是指人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分(相当于具体行政行为),致其权利受损害时,向行政机关请求审查该处分是否适当,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制度。2.行政诉讼救济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第一,不服诉愿决定而提起之撤销之诉第二,课予义务之诉第三,确认之诉第四,给付之诉前两种以诉愿程序为前置,后两者无需经过诉愿程序而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也是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特点之一3、行政赔偿救济(1)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2)公有公共设施圈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行政侵权赔偿而言。采取的是过错和不法原则——只有在公务员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并且客观上其行为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行政赔偿责任才能成立。对于公共设施设置与管理上的瑕疵所造成的损害,则采无过错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救济制度(自习)名词行政救济问题1.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的体系2.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的特征
本文标题:法学课件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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