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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精义题内话—改革论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初试命题发生重大改革,将法学综合一由原来的法理学和国际经济法学改变为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三国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共同组成。姑且不论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笔者仅就事论事而言,对于2010年参加研究生初试的所有考生而言是一场灾难,因为这场改革使得本来比较容易掌握和得高分的第一卷的复习任务和难度加大了。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讲,是首次出现在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专业试题科目里,因此复习难度会更加大,因为考生不知道出题人会从什么地方出题,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题。在这里,笔者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国际经济法作为三国法当中的一门,只是40分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考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重点知识内容即可,对于一些非重点完全可以放弃不看,觉得时间精力充沛的考生也可以了解下其他非重点知识,但对于时间不充裕的考生,我们只建议您看重点。笔者预测2011年国际经济法学的试题模式大约是单选题5题(每题1分),多选题3题(每题2分),简答题或案例分析题1题(5-6分)。虽然考题不是很多,但是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是知识的连贯性,这就要求考生对所有的重点知识要全面掌握,因为考题越少,越会有在一道试题里考查多个知识点的可能,所以希望考生全面把握知识,注意知识间的联系。一、如何掌握重点内容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初试的命题思路是严格按照指定教材的内容进行命题,基本上不会超出指定教材的范围,那么要求所有应试者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教材莫世健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进行掌握和学习,但是大多数应试者都存在这样的疑问,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使用指定教材呢?问题的答案恰恰就是《法研秘籍》创作的初衷,我们创作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给所有使用《法研秘籍》辅导教材的应试者指点迷津,希望能够给你们的学习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重点知识内容当然不需要全部掌握,重点知识中同样存在很多根本不会考查的知识点,我们必须抛弃它们,提高学习效率;第二,非重点知识内容里面必然存在可能作为命题点的重点内容,笔者将这些隐藏在非重点知识中的重点内容点拨出来,方便大家进行掌握,没有必要再仔细阅读那些非重点章节的内容;第三,需要应试者进行反复阅读记忆,加深自己的印象,重复刺激大脑从而形成稳定的知识构成,最终取得佳绩。二、《国际经济法宝典》的奥秘(一)秘籍之一:【2011年试题预测】顾名思义,【2011年试题预测】的内容主要是将可能作为2011年命题考点的知识内容以模拟试题的方式提供给应试者,应试者通过做题,不仅学习和掌握了上述知识内容,而且起到模拟测验的作用,因此【2011年试题预测】可以称为“一箭双雕”的经典;不仅学到了知识,同时达到模拟测验的目的。【2011年试题预测】包括以下内容:【2011年客观题预测】中国甲公司于6月1日发商务电传给美国乙公司,电传称:“可供白糖1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10月装船,信用证支付。”乙公司6月3日回电称:“报盘接受,但价格要每公吨450美元,10日内答复。”甲公司于6月21日回电称接受乙公司的条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是新的要约B.乙公司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C.甲公司21日的答复超过了期限,原则上无效,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D.甲公司21日的回电可视为新的要约【命题考点】要约和承诺【状元解析】乙公司6月3日的回电对甲公司6月1日要约中的价格进行了变更,而《公约》规定价格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是对原要约的拒绝,视为新的要约,A正确,B错误;甲公司6月21日的回电虽然是对乙公司6月3日新要约的承诺,但该承诺已超过了期限,原则上无效,合同不成立,C正确;虽然甲公司6月21日的承诺无效,但可视为新的要约,如果乙公司对此做出答复,依然可成立合同,D正确。参考答案:B。短评:通过【2011年试题预测】的考点预测可以把零散的知识点集中起来,方便大家进行掌握;需要应试者特别注意的是【状元解析】的内容是特别重要的,笔者将很多可能作为考点的知识内容直接写入【状元解析】,大家必须认真解读其中讲解的重点知识内容,千万不要忽视解析的内容,很可能它真的就是2011年的命题点哦。(二)秘籍之二:2011年必考指数对于笔者直接讲解的重点知识,在相应标题后面直接指出上述知识点的作为2011年命题考点的可能系数,同时指出命题的可能考查方式(客观题抑或简答题);笔者用★代表命题可能性,★越多表示可能性越大,最多五颗★,代表可能性最大;一颗★,可能性最小;如果没有表示★,表明可能性更低,上述预测性仅供参考,例如: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2011年必考指数★★★★★,客观题)(三)秘籍之三:{名师权威金题}{名师权威金题}中的部分试题由2011年部分命题人员提供,有所不同的是,笔者应提供者的要求将原来提供的试题“乔装打扮”一番,为了防止权威人士有泄题的嫌疑。提供试题的权威人士并且提供了标准答案,希望所有考生必须予以充分重视。还有部分试题来自于中国政法大学历年国际经济法的期末考试题,体现了国经老师眼中的重点,希望考生能够认真对待。例如:{名师权威金题}2.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是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根据前述两公约,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遵循一定的程序,甲国投资者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B.如甲国投资者和乙国政府同意,甲国投资者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C.甲国投资者本人不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乙国政府代位求偿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相比,具有下列哪些特点?A.营业性B.政府保证C.为私人之间的间接投资提供保证D.只承保政治风险,不承保商业风险(四)秘籍之四:{名师点拨考点}{名师点拨考点}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教研室资深辅导专家提供,帮助所有考生提纲挈领地掌握相关章节的重点知识内容,提示考点。例如:{名师点拨考点}建议考生掌握以下内容:(1)WTO与GATT的关系;(2)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体系;(3)WTO争端解决机制;(4)WTO的基本原则及例外;(5)WTO贸易救济措施;(6)《服务贸易总协定》。四、真题的解析技巧(一)客观题应试者首先必须在牢固掌握知识点的基础上善于应用“直选法”和“排除法”来找出符合题意的答案;(1)“直选法”,就是直接根据掌握的知识内容找出符合题意的标准答案,“直选法”需要应试者对于知识的掌握牢固程度,例如: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视为已经缴纳,从而给予抵免的方法称为()A.免税法B.限额抵免法C.间接抵免法D.税收饶让抵免【解析】根据“直选法”,我们明显知道题目的内容就是税收饶让抵免的概念,所以只有D项符合题意;(2)“排除法”,就是根据已知的知识内容排除掉不符合题意的选项,最终找出标准答案,“排除法”既可以排除绝对错误的选项,也可以排除绝对正确的选项,“排除法”对于客观题而言屡试不爽,例如:国际货币牙买加体系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重大区别在于()A.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B.采取固定汇率制C.废除特别提款权制度D.黄金与货币脱钩【解析】本题虽然是考查牙买加体系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区别,但我们只要知道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特点就可以了,ABC三项明显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特点,立刻就予以排除掉,由此可见,答案:D(3)笔者建议:对于客观题而言,应试者应该同时运用“直选法”和“排除法”,并且运用“直选法”和“排除法”进行相互印证答案的准确度,这样才能最终保证答案的正确性。(二)简答和案例分析题国际经济法学简答题的命题考点涉及的答题要点通常包括3点—6点,这样命题有利于评卷人按照应试者的答题要点有针对性地评出合理分数;通常而言,答题要点是3点或者4点的,每点2分;答题要点是5点或者6点的,每点1分;应试者应当尽量掌握指定教材中符合上述特点的知识内容,尤其注意笔者在《国际经济法宝典》中提到的可能作为简答题命题点的重点知识。注意:在答简答题的时候,有的时候可能只考一个制度,有的时候可能考查两个制度的比较,无论怎么考,都要将概念先写出来,然后再进一步论述。至于案例分析题,考的可能性最大的就是将货物买卖法、运输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这些知识点通过一个货物买卖的案例予以考查,考生见到之后不要慌张,按照买卖、运输、保险、支付这样的顺序整理清楚法律关系,然后再结合复习过的知识点答题就可以了。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法{名师点拨考点}国际货物买卖法这部分建议考生重点掌握以下三个部分:(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这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缔结规则、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风险转移和违约补救规则,要能够准确理解公约主要条款的内容;(2)理解《国际贸易术语2000》规定的13个贸易术语,重点掌握FOB、CIF、CFR三个常用贸易术语中卖方和买方的权利义务,并能够加以区分;(3)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中的托收和信用证是重点掌握的内容,重点理解托收和信用证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问题。{编者特别提示}国际货物买卖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无论是期末考试还是司法考试,这都是一个必考的考点,因此笔者相信考研也会将其作为一个重点考点来考查。虽然本部分内容多,但还是有规律可循的,笔者将在下文中将分别指出不同知识点的考查侧重点以及可能考查方式,希望大家在牢固掌握相关知识点后能够灵活运用,切忌死记硬背,应该学以致用,在笔者的指导下开拓本部分内容的学习思路。{名师考点精析}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一)《公约》的适用要件(适用范围)(2011年必考指数★★★★★,客观题)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是判断合同双方身份的基础。2.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3.《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技术贸易。4.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两个缔约国时可以选择适用《公约》,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此为公约适用的任意性(非强制性)。5.《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某缔约国国际私法或冲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缔约国法律,则适用公约。理解如下:(A)双方均是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但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向的缔约国对b项做了保留,则只能适用公约;(B)一方是缔约国,另一方是非缔约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则适用《公约》;(C)双方均是非缔约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约》,则适用《公约》。6.中国保留:(1)书面形式以外的保留;(2)对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即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反致等)的保留。【2011年客观题预测】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B.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C.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D.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飞机买卖【命题考点】《公约》的适用范围【状元解析】《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A错误;《公约》适用的货物不包括以下6种:(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A项中的股票和D项中的飞机均不属于《公约》规定的货物,A、D错误;《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错误,C正确。参考答案:C。【2011年客观题预测】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买卖
本文标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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