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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学习目的:了解法学基础理论、法律行为和代理概念,了解研究经济法概念的重要性和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掌握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概念和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要素。讲授内容:第一节法学基础理论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三节经济法概念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五节经济法律责任课前导读(新京报3月1日讯)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院昨日依法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名湄公河案罪犯执行了死刑。(央视对糯康等执行死刑进行了全程直播,对此网友进行了讨论)观点:一个出租车司机说:央视直播死刑,只不过是再一次提醒全世界人民,北京仍旧是个“菜市口”也有网友指出:如果是受害者家属,就不会觉得播出死刑过程中有何不妥。对此,央视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回应争议,称“诛枭,不是看杀人”,公示糯康死刑,不是看杀人,没有行刑画面,只看到毒枭凶犯虚弱,很怕死。相对于糯康集团的残忍杀戮,严谨的司法审判、人道的注射死刑,展示了法治的尊严与文明。任何生命的离去都不值得大快人心,但对他人生命无所敬畏的枭首伏诛,告慰逝者,更宣示文明底线不可践踏。2011年10月5日,两艘中国商贸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区水域遭劫持,13名中国籍船员在湄公河泰国水域被枪杀。案件发生后,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迅速抽调200多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中老缅泰四国警方很快查明,湄公河“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及其骨干成员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分工实施了“10·5”案件。第一节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1、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P1)2、法的概念: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权义性6、程序性三、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相辅相成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维护公共事务四、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1、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细胞。法律规则构成假定处理制裁适用条件、主体的行为条件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五、法的渊源和效力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大量的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有许多都是需要国务院予以进一步具体化的,其重要形式就是相关法律的“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多个部门还经常协调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人们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须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意思表示真实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默示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四)无效民事行为P7(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评析:《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李某现在诉至法院就是在行使撤销权,法院应该允许撤销合同,返还邮票。(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处分权行为思考题判断以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1、17岁的高中生未经父母允许购买价值5000多元的IPhone5S。2、台风来临时,李某破门而入帮出差在外的邻居关窗户以避免损失,而后再帮其修理门。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特征:P8(二)代理的分类(三)无权代理(四)表见代理1、经李某口头委托,班长帮他办理退学手续。2、春晚童星邓鸣贺的父亲将网友捐款转赠中国红十字会。3、小张帮同学看面包店,有一客户过来定50000元中秋月饼,希望可以打6折,并且需要马上决定,否则不再该店里订货。而小张的同学到国外游玩,手机无法接通,小张帮他同学促成本次订单。请思考:以下代理属于哪种类型是否有效?案例: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问:本案如何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利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13万元,属于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事项为代理存款13万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之一,欠缺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思,因此张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张利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基金会认为张利对张媛贷款一事享有代理权。贷款是为自身设定大额债务的行为,作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基金会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在没有借款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显然不能以张利曾代理张媛存过款的事实就推定张利对张媛贷款也必然享有代理权,可见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的行为对基金会不构成表见代理。综上所述,由于张利擅自以张媛名义贷款、以张媛所有的存单出质的行为事先未经张媛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媛的追认,故其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均归于无效,对基金会而言张利的贷款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行使质权无法律及法理上的依据,其8万元及利息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张利主张,存单权利人张媛基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当然地享有对基金会13万元存款及利息的债权。第三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词源“经济法”的语源可以追溯到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其作者摩莱里(Morelly)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杰出代表。法国学者泰·德萨米(T.Dezamy)在摩莱里思想的基础上,对“经济法”的语义加以发展,他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作为第三章的标题进行论述现代经济法概念: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薛克鹏博士在《经济法的定义》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公民、企事业组织以及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①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②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③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国家将其发展经济的政策以法律为载体,在对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实行保护、促进、限制和制裁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破产法》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计划法》《预算法》《价格法》《审计法》《金融法》《税法》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经济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的易变性:“只要立法者三句话,整柜整柜的书,就可以毁掉。”我国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步伐相当快。2、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4、经济性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民主和自由相结合原则2、政府行为优先原则3、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纸黄金交易利用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宋荣贵通过电话委托方式,短短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反诉。济南中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行为。日前省高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2006年,毕业不久的宋荣贵、樊文达二人在看到工行炒黄金的相关宣传后,生发了极大的兴趣。同年5月30日,二人用原始资金27000元,以宋荣贵的名字在工行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济南泺源工行)开立了个人账户黄金买卖账户,利用工行提供的个人账户黄金买卖系统,采用电话委托的方式进行黄金交易。开始的时候他们有赔有赚,自同年6月29日开始,二人以远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当时报价为160元/克左右)的价格买入,并逐渐探底当他们发现最低探到每克141元也能成交时,二人随即开始了即买即卖的反复操作。至同年7月8日,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5亿余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7亿余元,获利21930382.24元。“投资者赔了就是正常交易,赚钱了就是异常交易,这是明火执仗的强取豪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奇伦认为:工行究竟有没有资格撤销合同,这很值得商榷,宋荣贵和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不是交易的主体,宋荣贵买的不是银行的,而是其他投资者的,赚的也是市场的钱。如果银行既是买家又是卖家,那就是操纵市场。法官审理发现,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
本文标题: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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